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梦琦王宝强收到马蓉威胁短信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摘要:中小股东作为一个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其权益的保护在体现一个公司治理水平平同时,也对一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从长远来看,只有中小股东东权益得到足够重视,公司才能稳定运转,市场经济的中坚力量才能稳定而持续地发挥作用。与局同时,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与企业融资成本息息相关,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越缺失,企业融资成本越高。在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当今,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具有重大意义,由此也可以看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容小觑。在实践中,中小股东东权益往往受到大股东和公司管理高层的侵夺,冬管我国已经产生了许多有关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护研究,但这些研究多从公司外部来入入解决当下困境,缺乏从公司内部的角度,对于公司相关章程规制的研究也并不深入,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犯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但这些规定并不不善,由此产生了许多多题。基于此中小股东利用公司章程条款保护自己权益的案例应运而生,这为当前困境提供了解决之道。中小股东在无法直接适用《公司法》时,可以利用公司章程条款的规定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一旦这种救济途径获得了普适性,那么公司法必然会随其丰富和完善,这种在实践中所形成的的度
也会弥补公司法的不足,这也体现了公司法法动态治理过程。
关键词:公司章程;中小股东权益;效力力定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29—0048—03
-、公司章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必要性
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而存在,是组织及治理公司的行为规范,其对于股东与公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司章程指导公司的日常运营,约束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自治性是公司章程最大的特征,其在治理公司的过程中有着极大的自由。根据公司法,股东们通过合意形成一种团体自治,这种团体自治以公司章程的形式表现岀来,是股东们自身意志的体现。股东们通过公司章程条款,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公司的设立、合并、解散、组织运营等事项进行具体的规定。甚至可以说相较于《公司法》,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运转及股东权利义务的调整所发挥的作用更大,在公司内部具有及其重要的地位,是公司自治的重要依据。公司章程不仅有利于公司自治的实现,还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各个股东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产生合理的预期,公司章程条款作为代表了真实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规定了公司的自治规则,不论是股东还是公司的管理者都要服从章程条款的规定,这一规定是股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产物,同时也是公司效益最大化的必然选择。
首先,公司章程可以起到事前预防作用。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来监督大股东与管理层的成本较低,可以有效阻碍侵权行为的发生。通常情况下冲小股东在公司内部较少参与公司管理,也不具备主导地位,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相对于大股东和管理层处于弱势地位,此时来自公司章程的事前预防作用会更加有效。诉讼等事后补救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维权成本高昂,且诉讼程序无法立即对中小股东被侵犯的权益尽行补救。
其次,公司章程极大的补充了我国《公司法》的缺陷。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规定较为笼统,致使中小股东在维权的时候无从下手。也正因如此,公司章程可以灵活地规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在指导公司经营发展时完善法律制度。公司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在遵守公司法的基础上构建-系列更为详细具体的关于股东权利义务的制度,与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形成互补*通过对公司章程条款的设计,中小股东的实际需求会得到满足,《公司法》的发展与完善也会得到推动*
最后,公司章程可以维护公司与股东自治*现代公司法要想适应时代发展必然要逐渐扩大公司与股东的自治范围,这也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理念*在公司法中的意思自治主要指的就是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法律赋予了商事主体相关事项的自由决定权*每一个个体都有权在法律框架下做岀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公司及内部管理人员有制定章程的自由也有修改章程的自由,这种自由不可被随意剥夺,这一过程也体现了公司的自治性*发起人在章程订立之时即可通过章程条款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由此最大限度的实现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护眼设置中秋节放几天假除此之外,公司章程条款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还体现了自由正义等法的价值*公司章程自治作为意思自治的延伸,体现了民法基本原则在商事活动中的重要影响力*股东们通过意思自治共同创制公司章程条款,以公司高效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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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约定公司的组织、管理、人员权利义务及奖惩措施,这一过程恰恰是“契约自由”精神的内涵所在。这不仅有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2可行性
学界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主要有自治说、契约说、混合说等观点。但这些学说都肯定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人员的约束力。我国学者更倾向于认为公司章程是一种自有规范,是获得公司股东同意具以约束公司内部人员来实现公司自治的“准法律”。公司章程既有对内效力也有对外效力。
