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1.03.23
【文 号】
【施行日期】1991.04.21
前期工程费【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1年3月23日)
  鉴于目前物价比较平稳,为进一步促进生产稳定发展,搞活商品流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现行存、贷款利率进行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下调0.36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5年、8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1.62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下调。金希澈崔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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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文明现象  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利率下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向社会发行的1至3年期的金融债券利率也相应下调,年利率1年期为8.5%,2年期
为9.2%,3年期为10%。企业发行的债券的利率水平,不能高于同期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水平的20%。
  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是否需要上浮,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决定;如需上浮,最高幅度不能超过同期存款利率的5%。
  对城乡居民3年以上定期储蓄存款,仍实行保值。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下调0.7个百分点(详见附表二)。
  (一)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36%下调为8.64%;6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64%下调为8.10%。取消3个月期利率档次。
  (二)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36%下调为8.64%;基本建设贷款各档次利率也分别下调。
  (三)特种贷款年利率最高限由现行的10.80%下调为9.72%。
  (四)用拆借资金发放的贷款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9.072%。
  (五)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一律不得向上浮动。
  (六)降低优惠贷款利率。
  (1)为了加强优惠贷款利率的规范化管理,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把现行的20多项优惠项目划分为四类,各类利率水平相应下调(详见附表四)。
  (2)凡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得向上浮动。
  (3)利率下调以后,人民银行对以下优惠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粮棉油贷款和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天然橡胶储备贷款、食糖储备贷款年利率为7.74%,人民银行对贷款行给予年利率0.72%的补贴。
  工商银行发放的银行系统印制企业基建、储备贷款按年利率4.68%执行,与8.46%之间的利差,由人民银行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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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的黄金生产设备贷款,在贷款未收回之前,按年利率5.76%执行,人民银行对贷款行给予年利率2.52%的补贴;人民银行发放的黄金生产设备贷款按年利率5.76%执行。
  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年利率为7.2%,人民银行对贷款行给予年利率1.26%的补贴。
  羊毛储备贷款年利率为7.74%,人民银行对农业银行给予年利率0.9%的补贴。
  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相应下调(详见附表三)。
  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6.84%下调到6.12%。
  邮政储蓄转存款的年利率,活期存款为1.8%,定期存款为9.9%。利率调整日前存入的定期存款仍按原利率计息部分的利差,不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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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信用社吸收的存款和发放的贷款利率相应下调。贷款利率向上浮动的幅度,城市信用社为30%,农村信用社为60%,超过这个幅度的,需报县以上人民银行批准。
  四、调整利率的出台时间:各项贷款和企事业定、活期存款及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从1991年4月21日起执行;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存款从199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