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4.03
【文 号】银监发[2008]15号
【施行日期】2008.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王心凌个人资料简历【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齐豫和齐秦的身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意见
  (银监发[2008]1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年初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和春耕备耕政策要求,在积极开展抗灾自救的同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信贷资金需求,积极组织信贷资金,加大支农投放力度,为支持恢复农业生产发展,保证主要农副产品供应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受国际市场粮价大幅上扬、部分国家采取粮食出口管制等诸多因素影响,国内粮食生产自给自足压力加大,加之南方大部分省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后续影响以及东北、华北等粮食主产区的旱情持续发展,今年我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形势十分严峻。3月27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的支持力度。银监会系统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全力以赴做好今年农业和粮食生产的金融支持工作,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考研数学三积极调整信贷投向,确保从紧货币政策下农业和粮食生产的资金供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要求,把支持农业和粮食生产作为今年信贷工作重点,积极调整信贷计划,压缩“非农”信贷投放,明显提高农业贷款比重,确保今年农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去年水平。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灵活掌握信贷投放进度。对农业贷款投放时间集中、投放量较大、信贷规模较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调人民银行合理调整规模。对于支农资金不足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主动申请用好支农再贷款额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加强种养殖业的金融支持,有效增加农户购买种子、化肥、农膜、农药等生产资料的信贷资金投放,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确保农业和粮食生产的有序开展。对信用良好,仅因受灾造成生产困难的农户和农业企业,要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原有贷款可予以合理展期,帮助其尽快恢复生产能力。
  二、继续加大支农信贷投放,着力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各地农村合作
金融机构要按照《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67号)的要求,大力发展不需要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要结合实际,科学确定小额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等要素,着力满足分散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要把各类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重点支持对象,促进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比例、投资地域、融资渠道实行“三放宽”,吸引各类资本投资入股,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农实力。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上市融资和发行次级债,拓宽资本补充渠道。鼓励实力较强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跨区域兼并重组,拓宽支农服务工作面。进一步健全完善结算网络,建立支农资金余缺调剂机制,加快普及贷记卡等支农新业务,增强支农服务功能。
  三、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大中型商业银行的支农作用。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在坚持商业化经营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拓宽在农村金融领域的服务功能,发挥支持和服务“三农”的作用。
星妹妹  大型商业银行现有县域机构网点要保持稳定,原则上不再撤并;建立审批“绿通道”,鼓
励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商业可持续原则指导下对县域以下增设具有有效贷款功能的分支机构。加快邮政储蓄银行县域分支机构组建步伐,力争6月底前全面完成。
  下放和扩大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各总行要区别不同地区能力、经验和以往业务水平的实际,科学设定其县域分支机构直接审批发放涉农贷款的额度。农业银行要正确处理商业运作与服务“三农“的关系,调整组织与信贷管理方式,切实发挥商业金融支农服务骨干和支柱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要结合县域分支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逐步增加基层网点的业务授权,指导开办小额贷款、消费信贷等业务,加快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进度。
  原则上,各商业银行在县域内新增存款在使用上主要向当地倾斜,并以省为单位做好统计。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加强指导,探索建立大中型商业银行支农服务的有效渠道和相应的评价制度,可根据其在县域内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以及有效风险控制状况,对在城市地区增设机构网点以及开办新业务等准入事项实行差别政策。
  四、不断拓展政策性业务范围,有效提升政策性银行的支农功能。农业发展银行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支农的骨干和支柱作用,着力加强对商业性金融难以覆盖领域的信贷服务。
要尽快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增设网点机构,提高在贫困地区的分支机构覆盖面。按照银监会批准扩大的业务范围,督促指导分支机构在切实做好粮棉油收购融资的基础上,加大对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等各个方面的中长期信贷资金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要结合商业化转型,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基本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投入。中国进出口银行要积极对非粮食类农产品出口提供信用支持,帮助扩展国际市场。
  五、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进度,不断提高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覆盖面。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组建进度。对于第二批已确定的试点机构,上半年要全面完成筹建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和完善政策措施基础上,加快推进试点工作,下半年要适时启动第三批试点,继续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足、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地区投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督促引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加快业务发展,增加“三农”信贷投放。村镇银行
新增存款除缴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外,绝大部分要直接或间接投入“三农”;农村资金互助社信贷投放要全部用于入股社员。
  六、大力开展担保保险等机制创新,努力解决农村“贷款难”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农村经济特点,扩展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允许其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对应收账款、仓单、林权、渔权等权利抵(质)押方式,要加大推广力度。
小说版权  积极与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取消与担保公司合作的资本金起点限制,鼓励担保公司在其代偿能力内对农业贷款提供担保。推行农业龙头企业、农户、农村专业合作社、财政、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的信贷联保模式,积极推广“集中担保,分散使用”和“限额担保,周转使用”等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
  大胆探索信贷与保险有机结合的业务模式。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网点优势,宣传引导贷款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实行信贷优惠;对参保信用保证保险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在其保险额度内可按照信用贷款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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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建立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安排好中央政府增加对粮、油、肉生产大县的奖励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协调地方政府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增加配套贴息资金,扩大贷款贴息范围,提高贴息比例。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由地方政府出资组建专业的农业担保机构,建立农业贷款风险基金,为农业贷款提供担保和适度的风险补偿。
  七、积极采取有效风险管控措施,切实防范农业信贷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完善信贷管理,强化内控机制,切实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分析研究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准确把握风险控制重点,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理;要坚持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加强贷款质量的评价分析和后续监测,准确识别和计量风险;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定价制度,结合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关键因素,实行差别化利率;要严格按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准确进行贷款分类,足额提取拨备,有效覆盖潜在风险。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的有关要求,全面、完整、系统地统计上报涉农贷款投放情况。今年,银监会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农情况进行后评价。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