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爽、张睿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志飞主演的电视剧【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顺丰快递姚安娜多高【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40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猪市行情郑明岳刘伟达吴跃玲
【审理法官】郑明岳刘伟达吴跃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爽;张睿
【当事人】唐爽张睿
【当事人-个人】唐爽张睿
【代理律师/律所】施晓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沈明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蒋国忠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李祎楠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施晓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沈明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蒋国忠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李祎楠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施晓俊沈明伟蒋国忠李祎楠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唐爽
【被告】国产车张睿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执行标的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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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唐爽的微博是否涉及侵犯张睿的隐私权。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唐爽于2019年5月30日在新浪微博平台发布的视频,拍摄地点非公众场所且张睿在视频中与其母亲的对话属于私生活范畴,该视频无论拍摄还是发布,张睿均未予许可、毫不知情,故原判认定唐爽的行为侵犯张睿隐私权,于法有据。经审查,原判并非仅基于拍摄方式认定唐爽的视频构成侵权,
而是基于拍摄方式、视频内容及未经许可发布等因素作出的综合认定,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唐爽关于自己拍摄行为合法的理由不采纳。此外,唐爽通过微博附张睿照片披露的张睿与周立波的关系及其生父姓氏籍贯等信息亦属张睿私生活的范畴。原判认定唐爽未经允许公布上述信息侵犯了张睿的隐私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朋友圈发布的信息并不当然为公开信息,对网络评价所承担何种程度的容忍义务与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无直接关系。唐爽关于张睿与周立波的关系、张睿的生父信息及公众形象因早已在媒体传播故不具有私密性及张睿作为公众人物周立波的家属应当对网络评价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等理由均不足,本院亦不予采纳。 关于唐爽对自己与张睿关系的言论是否侵犯张睿名誉权的问题。唐爽所述“关于我跟睿之间,张睿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发生过什么呢?这时不便讲。因为涉及女孩子的隐私……”“具体我跟张睿之间的男女之间的事情,这我不能讲”。而据双方所述,唐爽和张睿为普通朋友,不存在恋爱关系。故唐爽主动使用“男女之间的事情”等表述已足以引起社会公众对二人之间“存在、发生过男女关系”的误解,原判认为唐爽侵犯张睿的名誉权,并无不当。唐爽上诉主张此番陈述完全系出于保护张睿目的,不符合惯常思维,本院不予采信。 另经审查,根据涉案视频内容并不能得出唐爽的视频配文“女儿张睿主动确认是周立波的,是唱京剧的小范给周立波的”结论,亦与配文中所述“张
睿主动承认”明显不符。张睿在一审中系明确提出要求唐爽删除在网络上发布的全部侵权文章、照片及视频的诉请,故原审判决唐爽删除有关微博内容未超出张睿诉请范围,本院对唐爽的相应上诉理由也均不予采纳。 综上,唐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唐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5:52:15
