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军的最后结局仓库租赁及保管安全协议
仓库租赁及保管平安协议日期:合同编号:
由下列两方签订:
(1)[甲方](物流公司):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传真:
(2)[乙方](经销商):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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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同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全都同意在融资监管项目中,对货物存放仓库租赁以及货物保管平安等方面(本协议项下货物均指“《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中乙方质押给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货物”)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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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限公司和厦门中远物流有限公司三方所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之规定,结合本项目的自身特点,确定在项目的运作中,甲方作为该《业务合作
潘元甲怎样申请中信信用卡协议书》(协议编号:)中监管责任的实际履行方,全面租赁乙方的自有或租赁的仓库作为银行质押货物的保(监)管仓库,用于存放银行质押货物;并托付乙方对仓库进行管理、履行货物的保管责任。同时,甲方另行派驻监管人员到仓库对货物进行监管。
甲乙双方签署本“仓库租赁及保管平安协议”,以此明确各方在监管仓库租赁、货物保管与监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协议中,甲方的监管责任限于与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及乙方共同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根据本协议商定对于货物出库进行监控以及检查货物的保管状况。
其次条仓库租赁
1.仓库地点:乙方将位于仓库,出租给甲方作为监管仓库,用于存放银行质押货物。乙方如需将货物
存放到其他新增场地,需经过银行及甲方的同意。乙方应保证仓库权属不存在任何问题,如因仓库权属存在争议而导致甲方或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担当。
2.租赁期限:仓库租赁期限与前述《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之期限保持全都,并随着该协议期限的延长而延长。
3.租赁费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仓库租赁费、修理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担当,甲方不担当任何费用。
4.仓库管理权:甲方托付乙方对仓库进行管理,乙方担当货物的保管责任。
5.依据业务需要,乙方免费为甲方的监管人员供应办公场所、办公
设施以及住宿场所。办公场所要求位于监管场地,有电话线路,可安装宽带网络或ADSL。
第三条仓库平安要求
1.乙方负责供应仓库的消防值班、平安值班和汛期值班。
2.乙方负责仓库的平安,因仓库平安等缘由造成的货物毁损、失少、损耗等,由乙方向甲方担当相应
赔偿责任。仓库平安系指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难和人为恶意行为的力量与措施。
3.乙方是货物的保管人并对仓库进行直接管理,须依据存放货物的属性做好物流过程的质量监控,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对仓库内货物的平安负责,妥当保管货物,确保货物数量正确,质量完好。
4.甲方在仓库执行监管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乙方有关仓库平安的规章制度,协作乙方做好仓库平安工作。
第四条货物监管
在合同开头执行时,甲、乙双方共同验收货物,乙方应供应货物的发票,验收确认无误后,甲方将货物托付乙方进行管理,甲方进行监管。甲方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依据货物库存价值不同,将实行不同监管措施,详细如下:
1.新的货物到库时,乙方应供应货物的发票。甲方核对确认货物重量和发票后,将入库信息反馈给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此时新到货物方正式计入库存货物。
2.货物的进出库需要经过甲方监管人员和乙方指定人员共同确认。
乙方应于每日上午9:00前向甲方供应前一日的货物库存日报表。甲方依据乙方供应的报表对货物进行抽查盘点或者全面盘点。
3.当库存货物价值在《查复及出质确认书》或已开具仓单(包括三方已作出的有效修订,下同)中的货物总价值1.1倍以上时
1)在甲方人员的同意下,乙方可以进行正常的出库作业,质押货物出库的重量需经过甲方监管人员的确认。
冥王龙2)甲方准时将出库信息反馈给银行。
4.当库存货物价值在《查复及出质确认书》或已开具仓单(包括三方已作出的有效修订,下同)中的货物总价值1倍到1.1倍(含1.1倍)之间时
1)在甲方人员的同意下,乙方可以进行正常的出库作业,质押货物出库的重量需经过甲方监管人员的确认。
2)甲方将马上把货物库存信息报告给乙方和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发出质押货物库存可能不足的警报。
3)甲方依据乙方供应的库存报表对货物进行全面盘点或抽查盘点。
4)甲方准时将出库信息反馈给银行。
5.当库存货物价值在《查复及出质确认书》或已开具仓单(包括三方已作出的有效修订,下同)中的货物总价值(含)以下时
1)乙方不得擅自办理出库,而应当严格依据甲乙双方与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编号:)办理出库并进行保管作业,质押货物出库的重量需经过甲方监管人员的确认。
2)甲方将马上把货物库存信息报告给乙方和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福州分行,发出质押货物库存不足的警报。
2)当乙方符合三方协议中提取质押货物条件时,在甲方依据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签发的有效单据解除该数量货物的质押监管后,乙方可对该部分的货物进行出库。对于未解除质押监管的货物,乙方仍应履行好保管职责,不得私自出库。
4)甲方依据乙方供应的库存报表对货物进行全面盘点,并对进出乙方厂区的货物进行监控。
第五条货物保险
1.乙方自行负责对仓库存放货物(含质押监管货物)的保险事宜,并将投保资料复印留甲方一份。对因乙方缘由未办理保险导致甲方托付保管的货物毁损、灭失等损失,其责任由乙方担当。
2.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应马上做好现场爱护工作,并在1小时内向甲方报告事故状况。
第六条费用结算
因本合同的履行,甲方收取的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1.年货物监管费:人民币元/年,甲方按每季度元收取。
2.乙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 日前向甲方支付当季度货物监管费等费用。在全部解除货物质押监管前,乙方必需结清全部费用,若未结算,甲方有权在该费用的范围内留置所储存的货物。本合同中所指的第一季度自第一份仓单开具之日起算。
第七条保密事项
双方同意并保证将保守监管过程中全部保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