成毅Liudmyla Stepanova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9 
【案件字号】(2020)苏行终16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琳琳季芳陆轶 
【审理法官】郑琳琳季芳陆轶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Liudmyla Stepanova;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崇川区美乐英语培训中心 
【当事人】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崇川区美乐英语培训中心 
写景的好段【当事人-公司】Liudmyla Stepanova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崇川区美乐英语培训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赵士国、李中非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士国、李中非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士国、李中非 
【代理律所】大专读什么专业好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Stepanova 
【被告】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通市崇川区美乐英语培训中心 
【本院观点】本院认为,《在中国境内就业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
驻》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第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二款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
批。第十二条规定,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是获得《外国人就业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就业的条件是经用人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机关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用人单位在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劳动合同、有效护照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人应当持有Z字签证、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本案中,上诉人虽于2018年3月2日与美乐培训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并于同月
15日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但直至2018年4月4日才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至2018年4月20日才取得工作类外国人居留许可。上诉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亦未取得外国人居留证,不符合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条件。同时,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苏人仲案字[2019]第10-1号仲裁裁决亦认定,上诉人与美乐培训中心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4月20日起建立。故上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不具备法定的在中国合法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条件。被上诉人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上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进而作出1号终止通知书,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撤销1号终止通知书并依法重新对上诉人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LiudmylaStepanova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LiudmylaStepanov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6-05 07: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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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LiudmylaStepanova系乌克兰籍人,2018年3月2日,LiudmylaStepanova与南通市崇川区美乐英语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美乐培训中心)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约定:受聘方的岗位为课程教育咨询顾问,合同期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同年3月15日,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出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批准LiudmylaStepanova至美乐培训中心工作,批准权为3个月,并注明凭该通知办理签证,再持有效签证、聘用合同等材料至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3月28日,LiudmylaStepanova根据美乐培训中心的安排到通师一附小学为该校英语话剧排练提供服务。在去该校途中,LiudmylaStepanova乘坐的电瓶车与他人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LiudmylaStepanova受伤。经公安机关认定,在该事故中,LiudmylaStepanova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4月4日,南通人社局向LiudmylaStepanova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4月20日,LiudmylaStepanova获得工作类居留许可。2018年12月13日,LiudmylaStepanova
向南通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日,南通人社局予以受理。12月19日,南通人社局向美乐培训中心作出通人社工告[2018]B000第0244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要求美乐培训中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12月21日,美乐培训中心向南通人社局提出其与LiudmylaStepanova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2019年1月15日,南通人社局作出通人社工终字[2019]第1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以下简称1号终止通知书)。LiudmylaStepanova不服1号终止通知书,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另查明,LiudmylaStepanova因与美乐培训中心的劳动争议事项,向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通劳人仲案字[2019]第10-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LiudmylaStepanova与美乐培训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4月20日起建立。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见,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动合同即可以达到证明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要求。但本案中,虽然LiudmylaStepanova提供了与美乐培训中心订立的劳动合同,但LiudmylaStepanova系外国人,而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属于非法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规定,LiudmylaStepanova在申请案涉工伤认定时,不仅应提供与美乐培训中心的劳动合同,还应提供事故发生时已取得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以证明与美乐培训中心之间在事故发生时存在劳动关系。在LiudmylaStepanova未能提供该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LiudmylaStepanova未能完全提供与美乐培训中心
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事实上,LiudmylaStepanova在事故发生之后才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相关仲裁裁决书也认定LiudmylaStepanova与美乐培训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18年4月20日起建立。故LiudmylaStepanova提出的申请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受理条件。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南通人社局认定LiudmylaStepanova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并据此作出被诉终止工伤认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LiudmylaStepanova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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