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浮邱山乡黄鹤桥村杨家老屋村民小组诉被桃江县自然资源局龚学军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七夕祝福短信简短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经典三级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湘09行终1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斌刘文煜傅爱军 
【审理法官】吴斌刘文煜傅爱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桃江县浮邱山乡黄鹤桥村杨家老屋村民小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龚学军 
【当事人】桃江县浮邱山乡黄鹤桥村杨家老屋村民小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龚学军 
【当事人-个人】龚学军 
【当事人-公司】桃江县浮邱山乡黄鹤桥村杨家老屋村民小组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尹一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田海艳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一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田海艳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一华田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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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桃江县浮邱山乡黄鹤桥村杨家老屋村民小组;龚学军 
【被告】桃江县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上诉人杨家老屋村民组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废止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支付宝密码忘记了怎么办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各方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上诉人杨家老屋村民组的起诉是否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一年"还是“2年"的规定,新旧司法解释有不同的规定。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发生于《关于适用  的解释》(法释〔2018〕1号)实施之前,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在《关于适用  的解释》(法释〔2018〕1号)实施之后,涉及新旧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如何适用的问题。一方面,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起诉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事关当事人的重大利益和行政争议的实质解决。另一方面,法律规定起诉期限的目的,在于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尽早解决行政纠纷,实现行政管理效率,维护良好的社会治理体系。本案上诉人一、二审均自述其于2018年6月15日就已经知道涉案行政行为内容,此时《关于适用  的解释》(法释〔2018〕1号)已经施行。《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虽规定“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但该司法解释已于2018年2月8日废止,故本案的起诉期限应从2018年6月16日起开始计算,适用新司法解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上诉人于2020年3月10日向法院起诉,明显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裁定驳回杨家老屋村民组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杨家老屋村民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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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龚学军系桃江县某组村民。2006年4月1日,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向龚学军颁发了湘林证字(2006)第430500505690号林权证。该林权证中的N03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记载:林地所有权权利人黑屋,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龚学军,四至为东至黄鹤桥七沟、南至公路、西至卫生院墙边,北至黄鹤桥七沟。坐落在栽竹垇,小地名为栽竹垇,小班号码xxx,面积为0.2亩,主要树种阔叶林,林种为生态林,终止日期为长期。杨家老屋村民组认为该林地的四至均坐落在杨家老屋的范围内,依法属于其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故杨家老屋村民组以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及龚学军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杨家老屋村民组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知晓案涉林权证登记在龚学军名下的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
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案涉林权证于2006年4月1日登记在龚学军名下,杨家老屋村民组认为对此情况一直不知晓。2018年6月15日,龚学军在桃江县人民法院对杨家老屋村民组提起民事诉讼时,杨家老屋村民组应当知道了案涉林权证登记在龚学军名下的事实。故杨家老屋村民组的起诉期限自2018年6月16日起开始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届满,杨家老屋村民组于2020年3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上述法定起诉期限,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故对杨家老屋村民组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杨家老屋村民组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杨家老屋村民组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于2018年6月15日才知道涉案林权证登记在原审第三人的名下,其于2020年3月10日起诉,没有超过《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的2年的起诉期限。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能成立,请求撤销原裁定。 
桃江县浮邱山乡黄鹤桥村杨家老屋村民小组诉被桃江县自然资源局龚学军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湘09行终13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桃江县浮邱山乡黄鹤桥村杨家老屋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
     负责人王仲华,该村民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尹一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桃江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桃花江镇桃花江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军,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田海艳,湖南义剑(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第三人龚学军。
     委托代理人曹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曹帅,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桃江县浮邱山乡黄鹤桥村杨家老屋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杨家老屋村民组)诉被上诉人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龚学军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20)湘0981行初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定,龚学军系桃江县某组村民。2006年4月1日,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向龚学军颁发了湘林证字(2006)第430500505690号林权证。该林权证中的N03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记载:林地所有权权利人黑屋,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龚学军,四至为东至黄鹤桥七沟、南至公路、西至卫生院墙边,北至黄鹤桥七沟。坐落在栽竹垇,小地名为栽竹垇,小班号码xxx,面积为0.2亩,主要树种阔叶林,林种为生态林,终止日
期为长期。杨家老屋村民组认为该林地的四至均坐落在杨家老屋的范围内,依法属于其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故杨家老屋村民组以桃江县自然资源局及龚学军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杨家老屋村民组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知晓案涉林权证登记在龚学军名下的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