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与贺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演员谭卓(2020)湘09民终2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和平黎娜雷宏 
【审理法官】黄和平黎娜雷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伟;贺建民 
【当事人】刘伟贺建民 
【当事人-个人】刘伟贺建民 
【代理律师/律所】皮智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  黄毅清不雅>陆毅女儿叫什么
【代理律师/律所】皮智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皮智文 
【代理律所】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  七夕的祝福语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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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伟 
【被告】贺建民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刘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上诉人刘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7:02:42 
刘伟与贺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9民终2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建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智文,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伟因与被上诉人贺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903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上诉人刘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黄和平
广州特审 判 员 黎 娜
审 判 员 雷 宏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曹 帅
书 记 员 胡银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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