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肖燕、朱思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7 
【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8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丹丹王翠谢檬杰 
【审理法官】李丹丹王翠谢檬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韩肖燕;朱思浩;朱招娣;朱杰权 
ooc【当事人】韩肖燕朱思浩朱招娣朱杰权 
【当事人-个人】韩肖燕朱思浩朱招娣朱杰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韩肖燕 
一亩地多少平方【被告】朱思浩;朱招娣;朱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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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韩肖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0:50:44 
韩肖燕、朱思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8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肖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思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招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杰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肖燕因与被上诉人朱思浩、朱招娣、朱杰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4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韩肖燕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韩肖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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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蒋娅妮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关于桥的诗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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