微软中国区总裁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主要指在公司的运转过程中,其所发挥的规范作用,以及对管理人员的强制力。公司章程约束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何人违反章程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不得不提的是,公司章程仅对成立后的公司具有约束力,对成立中的公司并没有约束力。对于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公司成立前,股东们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岀资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时也要
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公司的内部人员,公司章程的效力决定了其约束力,一旦违约,必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相比于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更弱一些。公司章程作为一家公司对内的经营运转规范,只有经过公示才对外具有效力。这种公示制度可以追溯到公司成立准则主义,由《英国合股公司法》首次规定。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学界也对这一问题存在争论。经过公示的公司章程可以对抗第三人,也就是具有对世效力。基于此,公司及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管理人员进行越权代理时主张该行为无效或直接予以撤销。除此之外,经过公示的公司章程也可以在除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对抗新股东。公司基于章程自治可以对其进行任意修改,这在以些情况也会改变股东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的运营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的对抗效力进行限制。
二、公司章程中对大股东与公司管理层行为的规制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完善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及表决程序对中小股东维权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了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不符合程序性的决议会被认定为无效,程序正当是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关键,参与决策的股东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时决议才具备正当性。基于此,中小股
东可以通过在章程中设置复杂的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大股东及公司管理人员滥用权力*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主要包括股东大会召集、提岀议案、对议案表决*在股东大会的召集中,公司章程可以设置比《公司法》更有难度的条件,在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上设置更严格的防御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设置的时候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不能间接剥夺中小股东的召集权,背离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宗旨*在提岀议案这一过程中,公司章程可以将议案分类为特别议案与普通议案*普通议案按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特别议案由公司章程进行特别规定,同时规定有权提岀这种特别议案只有股东或公司的管理层,中小股东即可以通过这种特别议案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还要防止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被架空,让这种规定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在表决中,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对特定事项实行“双重多数决”*
除此之外,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只规定了主持人资格和股东质询权,对辩论这样的关键环节并没有进行系统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可以对辩论环节进行详细规定,赋予中小股东充足的时间和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在有限的时间内让更多的股东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自己的看法*同时注重决策效率,防止一些股东利用发言拖延时间,为中小股东设置专门的发言时间,保障其决策权的行使*
2.完善公司管理层人员忠实勤勉义务
我国《公司法》并不要求公司章程中必须具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此外其他条款对于这一义务的规定也不具体,仅在147条岀现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勤勉义务*这种笼统的规定无法解决实践中的纠纷,“无法可依”现象比比皆是*对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来说,这一义务的认定标准也十分重要*
忠实义务主要指的是董事、监事及及高管管理人工不得使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不作为义务。但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较为模糊,公司章程可进一步对公司自我交易的审查机制作岀规定,明确公司自我交易的审查标准,同时为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也可在章程中央加达到一定数额的自我交易的审查由股东会进行*勤勉义务主要考察的是公司的董监高在做岀决策时是否存在纰,我国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可以参照美国《示范商业公司法》的规定*在市场信息不透明以及董监高个人能力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判断他们是否尽到勤勉义务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不要过于严苛也不要过于宽松,保证公司高效率运行,这也能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章程条款的效力判定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章程条款效力的判断原则的保护
公司章程条款在设置时不得违背股权平等原则*股权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岀资相同或持有同种同数的股权时期拥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司法》除了规定按照岀资享有分红权以外,也允许有限责任公
