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连征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去云南旅游什么地方最好玩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考体检检查什么
【审结日期】2021.01.21 
【案件字号】(2021)豫05民终201号 
李嘉欣现在照片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崔素萍付文华朱志伟 
【审理法官】崔素萍付文华朱志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连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东区支行;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写雨的诗句
吴尊韩庚【当事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连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东区支行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当事人-个人】连征 
【当事人-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东区支行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被告】连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东区支行;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本院观点】……。 
【权责关键词】欺诈催告撤销合同侵权赔礼道歉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上诉人连征、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东区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14:30: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连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该报告信贷交
易信息明细一项中显示其名下记载有被追偿信息:管理机构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债权金额57944元,债权接收日期为2004年6月30日。    2.2004年6月28日,被告建行东区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建行东区支行将149户借款人共计150笔借款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其中包含建行东区支行对连征的债权(2000年个贷字第057号)。2004年11月29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签订豫信东安第0557号债权转让协议,将连征借款合同项下截止2003年12月31日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3.原告连征从被告东方资产管理河南分公司处复印了案涉贷款档案材料,显示:1999年8月7日“连征”与安阳市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达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文明大道中段文明园小区1号楼中单元一层东户;2000年4月10日“连征”与建行南环路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购房贷款87000元,并就该房屋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通达房地产公司是担保人。建行安阳分行南环路支行于2000年4月26日向通达房地产公司发放贷款87000元,2004年4月30日还款5965.54元。    原告称上述贷款档案中的合同均不是原告的笔迹,原告从未与通达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房,从未与建行签订合同贷款,未收到任何贷款催收通知;原告的身份证曾丢失,
该贷款档案中原告连征的身份证(1990年12月31日签发)复印件与“徐汉虹”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同一张纸上,原告不认识徐汉虹。    4.法院到安阳市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未查询到文明大道中段文明园小区1号楼中单元一层东户的房屋登记信息。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文件(安房(2006)102号)《安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市文明园小区53户居民因开发公司欺诈行为无法办理房产证的请示》中显示:开发商通达房地产公司将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或出售后,又提供虚在市建行南环支行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形成事实上的一房二卖。通达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贵已因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后更名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南环路支行迁址后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东区支行。 
>天黑黑 欲落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