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农银发[1999]49号                            颁布日期:1999-04-20                            执行日期:1999-04-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根据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总结推广小额信贷等扶贫到户的有效做法”的要求,为规范“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工作健康发展,扶持农村贫困人口尽快解决温饱问题,依据党的农村经济政策和有关金融法规,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副总理在1999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总行强调:“小额信贷”只是扶贫到户的一种形式,不是唯一形式。一些地方出现的扶贫合作社,应该是金融部门和农户之间的中介组织,不是金融机构,不是用款单位,不能作为承贷主体,更不允许放贷。因此,各行开展“小额信贷”扶贫,一定要认真把握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同有效的承贷管理方式相适应,使其合法合规;二是必须同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相适
应,避免管理脱节;三是必须同技术培训能力相适应。扶贫社不再作为承贷主体后,农业银行可以借助扶贫社服务体系及其功能,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代理协议,以充分发挥扶贫社服务体系的积极作用,弥补农业银行基层工作网点和信贷人员之不足。
附:中国农业银行“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有效做法,扶持农村贫困人口尽快解决温饱问题,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和金融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农业银行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扶贫资金而无需农户出具财产抵押的一种扶贫贷款方式。其基本运作模式是:小额短期,贷户联保,整贷零还。
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由贫困户与农业银行直接签定借款合同,不得由任何中介组织承贷或转贷。
第四条“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条件,规范管理,加强指导,逐步推广。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为列入政府扶贫开发规划并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
第六条“小额信贷”的贷款条件是:
(一)申请小额扶贫贷款的贫困户,必须按自愿原则在贫困村成立农户联保小组和扶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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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并落实了技术培训措施。小组长和中心主任由农民民主评议推荐产生,负责管理工作事项。
(二)贫困农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劳动力,具有与生产项目相适应的生产技术水平,能独立从事生产经营,遵纪守法。
徐子珊图片(三)生产经营项目以发展种养业为主,兼顾适合家庭经营的其他副业,并预测有较好经济效益;愿意接受银行信贷监督,恪守“小额信贷”运作管理要求,保证按期还本付息。没有具体生产项目,没有生产经营能力的,均不能申请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额度一般为一户控制在2000元以内。
第八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贷款本息还完后可以续贷。具体分次还款的时间和额度,由经办行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快乐大本营邓超孙俪第九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利率执行扶贫贷款利率,结息方式执行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也可实行利随本清,利率不上浮。贷款逾期按逾期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条借款申请。贫困户需要小额扶贫贷款,由村农户联保小组和扶贫中心负责组织,按农业银行要求,由贫困户填写借款书面申请表,写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
巡回检察组演员表介绍、借款期限、偿还方式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贷款受理。村扶贫中心将贫困户提出的借款书面申请表,进行整理归类,提交当地营业所受理。当地没有营业所的,可提交派驻信贷组,由派驻信贷组按管理权限受理。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乡(镇)营业所或派驻信贷组对贫困户小额借款申请,要认真进行贷前调查。调查重点是:村农户联保小组和扶贫中心是否成立,小组长和中心主任的信誉及生产技能,有无健全的规章制度,申请借款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用途是否合理,偿还方式及还款来源是否有保证等。
第十三条贷款审批。乡(镇)营业所在调查基础上,根据扶贫政策、贷款条件及县(市)支行授予的权限,对“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进行审批,报县(市)支行备案,县(市)支行组织抽查和核实。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营业所业务能覆盖的乡(镇),由营业所直接向贫困户一次性发放贷款,并签定借款合同。营业所业务不能覆盖的乡(镇),由派驻信贷组直接办理贫困户贷款。
红烧猪蹄的做法第十五条贷后检查。小额扶贫贷款发放到户后,营业所业务能覆盖的乡(镇),由营业所信贷员定期跟踪检查;营业所业务不能覆盖的乡(镇),由派驻信贷组定期跟踪检查。检
查重点是:贫困户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是否有效益,能否保证按期还本付息。检查后,认真填写《贷后跟踪检查表》,上报县(市)支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促其改正。
第十六条贷款收回。贷款放出后,营业所业务能覆盖的乡镇,由营业所按“小额信贷”运作管理要求负责收回贷款本息。营业所业务不能覆盖的乡(镇),由派驻信贷组负责收贷收息。管理能力达不到的地方,可委托乡(镇)扶贫社(站)或农村信用社等扶贫服务组织管理收回贷款本息,农业银行按收回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
第十七条贷款总结评价。经办营业所要按季报送“小额信贷”进度表,按半年和年对“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进行总结,报县支行。县支行要按年对所辖“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进行总结评价,报上级行。
第五章贷款管理第十八条营业所是农业银行从事“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发放和管理的基层机构,应主动与村农户联保小组和扶贫中心联系工作,借助村、组扶贫组织加强对“小额信贷”的管理,严格执行县支行下达的“小额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负责收回到、逾期贷款。
第十九条经办营业所必须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信贷员。
第二十条经办营业所要建立“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贷款档案,完整记录和真实反映每笔贷款
活动的全过程及农户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经办营业所要按季向县(市)支行报告工作情况、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没有营业所但需开展“小额信贷”的乡(镇),由县支行派驻信贷组。信贷组要配备2至3人。
第二十三条县(市)支行可根据自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选择愿意为“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做工作的乡(镇)扶贫合作社(站)或农村信用社及其他扶贫服务组织代管代收小额到户扶贫贷款,签订委托代管催收协议书,按协议规定,各行其责。
第二十四条乡(镇)扶贫合作社(站)或农村信用社等扶贫服务组织的代理责任和权利是:
(一)接受农业银行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按时报送代理工作情况;
(二)认真监督和促进农户合理使用贷款,按期按规定收回贷款本息后及时交存农业银行,不得截留挪用;
(三)按农业银行要求,建立代理工作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小额扶贫到户贷款本息回收及扶贫效果等情况;
(四)向农业银行收取贷款代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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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农业银行的基本职责是:
(一)指导、检查并监督扶贫合作社(站)或农村信用社等扶贫服务组织的代管代收工作;
(二)向扶贫合作社(站)或农村信用社等扶贫服务组织支付代理手续费。
第二十六条手续费标准是:
(一)贷款本金收回额的付费率为5‰;
(二)贷款利息收回额的付费率为5%。
第二十七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要严格履行协议。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属于不负责任、严重官僚主义和违规违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章监测考核第二十八条“小额信贷”不设专门会计科目核算。为了准确反映“小额信贷”工作情况,可在“扶贫贷款”科目下设“小额信贷”账户进行核算统计。
第二十九条经办营业所和县(市)支行都要建立和完善小额扶贫到户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条不良贷款系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清分工作结束后实行信贷资产五
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按规定权限认定。
第三十二条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县(市)支行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各级行所发放的“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应逐步按本办法予以完善和规范。各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9.04.20,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