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
【文 号】银发〔2018〕180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如何删除网页记录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
银发〔2018〕18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为提升绿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和绿转型的能力,落实《关于构建绿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文)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绿信贷,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案》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绿信贷业绩评价的基础参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抓紧制定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信贷业绩评价实施细则并抓好评估落实工作,充分发挥中央银行职责作用,着力提升金融机构绿信贷绩效。
  二、2018年为《方案》试行期。试行期间,开业不满3年的金融机构,如有数据可得性和稳定性问题的,是否列入评价对象范围,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
  三、《方案》试行期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研究部门应于每期考核完成后10日内,将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上季度绿信贷业绩评价结果报送人民银行研究局。未经人民银行研究局核准,评价结果不得公开发布。
  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研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信贷业绩评价的跟踪监测,保证绿信贷业绩评价工作依法合规顺利开展。《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向人民银行研究局反馈。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金融机构,并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信贷业绩评价方案(试行)
附件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信贷业绩评价方案
(试行)
  一、总则
  (一)为落实《关于构建绿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文)等文件精神,引导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加强对绿环保产业的信贷支持,制定本方案。
  (二)绿信贷业绩评价是指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信贷政策规定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信贷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
正方体展开图11种图片  (三)绿信贷业绩评价面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开展,坚持绿导向、商业可持续、激励约束兼容,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稳步推进,依法尊重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合规自主经营。
  (四)人民银行负责24家主要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信贷业绩评价工作,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辖区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绿信贷业绩评价工作。
  (五)绿信贷业绩评价每季度开展一次。
  二、评价指标和方法
  (六)绿信贷业绩评价指标设置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80%,定性指标权重20%。后期,人民银行根据条件变化,酌情调整指标权重。
  (七)绿信贷业绩评价定量指标包括绿贷款余额占比、绿贷款余额份额占比、绿贷款增量占比、绿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绿贷款不良率5项(定量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法见附1)。
做梦梦到剪头发
  (八)绿信贷业绩评价定性得分由人民银行综合考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情况并参考定性指标体系确定(定性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法见附2)。
  (九)绿信贷业绩评价定量指标数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绿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0号)有关规定采集,统计口径为本外币贷款。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贷款余额使用社会融资规模中对实体经济的本外币贷款口径数据。
  三、评价结果和运用
  (十)绿信贷业绩评价结果纳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考核。
  (十一)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报送的定性指标数据进行校准及不定期核查。未如实填报评估数据的,一经发现,人民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四、附则
  (十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本方案及时制定符合辖区实际的绿信贷业绩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三)本方案可根据绿信贷政策和业务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附:1.绿信贷业绩评价定量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法
  2.绿信贷业绩评价定性指标体系、说明和评分方黄耀明图片
康乃馨花的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