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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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超 郝蕾上诉人(原审被告):***,*,***********出生,**,无职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国货蜂花否认倒闭传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提起上诉。**于*********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
未收到**的任何款项,双方的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被上诉人提交的三张借条上记载日期为2007和*****间,距今时间久远,上诉人已经记不清借条上的签名是在何时何地,以及是否是其本人签署。但上诉人可以确定,自己从未收到过被上诉人给付的任何款项,即使三张借条中上诉人的姓名是由本人签署,双方的借贷行为也没有实际发生,三张借条只是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以收条、转账**、银行流水来证明被上诉人对借款的实际履行。2.被上诉人诉称的**和上诉人之间的借款行为不符合常理以及交易习惯。在**********的时期,47万元人民币是数额很大的款项,**只是普通的职工,在***月均工资一千元左右的*****,**用自有资金在半年之内出借47万元人民币,应当提供合法的收入证明。**声称已经出借款项,但三张借条上既没有约定借款用途,也未约定还款时间和支付方式,存在明显瑕疵,而且,如果**已经在当时出借了47万元的大额款项,直到近年才开始催要,出借人只是依靠工资生活的普通职工,忽视此大额借款十余年,不符合常理以及交易习惯。3.被上诉人对借款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存在明显瑕疵,不能够证明存在借款事实,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证据不足导致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申请笔迹鉴定以及没有提供证据反驳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上诉人偿还47万元借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地质灾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47万元及利息(以21万元为基数,从***********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息3%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从***********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息3%计算;以6万元为基数,从***********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息3%计算);2、被告**本次诉讼费用。
洛阳白云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案外人**系原告的母亲,系被告的姑姑。**********、**********、**********,被告分别三次向**借款21万元、20万元、6万元,共计47万元,并分别出具三份借条,注明:借***21万元(上利息)、借**20万元、借***6万元(上付),被告在该三份借条上均签字。案外人**曾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予以偿还。
嘻哈说唱
*********,原告(受让人、乙方)与**(转让人、甲方)《借款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计47万元及利息;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对***的债权共计47万元及利息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主张债权。三、陈述、保证和承诺:1、甲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转
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2、乙方承诺并保证:(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己经获得其甲方的授权或批准。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借款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签字后生效。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等法律效力。双方在该转让协议书签字、捏手印。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7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因被告未偿还原告转让债权引起的民事纠纷,定性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案外人**将其47万元债
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于**********通过诉讼方式通知了被告,该债权转让已生效,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7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案外人**将47万元债权转让于原告,原告应当取得与该债权有关利息的从权利,被告与**借款时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双方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视为没有利息,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法院支持自起诉之日即***********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原告诉请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解称被告从未收到过**的任何款项,双方的借贷行为没有实际发生,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经审查,被告***没有申请对其笔迹进行鉴定,也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4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7万元为基数,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社会实践活动有哪些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5元,诉讼保全费2870元,合计7045元,由被告*****(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