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发票
目录:
一、商业发票的作用
二、发票内容与制作要点
三、商业发票样单
一、商业发票的作用
发票是卖方向买方开立的,对所交货物的总说明,是一张发货价目清单。进口商凭发票核对货物及了解货物的品质、规格、价值等情况,它是进出口商记账与核算的依据。在没有汇票时,出口商可凭发票向进口商收款。发票还是报关纳税的基本依据,也是实施其他管理的基础。
需说明的是,发票在作为收汇单据之前,即货物出运时,还有以下作用:
(1)作为国际商务单据中的基础单据,是缮制报关单、产地证、报检单、投保单等其他单据的依据。
(2)作为报关、报检单据的组成部分。出运过程中,报检单、报关单都需要附上发票才能起到相应的作用。 而在作为收汇单证之后,发票还有核销外汇的作用,出口商收到外汇后,办理核销时需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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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票内容与制作要点
 
表白的话语  发票的一般内容
  商业发票由出口企业自行拟制,无统一格式,但基本栏目大致相同。分首文、本文和结文三个部分。首文部分包括发票名称、号码、出票日期、地点、付款人(抬头人)、合同号、运输线路等。本文部分包括货物描述、单价、总金额、运输标志等。结文部分包括有关货物产地、包装类型、各种证明句、发票制作人签章等。
  从本质上讲,发票是进出口商在国际贸易经济业务中的会计原始凭证,所以发票的具体内容是以原始会计凭证的基本内容为基础的。它包括以下这些具体内容:
  (1)出票人的名称,即出具签发发票的人的名称,一般写出口商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电话、传真等。一般出口企业在印制空白发票时,事先将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印在发票的正上方(作为信头)。
  采用信用证时,《UCP 600》规定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出具。对可转让信用证,在第一受益人换单条件下,第二受益人可出具自己为出票人的发票。
  (2)单据的名称,即“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或“发票”(invoice)字样,应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如果信用证没有对发票的名称作出具体要求的话(仅要求“发票”),可提交任何形式的发票,商业发票、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都可以,但是在发票的名称中不能有“临时发票(provisional invoice)”或“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等字样。
  如果信用证要求是“certified invoice”或“detailed invoice”,则发票的名称也应这样显示。
  (3)制单的日期及制单的基础信息,包括发票的制单日期、发票号码、合约号等。
  (4)发票接受方的名称即发票的抬头人,发票上必须明确显示发票抬头人即付款人的名称、地址,通常情况下抬头人作成进口商,信用证方式下为开证申请人。如信用证要求作成第三方,应照办。可转让信用证的发票抬头可用第一受益人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
  (5)有关此笔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它包括:
  ①货物描述,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包装类型及件数等内容。采用信用证时,发票上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的描述相一致。
  ②有关运输信息:包括货物的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标志(货物的识别标志)等,如有转运可标明转运地。
  (6)数量和金额。在出口发票上必须明确显示数量、单价、总值和贸易术语(价格条款),包括数量及数量单位、计价货币名称、具体价格。有时还需列出佣金、折扣、运费、保费等。
(7)出票方企业的名称、签发人盖章或签字。一般将这些内容打在发票的右下方。
  (8)其他内容,包括该笔业务相关的特定号码、证明等。如在发票商品描述下方空白处注明买方的参考号、进口证号、信用证号以及货物产地、出口商关于货物制造、包装、运输等方面的证明。
  发票制作要点
  (1)出票人名称、地址等描述必须醒目、正确。如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收汇的,发票出票人为受益人,必须与信用证上受益人的名称一致。同时要注意与其他单据上显示的出口商的名称地址的一致性。如果信用证已被转让,银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出具的发票。
  非信用证方式时,发票的出票人栏目显示合同的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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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的出票人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发票的信头直接显示受益人名称;二是由受益人在发票上进行签署。在实务中,如果发票的出票人是受益人下属的某个部门(例如ABC Co Ltd,Export Dept),根据国际商会专家小组的意见,这是不允许的。
  (2)出票日期及出票的基础信息方面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出票日期一般不迟于装运日。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发票日期早于信用证的开证日也是可以接受的。
