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工作细则
(试行)
为切实加强全市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工商联《关于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意见》(渝高法﹝2014﹞238号),结合全市工商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市工商联(商会)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是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调解本辖区、本行业内民营企业间商事纠纷的调解组织,业务上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日常管理由工商联(商会)负责。
第二条 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一)主持本辖区、本行业内民营企业间商事纠纷诉前、诉中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二)负责调解人民法院委托的民营企业商事纠纷;
(三)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条 调解中心调解纠纷时,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应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不得强行调解。
(二)合理合法原则。遵循市场规则,尊重行业习惯,尊崇社会公德;坚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
(三)高效便民原则。简化工作环节,热情周到服务,方便民营企业。
(四)协作推进原则。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化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
第四条 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调解中心设在工商联或商会内,由工商联或商会的领导担任调解中心负责人,相关人员参与,负责调解中心日常工作。
第六条 调解中心设调解员3-5名。调解员由工商联、商会相关负责人、民营企业家代表等担任,由调解中心聘任。
第七条 担任调解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法律法规较为熟悉;
(二)为人公道正派,有较高社会威望,有一定的调解工作经验和较强协调能力。
第八条 韩寒和金莎调解员任期一般为3-5年,期满可续聘。调解员任职期间存在严重失职、违法乱纪的,应予以解聘。
第九条 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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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二)不得徇私舞弊;
(三)不得有其它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条 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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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纠纷的受理
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调解的纠纷,是指本辖区或本行业内民营企业间发生的商事纠纷。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除外。
第十二条 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托受理调解纠纷。
第十三条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申请的要求、事实与理由;手杆钓鱼技巧
(二)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调解所要求的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调解中心受理纠纷时,应填写登记表,注明申请大乐透中奖规则表时间、纠纷类别、编号、纠纷当事人、纠纷简要情况及登记时间。
第十五条 调解中心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矛盾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马雅舒说吴奇隆不行
第四章  纠纷的调解
第十六条 调解中心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纠纷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协助调解;也
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
第十七条 在调解纠纷时,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中心有关调解员回避的,相关调解员应当主动回避,调解中心应及时对调解员作出相应调换。经调解,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调解员不能代理该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