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签火车票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5.21
【字 号】长政办发[2011]49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4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审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方式及标准
  保障方式和补贴标准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和〈长沙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请对象的条件及认定
  (一)一般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收入。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二)关于落户时间的认定
  1、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迁入时间为准。
  2、原户籍在长沙市城区以外,因在本市攻读大中专以上学历将户口迁入本市且毕业后落户本市的,其落户时间可从户口迁入大中专院校之日起计算。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因工作调动、读书或劳动教养、服刑,户口迁出本市后又迁回本市的,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
  (三)关于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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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我市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含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且无事实拥有房屋(含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2、住房困难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1995年以后,户籍从外地迁入长沙市城区的,应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和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证明。
  (四)关于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
养殖孔雀  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的认定以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为准。
  长沙市城市低保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收入家庭凭有效的《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可以直接认定,不再另行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私有房屋被征收(拆迁)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不需要进行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
  (五)关于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
  1、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认定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进行认定。
  2、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以下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且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外孙子
女。
  (4)与兄、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经区级以上公安部门认定的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3、申请人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市区,可计入家庭人口。
  4、现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读学生。
  (2)未婚的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5、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的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为准。
  6、一个家庭只能同时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成员,不能计算
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
东来东往资料  (六)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拆迁户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其申请条件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长政函〔2009〕40号)规定执行。
  三、申请的受理及审批
  (一)申请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申请办理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需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已按要求填报好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以下简称《住房状况证明》)。
  申请办理住房状况证明需提交: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结(离)婚证以及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经社区调查评议、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
祝高考顺利的祝福语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婚姻状况证明,经审查情况属实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
  1、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1)《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或《长沙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热评  (2)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结(离)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提供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法律文书。
  (5)身份证、户口簿。
  (6)审核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申请人本人携带上述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代理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当面进行核对,并采集申请人的头像和指纹等信息。申请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资料及修正的内容,同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则予以受理,同时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业务收件收据》。
  3、与申请人签订《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诚信承诺书》。申请人须承诺:
  (1)所申报的情况全部属实,提交的所有证件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同意授权政府有关部门核查本户家庭成员的财产、收入、住房、婚姻状况等情况,并同意公示。
  (2)如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无条件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资金和应支付的利息,腾退所配租的廉租住房,5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保障,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申请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已受理申请人的家庭基本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进行公示,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还应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基本情况。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所反映情况属实且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