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江县廉租房公告孙芸芸个人资料
制作贺卡的方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公租房保障家庭信用信息记录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江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本县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原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统筹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第四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金融、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统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申报、审核登记、轮候配租以及建设、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受理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资格初审、审核、公示、上报,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动态审查、审核、公示。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前,提前启动分配工作。建立常态化受理机制,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规范准入审核,定期复核,防止违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区分不同对象实行分类保障,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籍迁入房源所在地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参与申请,向现居住的社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70岁以上孤寡老人外),且在房源所在地有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郑爽整容后照片单身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年龄达到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按规定向房源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统一申请。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事业单位参照相关标准对供应对象配租,报本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教师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人才公寓,从其专门的规定。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
1.具有房源所在地城镇户籍,且实际居住;
2.本地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现阶段正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
4.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具有房源所在地户籍,且实际居住;
2.本地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4.家庭所购买的唯一非经营性汽车价值低于人民币8万元(车辆价值认定以购车发票或车辆购置税票为依据);
5.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姚安濂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
2.申请时在房源所在地工作未满5年,无自有住房;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4.符合本款一、二条的自主创业者(凭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
5.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申请地城区(镇)范围无住房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在房源所在地实际居住,无自有住房;
2.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者,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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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人及配偶在就业所在地未享受单位住房(集体宿舍)。
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住房情况证明;
3.收入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
4.合租合同或协议;
5.符合优先供应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上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乡(镇)人民政府、集州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初审意见后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提交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审核结果,用人单位向社会予以公布,并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实行集中申请审核制,按季度分批发放。
采取提供虚明材料等欺骗方式领取租赁补贴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失信行为,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三章轮候与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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