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10.08
∙【字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
∙【施行日期】1998.10.0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9月24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叶连松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内国有、合资、股份制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和全封闭、全立交汽车专用公路(以下简称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
第三条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的维护、交通事故的处理和治安管理,确保交通安全和畅通。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除用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机动车和专用机械外,禁止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教练车、全挂牵引车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教练和路考。
禁止实习期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禁止行人进入高速公路。
u盘与读卡器的区别 第六条 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应当配备故障警告标志。
依照公安部规定,已安装安全带的机动车,其驾驶人员和前排乘车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七十公里;最高时速,小型客车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大型客车、货运汽车不得高于一百公里。
遇有限速交通标志或者限速路面标记时,应当遵守标志或者标记规定。
第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应当保持下列行车间距:
(一)时速七十公里以下不得少于七十米;
关于团结的成语 (二)时速七十公里以上不得少于一百米;
陈凯歌陈红 雨天、雪天和能见度不良时,应当比照(一)、(二)项规定,加大行车间距并减速行驶。
第九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传统文化节日
(一)除超车时或者行车道有障碍情况外,不准占用超车道行车;
(二)在两车道路面上行驶时,不准右侧超车;
(三)不准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停车;
(四)大型车不准与小型车争道超车;
(五)不准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
(六)不准穿越中央分隔带;
(七)不准掉头、倒车、逆行、熄火滑行;
(八)除遇路阻、发生故障、交通肇事必须停车情况外,不准停车、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九)不准在超车道、行车道停车检修车辆;
(十)除因停车驶入或者驶出紧急停车带和路肩外,不准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上行车。
第十条 高速公路巡逻车、清障车、养护作业车和专用机械行驶或者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可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
过往车辆对上述车辆、机械、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十一条 经营性客运车辆上下乘客,应当在指定的停靠站停车;未设停靠站的,应当在收费站指定停车区域或者服务区停车。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随意停车。因故障、驾驶员疲劳需要临时停车时,必须驶离行车道,停在紧急停车带或者右侧路肩上。禁止在行车道、超车道上停车。
因发生交通肇事或者因故障不能驶离行车道时,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停车情况。停在行车道、超车道、路肩、紧急停车带上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一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第十三条 遇前方道路阻塞时,机动车应当在行车道依次停车等候,不得超越、穿插其他等候的车辆。
第十四条 遇警卫车队通过时,机动车应当减速避让,不得超越、穿插警卫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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