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20
【字 号】宣政办秘〔2017〕120号
【施行日期】2017.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51旅游好去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政办秘〔2017〕120号
小松彩夏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0日
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租售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顺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以满足
城镇住房困难体基本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按照统筹规划、并轨运营,租补分离、分层保障,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原则,通过租售并举等方式,不断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的有效对接,缓解不同层次体住房困难,逐步实现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
  二、保障体
  根据公共财政投资建设可供分配的公租房房源情况,考虑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与结构等因素,确定公租房保障范围。具体包括以下类别人员:
  (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含,下同)的居民;
  (二)市区新就业人员(含异地交流人员);
凯特-戴琳斯
  (三)市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四)市区进城落户居民;
  (五)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 “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六)市区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
  (七)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家庭;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八)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
  三、保障条件
教师资格证面试报名流程
  公租房配租保障的具体条件为: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市区内社区和村委会居民,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请人在市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籍;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下同)。
  (二)市区新就业人员(含异地交流人员)。是指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
在市区实际生活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或劳动关系。
  (三)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市区无住房,并取得市区居住证(除宣州区户籍居民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
  (四)进城落户居民。在市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员为进城落户居民,并取得市区户籍,且在市区无住房。
  (五)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申请人在市区无住房;已办理录用手续。
  (六)市区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市区棚户区改造对象房屋被征收后,在市区内无其他住房的;或其购买商品住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未交付的。
马徐骏个人资料  (七)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职工(含市区改制企业职工)。所居住的职工未参加房改,且居住区域基础配套设施缺失,房屋年久失修,有重大安全隐患;在市区无其他住房。
  (八)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毕业不满三年(含),且在市区无住房的。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授予荣誉功勋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优先保障。
  以上各类申请人至截止申请之日1年内在市区有转让私有房屋或已租住公有住房未退出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四、租售管理
  (一)租赁管理
  申请方式。公租房申请可以家庭、单身人士自愿组合、单身人士单独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的,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自愿组合申请的,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其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如申请人家庭人口增加,不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可考虑代际关系,再申请1套公租房。
  配租户型。根据申请人的人数,结合公租房房源户型结构,合理配租公租房的户型结构。以家庭为单位或自愿组合申请的,原则上配租二居室户型的公租房;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
原则上配租一居室户型的公租房。
  配租楼层。根据房源情况,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配租的公租房房源为多层房屋的,结合保障对象的身体和年龄情况(原则上以健康状况为主,年龄为辅),分类确定楼层,身体残疾和年龄偏大的保障对象分配在较低楼层,并对安排在同一楼层的同类人员进行公开摇号配租;配租的公租房房源为高层房屋的,采取不分楼层统一摇号配租。
  配租方式。当配租的公租房房源少于申请数量时,对以家庭为单位(自愿组合)申请的与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将分开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排定顺序号,再按顺序号由小到大摇取房号,确定配租对象;经摇号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将自动进入下一轮轮候,在轮候期内,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将在下一轮配租时,按本轮摇号确定的顺序号优先给予保障。
  对申请人获得配租资格后放弃或经举报查实作废的房源,将按摇号确定的轮候排序配租对象,自动依次获得配租资格。对自动放弃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2年内不得再申请公租房。
  对摇号未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分类发放公租房租赁补
贴,具体补贴标准将根据住房价格等情况,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合理测算,及时公布。
  租补标准。公租房租金按照市场运营、租补分离、差别补贴、先收后补的原则实施。公租房租金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核定并公布。配租对象按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住房租金补助、保障性住房的维修管理等。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区别不同的保障体,并结合《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1524-2011)有关室内装修标准,分别给予一定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在公租房的租金收入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分别给予90%和80%的租金补贴。
  (2)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职工(含市区改制企业职工),以及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和授予荣誉功勋人员等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分别给予70%和60%的租金补贴。
  (3)市区新就业人员、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居民、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分别给予50%和40%的租金补贴。
  (4)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且配租公租房为毛坯房的,给予50%的租金补贴;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不给予公租房租金补贴。
  (5)对市、区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需配租使用公租房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其中,收入界定标准为:低保家庭以民政部门审批发放的“低保证”为准;中等偏下收入是指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