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对于犯罪嫌疑⼈,既有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条款,那么,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您了解多少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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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五⽇前书⾯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通知执⾏机关。
执⾏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即执⾏,并将执⾏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条: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决定书》,通知银⾏如数退还保证⾦,并书⾯通知决定机关。
执⾏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宣布退还保证⾦的决定,并书⾯通知其到银⾏领取退还的保证⾦。
第⼆⼗⼆条: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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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四条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变更或者撤销的权⼒。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规定是⽐较合适的。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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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正在怀孕或者哺乳⾃⼰婴⼉的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第⼀审⼈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附加刑,判决尚未发⽣法律效⼒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第⼆审⼈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审⼈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因进⾏司法鉴定⽽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犯罪嫌疑⼈、被告⼈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情形的。保证⼈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保证义务的履⾏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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