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17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0号
【施行日期】2016.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20号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3次主席办公会议和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肖钢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2015年12月17日
停车位尺寸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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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七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云中歌结局
  (三)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八条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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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第三章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
  第十条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
会计核算,但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春夏 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