  ②发票上,一般需要显示有关此笔交易的基础信息(如合约号、订单号)。如果发票的货物涉及不止一个合约的,发票上显示合约号必须包括全部合约。
  如果信用证没有要求表明合约号,也可以不显示。在信用证方式下,必须标明该笔交易中的信用证号码。
  (3)在显示发票付款人(抬头人)时,必须注意发票抬头应作成信用证的申请人名称、地址。《UCP 600》允许地址细节有不一致之处(只要与信用证述及的地址处于同一国家),用于联系的资料(电话、电传、等类似细节)可不予置理。但是平时操作时,还是填写一致为妥,银行审单时,一般也是从严掌握的。
  如果信用证有指定其他抬头人的,按来证规定制单。如果该信用证已被转让,则银行也可接受由第二受益人提交的以第一受益人为抬头的发票。
  非信用证方式收汇时,一般将合同的买方作为发票的抬头人。
  (4)运输线路、起运地、目的地必须与其他单据上显示的相一致,并且要显示具体的地名,不要用统称,如信用证中只标明国名,在发票制作时,应打上具体的地名(除非一些特定交易出运时还未确定目的地)。
  (5)发票上的货物描述部分是发票的中心内容,一般情况下,必须描写具体。
  信用证方式项下,《UCP 600》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矛盾”。但并不要求如同镜子反射那样一致。托收和汇款方式收汇的发票的货物描述按照合同填写。
行政管理实习报告  关于发票品名的表述,在实务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信用证只规定了货物的总称,发票应照样显示外,还可加列详细的货名,但不得与总称矛盾;例如:信用证规定“blue cotton wears”,而发票却显示“colored cotton wears”,这就不允许。
  ②如所列商品较多,信用证上标有统称时,发票上可在具体品名上方按来证显示统称。
  ③信用证未规定货物的总称,但列举的货名很详细,则发票应照信用证规定列明
  ④信用证规定的货名并非英文文字时,发票也应照原文显示出来。(可同时用英文表述)炎亚纶的照片
  ⑤信用证规定了多种货名,应根据实际发货情况注明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不可盲目照抄。
  ⑥除了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外,发票不能显示其他货物(包括样品、广告材料等),即使注明是免费的。
  如果发票的货物描述中某个字母写错,但不影响对该词理解时,开证行不能以此拒付。例如:信用证是MACHINE,发票误打成MASHINE,但是如信用证用的是DRIED GRAPES,发票写成RAISIN,则因意思不同,会形成不符点。尽管现在国际商会对发票品名描述要求不是那么苛刻,但是出口商制作发票时还是应该拼写正确为妥。   
  (6)货物的规格
  规格是货物品质、特征的标志,如一定的大小、长短、轻重、精密度、性能、型号、颜等, 一般当信用证开列了对规格的要求和条件时,所制发票必须和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并且应正确表达,如:信用证规定“水分不超过××%”,应在发票上注明实际含水量。
  在发票上可添加货物规格、成分、状态等细节,但不能与信用证矛盾。
  (7)货物的数量
  发票必须明确表明货物的数量,并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当信用证在表述数量时,如果使用了“约( about)”、“大约(approximately)”字样,应理解为有关数量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是以重量、长度、面积或体积等作为数量单位的,而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记数的,在信用证对货物数量没有不得增减要求和所支取的金额未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允许货物数量有5%的增减幅度。
  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期装运货物数量,只要其中有一期未按规定期限装运,就会造成信用证失效,开证行将不再对信用证负责。但是信用证经过修改,可以恢复生效。
  (8)货物重量和包装情况
  发票应标明货物的包装类型(箱、袋等)、包装件数和重量,并且须注意与其他单据上的相一致。
  信用证上明确要求在发票上需列明货物重量或以重量计价的商品,在缮制发票时,应详细列明毛重、净重。
张国荣为什么那么红  (9)价格术语(价格条件)
  发票中的价格术语十分重要,因为它涉及买卖双方责任的承担、费用的负担和风险的划分问题,另外,也是进口地海关核定关税的依据。
  来证价格术语如与合同中规定的有出入,应及时修改信用证,如事先没有修改,还是应该照信用证规定制单,否则会造成单证不符。有的信用证规定的价格术语后列出一些附加条件,如FOB liner terms、CIF TOKYO INCOTERMS 2000等,制作发票时,必须按此表述在发票上注明。
  发票应完整、正确地显示价格条款,做到与相应单据(如提单上的运费支付方式)的表述相一致。
  如果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时,信用证规定)发票必须显示货物成本、运费和保险费的细目,则发票应分别列明,这时须注意有关金额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演员徐佳宁  (10)单价和总值
  完整的货物单价包括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四个内容,例如EURIOO. 00 PER DOZEN CIF HAMBURG。
  总值是经过计算后得出的货物总价值,发票的总金额。
  单价和总值是发票的主要项目,必须准确计算,正确缮打,并认真复核,特别要注意小数点的位置是否正确,金额和数量的横乘、竖加是否有矛盾。
  发票金额必须用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如果出口国外汇管制要求发票以当地货币表示金额,出口商可以在发票上显示信用证货币金额的同时,写上以当地货币表示的等值金额。
