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玲玲、卢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43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兴兵李洁胡淑丽 
【审理法官】交往技巧高兴兵李洁胡淑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玲玲;卢林勇;滕建敏 
【当事人】陈玲玲卢林勇滕建敏 
【当事人-个人】陈玲玲卢林勇滕建敏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玲玲 
【被告】卢林勇;滕建敏 
【本院观点】借据是证明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本案中,陈玲玲持有的借据落款系“楠溪江旅游学校”,并加盖了“温州楠溪江旅游学校”公章,卢林勇、滕建敏的签字前明确注明了“经办”,且陈玲玲在借款发生时曾在楠溪江旅游学校任教,其知晓学校主体的存在以及卢林勇、滕建敏在学校的职务,故依据借据内容,涉案借款主体系楠溪江旅游学校而非卢林勇、滕建敏个人。 
【权责关键词】无效民事权利实际履行直接证据反证证明力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
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据是证明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重要证据,本案中,陈玲玲持有的借据落款系“楠溪江旅游学校”,并加盖了“温州楠溪江旅游学校”公章,卢林勇、滕建敏的签字前明确注明了“经办”,且陈玲玲在借款发生时曾在楠溪江旅游学校任教,其知晓学校主体的存在以及卢林勇、滕建敏在学校的职务,故依据借据内容,涉案借款主体系楠溪江旅游学校而非卢林勇、滕建敏个人。陈玲玲上诉主张楠溪江旅游学校并不存在,经手人卢林勇、滕建敏应承担还款责任,缺乏确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陈玲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由陈玲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8:47:45 
陈玲玲、卢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青年文明号申报材料>陈慧琳刘建浩(2020)浙03民终4381号
跟女朋友开车文案过程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玲玲。
吴亦凡纹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林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建敏。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玲玲与被上诉人卢林勇、滕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
嘉县人民法院(2020)浙0324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玲玲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陈玲玲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均由卢林勇、滕建敏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借款系温州楠溪江旅游学校所借,......卢林勇、滕建敏在借条上签字并经手借款相关事宜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中“温州楠溪江旅游学校”作为借款主体不存在。卢林勇、滕建敏出具的盖有“温州楠溪江旅游学校”公章的学校不存在,其学校名称纯属子虚乌有。该学校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自始至终均不具备法人资格,更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故该学校对外发生民事行为均归于无效。既然学校不存在,其对外发生的借款行为当非学校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学校无关。二、卢林勇、滕建敏不具备履行职务行为的客观条件,其经手的借款行为应当由其本人承担。鉴于不存在温州楠溪江旅游学校,卢林勇、滕建敏当然谈不上履行职务行为。卢林勇、滕建敏明知学校不存在,仍私下刻制公章,假借经办人的名义对外发生民事行为,其主观恶意明显,一切行为的法律责任均由具体行为实施人自行承担。退一步讲,即使存在所谓的学校借款事实,那么举证责任应当由卢林勇
、滕建敏承担。卢林勇、滕建敏应当提交温州楠溪江旅游学校成立的审批资料、营业执照、股东组成等法定文件及学校财务会计材料等证据,以佐证学校借款的真实情况,但卢林勇、滕建敏至今无法提供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此,卢林勇、滕建敏对案涉借款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卢林勇辩称,一审判决公平公正,1999年7月至2000年8月期间,陈玲玲系温州楠溪江旅游学校的英语老师,卢林勇系学校的总务处老师,滕建敏系学校的政教处老师,三人同为学校工作人员,校长为金学照老师。陈玲玲在该学校工作了一年多,知晓该校和校长的客观情况,陈玲玲在一审中也确认过该事实。另陈玲玲知晓卢林勇、滕建敏在学校所任职务,陈玲玲向法院提供的借条落款为“楠溪江旅游学校2000年3月27日.经办卢林勇滕建敏”,并加盖了学校公章。陈玲玲在收取借条当时对卢林勇、滕建敏在借条中签名的位置及注明的“经办”字样未提出异议,充分证明涉案借款系楠溪江旅游学校所借。二十多年来,陈玲玲一直没有过卢林勇,也从没提起此事。期间双方有联系和碰面,但陈玲玲一直没有提过此事。现陈玲玲提起本案虚假诉讼,属变相行为。综上,请求二审驳回陈玲玲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并追究陈玲玲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赔偿卢林勇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2500元。
白日依山尽 黄河入海流
     滕建敏答辩称,一审判决公平公正,1999年7月至2000年8月期间,陈玲玲系温州楠溪江旅游学校的英语老师,卢林勇系学校的总务处老师,滕建敏系学校的政教处老师,三人同为学校工作人员,校长为金学照老师。陈玲玲在该学校工作了一年多,知晓该校和校长的客观情况,陈玲玲在一审中也确认过该事实。陈玲玲向法院提供的借条落款为“楠溪江旅游学校2000年3月27日.经办卢林勇滕建敏”,并加盖了学校公章。因陈玲玲和滕建敏曾共同在温州楠溪江旅游学校任职,陈玲玲要求滕建敏做一个证明,故滕建敏在借条上签了字,但滕建敏只是证明人,而非借款人。二十多年来,陈玲玲一直没有过滕建敏,也从没提起此事。现陈玲玲提起本案虚假诉讼,造成了滕建敏的名誉和经济损失,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追究陈玲玲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赔偿滕建敏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