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越与王林容重庆壹贰叁房屋中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1 
【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1328号 
【审理程序】唐山大地震 演员表二审 
【审理法官】陈硕郑泽刘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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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陈硕郑泽刘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越;重庆壹贰叁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王林容 
【当事人】王越重庆壹贰叁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王林容 
刘伦浩【当事人-个人】王越王林容 
【当事人-公司】重庆壹贰叁房屋中介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陈茵薇和苟芸慧
魔岩三杰现状【原告】王越 
【被告】重庆壹贰叁房屋中介有限公司;王林容 
【本院观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按照侵权法律关系予以审查。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书证直接证据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工行个人贷款利率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按照侵权法律关系予以审查。王越认为壹贰参中介公司、王林容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6民初7543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导致该案及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民终4083号案件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申178号案件中错误认定王越与郭堂忠、壹贰参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未解除,给王越造成了相应损失,要求壹贰参中介公司、王林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经查,在前述3案中各级法院均阐述了认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未解除的理由,并对王越提交刘清与刘生的电话录音证据、郭堂忠向王越支付16万元事宜、郭堂忠是否要求王越拿钥匙给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王林容有无撕毁工作备案记录等事宜在认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否解除中的作用进行了详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前述3案的裁判文书均是生效法律文书,王越在本案二审中提交电子档案硬盘,并不能直接由本案作出推翻前述3案的生效裁判结果。由此,王越在本案中所称壹贰参中介公司、王林容在前述3案中的陈述导致前述3案错误裁判的事实不能成立,故其在本案中要求壹贰参中介公司、王林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当事人在二审中不能增加诉讼请求,且本案仅系侵权赔偿纠纷,故王越的其他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越的上
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