  发票总值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总金额。如信用证的总金额是按含佣金价计算的,则商业发票上的总金额也应按含佣价计算,不需要扣除佣金;如信用证单价为佣金价,但总金额已扣佣金的,即使信用证没有规定扣减,发票总金额也应是扣除佣金后的货物总值。
  凡“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时,应理解为有关金额可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11)运输标志唛头
  发票作为交货清单应正确显示运输标志。运输标志是指印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图形、文字和数字,便于各方辨识货物,有助于货物的装卸、运输等工作,以防错运错发。
  运输标志一般以简明、易于识别为原则。标准运输标志由收货人简称、贸易业务参考号、目的地名称和件数编号组成。
  如遇货物运至目的港后还要转运到内陆城市的,可在目的港下面加打IN TRANSIT TO×××或IN TRANSIT字样。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具体运输标志,而且带有“运输标志仅限于……(mark is restricted to…)”或“只有这样的运输标志才能接受(only such mark is acceptable)”或“运输标志唛头应包括……(mark should include.)”等类似语句时,则运输标志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的原样显示在发票上。
  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具体运输标志唛头,例如:“QTY,GW”等.但没有“仅限于”等类似字样,则唛头可以按文字要求加注实际内容,如“QTY 100 SETS,GW IOOOKGS”等。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运输标志唛头用英文表示图形,例如:“in diamond”或“in triangle”等,则发票可将菱形或三角形等具体图形表示出来,也可用文字表示。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运输标志唛头,发票既可以显示出口商自行设计运输标志唛头,也可以依据实际情况用“no mark”或“N/M”来表示无运输标志。服装类货物使用挂装集装箱时,运输标志处写成NO MARK。
  (12)补充信息及声明文句
  国外来证有时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各种费用金额、特定号码、有关证明句,一般可将这些内容打在发票商品栏以下的空白处,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注明特定号码。如进口证号码、配额许可证号码等。
  ②运费、保险费等。
  ③缮打证明句。
  (13)更正和“错漏当查”(E&OE)   
  “E&OE”是“errors and omissions excepted”的简称。应该注意的是当发票已经显示了证明真实、正确等文句者,就不能出现“E&OE”的字样。
  (14)发票份数
  信用证项下,提交银行的发票份数应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如果信用证中没有特殊要求,其中一份必须是正本。如信用证要求“in duplicate”或“in two copies”时,所提供的发票中必须有一张是正本。
  (15)出口商签署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用于对外收汇的商业发票不需要签署(但用于报关、退税等国内管理环节的发票,必须签署)。当信用证要求“signed invoice”时,发票需要做签署;而要求“manually signed invoice”时,该发票必须是手签。
  如果发票上有证明的字句(we certify that.),此类发票必须签署。
  另外注意事项:
  ①如果以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写方法制作的发票,作为正本者,应在发票上注明“正本”( ORIGINAL)宇样,并由出单人签章。
  ②近几年,各地已陆续出现了国内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通用出口发票,常见的是一套六联。根据用途分为发票联、记账联、税务联、报关联、核销联、存根,内容与上述介绍的普通外销商业发票项目相同。
  如进口商接受此种格式发票的话,也可用于收汇。但若与L/C或进口商要求不一致的,则不对外使用,只在报关、报检等国内环节中使用此格式的发票。对外收汇时,另外再制作原来常见格式的发票。
  ③现在有一些进口商要求出口商按进口商特有的格式发票制单,内容栏目基本上也与普通般发票相同,若对出口方无不妥之处的,出口商可协助进口商按其要求办(在对外收汇时和国外进口商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办理出口国内手续时,需使用普通外销发票)。
  (16)形式发票
  代收行应按下列规则通知托收状况:
  形式发票(proformalnvolce)也称预开发票或估价发票,有时在未成交之前,出口商应进口商的要求,发出一份列有出售货物的名称、规格、单价等内容的非正式的参考性发票,供进口商向其本国贸易管理当局或外汇管理当局等申请进口许可证或批准给予外汇等之用,有时也用于报盘,作为交易前的发盘之用。
  形式发票不是表示债务的凭证,不是一种正式发票,不能用于托收和议付,它所列的单价等,也仅仅是出口商根据当时情况所作出的估计,对双方都无最终的约束力,所以说形式发票只是一种估计单,正式成交后还要另外重新缮制商业发票。
  形式发票与商业发票的关系密切,信用证在货物描述后面常有“按照某月某日之形式发票”等条款,对此援引,只要在商业发票上打明“As PER PROFORMA JNVOICE NO_ DATED.”即可。假如来证附有形式发票,则形式发票构成信用证的组成部分,制单时要按形式发票内容全部打上。
 
三、商业发票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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