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智威、陈秋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元旦放假通知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0
【案件字号】(2019)桂01民终123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肖肖邓杰黄向洁
【审理法官】郑肖肖邓杰黄向洁
天蝎座性格【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谭智威;陈秋伶;朱杰
【当事人】谭智威陈秋伶朱杰
【当事人-个人】谭智威陈秋伶朱杰
【代理律师/律所】韦伟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韦伟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走光秀韦伟
去香港买什么好【代理律所】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谭智威;朱杰
【被告】陈秋伶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本金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催告第三人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中,谭智威提交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用以证明其于2017年4月27日向陈秋伶支付宝账户转账1500元,于2017年5月2日向陈秋伶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元,于2017年5月16日向陈秋伶支付宝账户转账2000元,陈秋伶未发表意见。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对谭智威一审中提交的支付宝转账截图和操作视频补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二审补充查明,谭智威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5月2日、2017年5月16日向陈秋伶支付宝账户转账1500元、1000元、20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借款本金应如何认定。 谭智威与陈秋伶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谭智威主张其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5月2日、2017年5月16日向陈秋伶支付宝账户转账的1500元、1000元、2000元均系借款,陈秋伶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未举证反驳,本院确认上述4500元属于借款。陈秋伶已偿还本金1000元,其还应向谭智威偿还借款本金15500元。其中,2017年4月27日的借款1500元、2017年5月2日的借款1000元、2017年5月16日的借款2000元、2017年5月31日的借款2000元,双方未对上述四笔借款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故应认定自谭智威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55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还清之日止。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7民初607
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陈秋伶向上诉人谭智威偿还借款本金15500元;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7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陈秋伶向上诉人谭智威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5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还清之日止)。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570元(上诉人谭智威已预交),由上诉人谭智威负担58元,由被上诉人陈秋伶负担5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陈秋伶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8:33: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5月3日,陈秋伶向谭智威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我今借到谭智威现金10000元,利息为500元,于2017年6月3日
前归还本息10500元,逾期利息每日本息加利息万分之五"。从《借条》可以看出,谭智威出借给陈秋伶10000元的事实存在。2017年5月31日,朱杰支付宝账户向陈秋伶支付宝账户转款2000元,结合朱杰陈述,谭智威主张该笔借款有事实依据。谭智威主张2017年4月27日转款1500元、2017年5月2日转款1000元、2017年5月16日转款2000元均为借款,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仅从谭智威提交的截图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对谭智威主张的这三笔转款为借款,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谭智威自认陈秋伶已偿还1000元本金,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秋伶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陈秋伶向谭智威借款共计12000元,其中10000元借款期限已届满,2000元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经谭智威催告后,陈秋伶未还款,现谭智威要求陈秋伶偿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陈秋伶已偿还本金1000元,故陈秋伶应向谭智威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 关于利息,2017年5月3日的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过高,不予支持,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支持自2017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017年5月31日的借款2000元,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支持自谭智威起诉之日即2
017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因陈秋伶已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该笔还款优先偿还借期在先的借款,故最终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一审法院判决:一、陈秋伶向谭智威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二、陈秋伶向谭智威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220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570元(谭智威已预交),由谭智威负担58元,由陈秋伶负担512元。 二审中,谭智威提交了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用以证明其于2017年4月27日向陈秋伶支付宝账户转账1500元,于2017年5月2日向陈秋伶支付宝账户转账1000元,于2017年5月16日向陈秋伶支付宝账户转账2000元,陈秋伶未发表意见。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对谭智威一审中提交的支付宝转账截图和操作视频补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二审补充查明,谭智威分别于2017年4月27日、2017年5月2日、2017年5月16日向陈秋伶支付宝账户转账1500元、1000元、20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世界十大文化遗产上诉人谭智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秋伶偿还谭智威借款本金15500元及借款利息1325.7元(计算方式:①以15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27日计算至陈秋伶清偿债务之日;②以1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5月3日起计至陈秋伶清偿债务之日;③以2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至陈秋伶清偿之日;④以2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5月31日起计算至陈秋伶清偿债务之日。以上利息暂计至一审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13日);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陈秋伶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对于谭智威于2017年分三次共计向陈秋伶转账的4500元没有认定为借款是错误的,谭智威与陈秋伶是同事关系,虽然4500元没有出具借条,但是也属于借款。
谭智威、陈秋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桂01民终1237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智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伟,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秋伶。
原审第三人:朱杰。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智威因与被上诉人陈秋伶、原审第三人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7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景点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谭智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秋伶偿还谭智威借款本金15500元及借款利息1325.7元(计算方式:①以15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27日计算至陈秋伶清偿债务之日;②以1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5月3日起计至陈秋伶清偿债务之日;③以2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5月16日起计算至陈秋伶清偿之日;④以2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7年5月31日起
计算至陈秋伶清偿债务之日。以上利息暂计至一审起诉之日,即2017年9月13日);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陈秋伶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对于谭智威于2017年分三次共计向陈秋伶转账的4500元没有认定为借款是错误的,谭智威与陈秋伶是同事关系,虽然4500元没有出具借条,但是也属于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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