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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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29
【字 号】徐政发[2008]139号
【施行日期】2008.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致列道歉【时效性】现行有效
国内旅游景点排名∙【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徐政发〔2008〕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赵帅个人资料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建立健全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快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体住房困难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徐州”的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以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
其他困难体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大力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体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2007〕24号和省政府〔2008〕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确定为:具有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的家庭。2008年底,对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2009年底,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含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特困职工证》的家庭,下同)实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10年底,城市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2008年至2010年,基本完成重点片区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使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住得上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新就业人员租得起住房,基本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要求。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困难体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市情,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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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统筹规划,逐步解决;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坚持分级负责,严格检查考核、抓好落实。
  二、黑上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也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点。各县(市)、贾汪区要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合理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在此基础上,要结合城市人均居住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科学制定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五)建立多种形式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2008年度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各县(市)、贾汪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市区低保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发放租
赁住房补贴;对租住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继续采取租金减免的方式予以保障。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优先考虑低保无房户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凡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其原住房属公有住房的,应无条件交给政府,用于解决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原住房属自有住房的,在城市重点工程拆迁时,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服从拆迁。
 (六)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房源。要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逐步提高实物配租的数量。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之内,配建比例和套数根据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确定。配建廉租住房的具体要求,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出,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七)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设立财政专户,确保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增加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
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要每年对市、县(市)、贾汪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分别核算,属各县(市)、贾汪区的资金应及时结算并核拨给各县(市)、贾汪区。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和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县(市)、贾汪区,可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市及各县(市)、贾汪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对没有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或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要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房源情况等因素,实行轮候制度。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家庭,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对于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原有住房,在城市重点工程拆迁时,应按有关拆迁规定服从拆迁。
  (九)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
右。要按照“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设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成本,对不符合成本构成项目和支出的不得纳入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和套数,由政府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购买需求确定。  
(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未满10年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取得“两证”满10年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以转让,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2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也可以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