唐爽、张睿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3民终40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忠,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祎楠,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爽因与被上诉人张睿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8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唐爽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张睿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判要求唐爽删除案涉三则微博,已经超出张睿的诉讼请求。唐爽的三则微博主要是和案外人周立波的争议,涉及
到张睿的内容寥寥无几,张睿可要求唐爽删除和其有关的部分,但对与其无关的部分,其不是适格的权利主体。同时,新浪微博有“编辑”功能,如果张睿认为唐爽的言论造成了不适,唐爽完全可以将相关内容修改编辑并删除。原判强行要求唐爽删除与张睿无关的内容,有失公允。二、原判认定“唐爽称张睿‘主动确认是周立波的,是唱京剧的小范给周立波的’属于捏造事实”,唐爽难以接受。视频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胡洁确认是小范给周立波,张睿在一旁未予否认,且称“也很烂的好不好”,该对话完全可以得出“是周立波的”这一结论,张睿虽未直接说出,但其和胡洁的关系密不可分,不能完全撇开。三、原判认定唐爽微博涉及到张睿的肖像、与周立波的关系、生父姓氏籍贯等信息系侵犯隐私权,属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张睿的继父周立波是公众人物,周立波多次的、微博等社交媒体展示过张睿的形象,亦被很多媒体转载,已不具有私密性,不应认定为隐私。其次周立波是公众人物,作为其家属,张睿在享受公众人物光环的同时,应当对网络评价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张睿与周立波的关系,生父的姓氏籍贯,依据公众一般认知,并不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唐爽披露这些信息,不应被认定为侵权。四、原判认定唐爽关于与张睿关系的言论侵犯其名誉权,违背事实。首先,张睿与唐爽本是关系亲密的朋友,张睿继父周立波更是多次撮合唐爽与张睿处朋友交往,美国媒体也曾报道唐爽是周立波未来的女婿
等。同时从本案邮件、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唐爽帮张睿修改论文,二人关系确实亲密。周立波“毒案”发生后,其和胡洁发表了唐爽想高攀张睿的言论,唐爽在接受《局面》王志安采访时已经澄清了自己与张睿没有关系,自己有白人女友等信息,否认高攀周家的言论,可见唐爽没有捏造所谓“男女关系”的主观动机。唐爽此次发表微博,正是为了回应网络上对二人关系的关注,而这种关注恰恰是来源于周立波和胡洁。唐爽言论内容为“涉及到女孩子隐私,我不能讲”完全是出于对张睿的保护,原判在无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凭空认定唐爽言论是故意引起社会公众对二人关系的误解,应予纠正。五、唐爽与周立波关系破裂后,周立波为了自己的演艺生涯,发表了大量针对唐爽的言论,称是唐爽的。在唐爽起诉周立波名誉权纠纷后,周立波指示自己的继女、助理缠诉唐爽,致使唐爽身心俱疲。但唐爽主观上并无任何伤害张睿的想法,只因张睿系周立波家属,故唐爽在与周立波争论时,不可避免波及到张睿,实属无奈。唐爽在二审当庭补充上诉理由称:1.唐爽拍摄视频的地点为周立波在美国的家,应当优先适用美国的法律。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参与谈话的一方录音和偷摄是被允许的。视频虽是对着胡洁的正脸拍摄,但未涉及胡洁家中的布局等隐私,其也仅拍摄到张睿从胡洁身后路过的一个侧面,该情节不足以认定侵犯隐私。2.原判认为唐爽2019年6月2日发布的两篇文章侵犯了张睿的隐私权,与事实不符。唐爽发布的
