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9.05
【文 号】
【施行日期】20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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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小丑出装【主题分类】文化,行政许可 描写山的诗句
正文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执行。同时,为方便申报单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请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
  1
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
  (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
宋钟基  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
恩典是哪里人  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金桐俊
  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
  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