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刑诉背诵口诀大汇总
《1》显时特告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遇有法定情形时的处理:
(1)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2)侦查阶段:撒销案件
(3)审查起诉:不予起诉
(4)审判阶段:“显”:宣告无罪:“时特告” :终止审理,庭前可退检:“死” :宣告无罪或终止审理。
《2》害人、被害、 要钱的
当事人的范围:
(1)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被害:被害人、自诉人
(3)要钱的:附带民事原告人、附带民事被告人
dnf天帝刷图加点《3》上下左右
刑诉法中近亲属的范围:
(1)上:父母
(2)下:子女
(3)左:配偶
(4)右:同胞兄弟妹
《4》不能撒诉、不让上诉、不报食宿
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5》代扣变同
单位犯罪:
(1)代:诉讼代理人问题
(2)扣:查、冻、扣问题
(3)变:单位消灭或分立合并问题
(4)同:诉讼权利、义务相同问题
《6》拘搜這暴:虐失滥玩徇私:公安不敢管
检察院自侦的受案范围:司法工作人利用职权实施的
1侵犯人身权利犯罪: (1) 非法拘禁罪: (2> 非法搜查罪: (3) 刑讯逼供罪,(4) 暴力取证罪: (5) 虐待被监管人罪。
2妨害司法公正犯罪:(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 (3)徇私枉法罪: (4)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5)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6)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7)私放在押人员罪: (8)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9)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7》侮暴虐亲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纯亲告罪:不含职务侵占)
《8》检与监竞合;与监沟通,或全监, 或分管
检察院办理直 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案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9》国、恐、无、 死、没、缺
中院管辖的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判处无期犯罪;判处死刑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缺席审判案件)
《10》身份不当回、违法违规回避、
跨诉讼阶段回避 公安司法人员回避理由
《11》 当法诉辫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12》小兵老大, 老大组织
回避人员的决定主体:
(1)公安侦查人员: 一般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公安机关负责人,同级检委会决定回避
(2)检察人员:一般检察人员,检察长决定回避;检察长,检委会决定回避: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检察长决定回避
(3)审判人员: 一般审判人员,院长决定回避;院长,审委会决定回避: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院长决定回避
《13》盲精未,无死缺
应当通知法授:
盲、聋、哑(其备一样即可);精神病(间歇式,行为时处于正常状态);(可能被判) 无期、死刑;未成年: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14》刑罚、自由、 能力
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15》现陪例外离开
相对不能担任辩护人: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2)人民陪审负
(3)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4)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5)检察官、法官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办理案件中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6)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负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16》一般人,直接去:被害人,双许可。 书对书,口对口。
(1)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取证,无籍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
(2)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
①需要双许可。辩护律师不仅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要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方可向他们调查取证
②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辩护律师
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17》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18》准备、正在国公人
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19》暴力痛苦,威胁痛苦,非法拘禁,重复供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排除范围
《20》暴力,威胁,非法拘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言、 陈述排除范围
《21》违反程序,影响公正,无法补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物证、书证排除范围
《22》没有个别、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负而未提供的
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23》没让核对、没给翻译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24》主持、见到、个别、混杂、数量、暗示
辩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认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他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5》一改就死
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1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26》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27》离变传扰灭
取保后应当遵守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司法解释增加,还需要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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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病孕唯特届、没人又没钱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疾病(2)怀孕、哺乳(3)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4)特殊情况(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9》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
公安机关先行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范田纱纱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丝绸之路的起点在哪座城市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0》逮面重认盲精未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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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登、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1》侦查部门不采纳,捕诉部门老大
检察院自侦案件建议报捕: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向负责侦查的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32》 无罪、免责、免罚,应当释放。 管缓、附加、超期, 可变可放。
朴秀珍三级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及结果;
应当立即释放: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在押
(2)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押
(3)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己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33》没有犯罪,刑罚轻微,超过刑期,符合取监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