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交运集团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案国产悬疑推理电视剧
文书正文蒋瑶嘉
忽拼音原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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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称:原告自1995年6月起至今在温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集团)从事清洁工作。2011年11月16日,公交集团变更名称为温州交运集团城西公交有限公司,即被告,原告亦成为被告员工。原告工作期间,1995年至2005年月平均工资800元,2005年至2008年月平均工资900元,2009年至2010年月平均工资1010元,2011年至今月平均工资1580元。原告工作期间,节假日从未休息,每天工作长达17个小时,但除了基本工资外,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加班工资。经原告统计,1995年至今被告应支付加班费共计187310元。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21600元,并视为原、被告之间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期间向贵院提起诉讼,在发回重审期间撤诉。综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187310元;2、被告支付原告二倍工资21600元;3、被告补缴原告在职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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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观点
被告答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入职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直在温州公交集团有限公司长途汽车旅游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出租公司)工作。2011年11月份,由于国企重组、合并,出租公司与其他企业合并成立温州交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因此,即使出租公司应承担用工责任,其权利义务也应由旅游公司承继,与被告无关;2.原告未提供其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且其要求加班费和二倍工资的诉请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予驳回;3.原告于2009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要求补缴社保的诉请亦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不应支持。
案件结果
电脑开机慢怎么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