图片来源为周立波的朋友圈,在唐爽发微博之前周立波已经多次展示了张睿的公共形象,且一审中张睿亦认可图片来自周立波的朋友圈,故侵犯张睿的隐私权的认定不能成立。关于张睿的生父系温州人等信息私密性并不强,张睿的生母胡洁是知名的公众人物,张睿及其亲生父母系温州人并非私密信息,且胡洁与周立波再婚后,多次公开露面,故张睿与周立波的关系、张睿的生父信息及公众形象早已在媒体传播,该信息已无私密性可言。3.原判认为唐爽的言论属于故意引起社会公众对其与张睿之间存在、发生过男女关系的误解,缺乏依据。唐爽在周立波“毒案”发生后接受了《局面》的采访,并在其中明确表示自己与张睿之间没有恋爱关系,唐爽至始至终没有故意引起公众对双方存在男女朋友关系的误解。唐爽在视频中的原话是其与张睿之间的关系不方便讲,涉及到对女孩的隐私,是对女孩的保护,整个视频中唐爽没有任何一点能够体现有意捏造或造成大家的误解意图。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睿辩称,唐爽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一审法院判决删除涉及侵犯张睿名誉权、隐私权的微博正确。该微博被复制、转发多达13余万次,唐爽上诉主张的将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编辑并删除从维权成本角度讲根本不切实际且于法无据。尽管微博中部分内容涉及对张睿民事权益的侵犯,但文章是一个整体,且只有一个链接,只有断开链接才能达到在网络上彻底消除负面影响的目的。二、唐爽为泄愤,主观臆断并在视频
中配文“女人张睿(涉事车主)主动确认是周立波的”系有意歪曲张睿的表达,事实清楚。张睿在视频中说的几句话概括起来只有三层意思:1.说明的英文名叫“meth”;2.强调很烂;3.解释了胡洁疑惑的做二天义工是因为()量少。但这几句话里根本解读不出张睿明知是周立波的意思。三、关于原判认定的侵犯隐私权的问题。首先,依据法律规定,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亲属关系等。张睿与周立波的关系、张睿生父姓氏籍贯等信息显然属于识别其身份及关系的信息,依法属于个人信息。民法总则及最高院网络名誉侵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允许不能公开。个人信息在法律上对应的民事权利就是隐私权。唐爽未经允许公开张睿与周立波的关系、张睿生父姓氏籍贯等信息显然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其次,公开是否得到允许及公开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判决是否侵犯隐私权的前提。原本唐爽与周立波之间的网络争斗与张睿无关,唐爽公然公开张睿的亲属关系,充分证明其无道德及法制观念;最后,容忍义务主要是指公民在面临合理程度侵犯时的隐忍或克制。而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是指公众人物从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应对合理限度内侵害其人格权尤其是隐私权行为的理解和忍受义务。张睿为人内敛,行事一向低调,也非公众人物,虽然拥有一名较高知名度的亲属,但其无意也未曾主动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因此,唐爽要求作为公
众人物家人的张睿也负有和公众人员同等的容忍义务,于法无据,也不合情理。四、唐爽侵犯张睿名誉权,事实清楚。首先,张睿与唐爽仅系一般朋友关系,绝非唐爽所称“亲密”。如果有第三人撮合,也仅系第三人的一厢情愿,张睿对唐爽并无男女朋友间的好感;其次,唐爽2019年6月25日17∶02通过西瓜视频发布的视频中1分47秒处说:“关于我跟睿之间,张睿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发生过什么呢,我这里不便讲。因为这涉及女孩子的隐私。”既然唐爽上诉强调其与张睿没有关系,那么采用上述存在男女恋爱关系引导性的言辞,在公共网络上散布,主观上明显具有引起社会公众对二人关系误解的故意,其称是出于对张睿保护的辩解,也是苍白无力的。五、唐爽认为张睿缠诉及在保护自己的周立波争论时不可避免波及到张睿,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张睿对唐爽提起诉讼是正当合法的维权行为,不受任何他人指使或安排,更不存在缠诉一说。唐爽凭空妄断张睿行使诉权是周立波指示,无任何事实依据,实属歪曲诽谤;其次,唐爽作为一名博士、教授、教师、拥有几十万粉丝的网络大V,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应该懂得其言行能带给社会大众的影响及示范效应,更应该懂得如何约束自己的行为。纵观本案中唐爽发布的视频、微博可知,唐爽对个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明知的,并且知悉张睿与其和周立波的私人恩怨无任何瓜葛。在此情况下,唐爽依旧我行我素实施一系列侵权行为,就是为了达到其个
人泄私愤的目的,其所称不可避免波及张睿纯属无稽之谈。针对唐爽当庭补充的上诉理由辩称,1.唐爽以涉案视频拍摄于美国而主张本案应适用美国的法律,缺乏依据;2.原判认为母女对话属于隐私范畴,并未将视频录音中的家庭环境和肖像暴露认定为侵犯隐私。3.关于张睿的生父是温州人及张睿与周立波的关系是否属于隐私问题。唐爽的补充理由是认为私密性不强,至少其是认可属于隐私范围。隐私强不强并非法定标准,强不强都是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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