司通过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不按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这些规定看似突破了股权平等原则,但其实质仍是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显而易见冲小股东在利益分配时相较于大股东通常处于弱势的被动地位,在公司章程效力判断原则中引入股权平等原则可以将二者置于天平两端,防止大股东独裁,有效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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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条款不得违背公司的性质。每个公司都有其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公司的形态和各自的运营特点。因此,公司在章程制定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公司的特征,不得违背公司的性质,符合公司的本质要求。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地位的固有差异使得追求二者的实质平等并不简单,相较于中小股东,大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占时能采取的手段更为有效和丰富,资本在博弈中的优势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只有在判断章程条款时适度地向中小股东倾斜才能在实质上维护二者平等,最大限度的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2.章程条款效力判断标准的保护
公司的整体利益包含了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也要在章程条款效力判断标准的目的标准中体现岀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章程是法律赋予公司股东行使自治权的手段,其条款并不应该被大股东作为谋私利的工具,《公司法》要求公司章程以促进公司整体利益为设置目的。同样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
权益,在判断条款效力时要注重“目的性标准”。但这一标准本身难于把握,因此在判断时要慎重适用,不能忽视复杂的商业环境,只考虑中小股东权益忽视公司整体利益,长远来看,这种对公司整体利益的忽视也是对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不仅如此,目的性标准的适用也会对公司的大股东和高管人员产生一定压力,具有威慑作用,使其自觉为公司整体而非个人创造价值。伪装者剧情
此外,公正标准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起了极大的作用。
章程条款对待中小股东是否公正也是判断其效力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的缺失也会对中小股东维权造成阻碍。因此,公司在设置章程条款的决议时要禁止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可撤销事由的岀现。大股东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让中小股东创制违背自己意志的条款,一旦有这种情况岀现,由此产生的章程条款就应该被判定为无效。简而言之,一项好的决议不仅体现于其促进了公司整体的发展,还彰显于其表决决议程序的公正性。在我国,股东评估权行使范围过窄直接限制了股东对公司章程修改的评估。因此,可将对异议股东的评估权的保障纳入对章程条款的效力认定判断标准,这也极大地有利于公司股东和高管人员的自我约束。
四、公司章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建议
1-知情权的保护
由于复杂的商业环境,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对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尽相同,一些中小股东往往因为收集信息的成本过高而选择放弃,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别有用心的股东就会借此牟取私利。股东知情权作为法定权利虽然并不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但却是中小股东维权的源头,这一权利不得被剥夺或者限制。为了从根源上实现中小股东维权,公司在设置章程时可以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扩大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设立知情权行使的可操作性规定,例如规定可行的查阅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同时共同确认上文提到的公司认定股东不正当目的的标准,可以在章程中明确“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倒置,来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2.表决权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时采取“资本多数决”,也就是按照股东的岀资额大小来决定表决权。这一规定对于股东来说实现了在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但并不利于中小股东行使其表决权。因此,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公司章程来做岀额外的规定,保障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得到有效行使。根据资本多数决可以有效解决公司运营效率问题,也可以促进股东的投资热情,但在这种单一的表决形式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更容易被忽视。因此,可以实行双重表决制即资本多数制和人数多数制共同决定表决结果不仅要求股权表决权达到数额,还要求股东人数也达到数额。在实践中冲小股东人数通常多于大股东,双重多数制有利于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共同维权,但这种形式也存在一定弊端两次表决将会让公司的决策效率降低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
3.分红权的保护
不得不说,股东分红权是股东权利中最为重要和最应受到保护的权利。在公司内部,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往往因为岀资比例不同最终获得的利润也不同,对于利润如何分配也有所不同。这种冲突由二者的投资目的所导致。通常情况下,大股东更想将利润再次投入公司发展,或者将其作为公司发展的储备金而不是进行利润分配,从长远来看,这种做法具有其合理性。但中小股东相较于大股东往往不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营,他们除了公司分配的利润并无其他投资回报以及额外补贴,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公司利润的及时分配。因此,在实践中,经常岀现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做岀不分配利润的表决,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分红权。
针对这一情况冲小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根绝实际情况规定公司利润分配频率,在大股东连续数年拒绝分配利润时利用公司章程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现行立法关于分红所规定的连续五年盈利条件过于苛刻,这种规定阻碍了中小股东分红权的实现,立法机关也要对现行立法中关于分红制度的规定进行修正。此外,公司章程中也可以为中小股东额外设置优先分红请求权,这种优先请求权的成立既可以以时间为条件也可以以营利金额为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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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梦琦,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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