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黄舒骏前妻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王小利 永葆青春【公布日期】2004.07.08
走光露点∙【字 号】粤民福[2004]52号 吴秀波照片
【施行日期】2004.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粤民福[2004]52号)
最新教师节祝福语  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一批公益性公墓(骨灰楼),较好地解决了遗体火葬后骨灰和清坟后骨灰骨殖的安放出路问题,为众办丧创造了较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了农村殡葬改革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县(市、区)无视国务院、民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并出现将公益性公墓私自改为经营性公墓对外经营的违规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的规定,严重损害了众利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省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节约土地资源,更好地发挥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对殡葬改革的推动作用,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公益性公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
  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安放服务的骨灰楼(堂)、公共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兴办。公益性公墓不领取营业执照,不准进行经营性收费。各地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辖区以外的居民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公墓只能为本村村民提供
遗体安葬,不准接纳安葬本村村民以外的遗体,不准对外经营。
  公益性公墓不准进行赢利性经营。为确保公益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公益性公墓单位可根据投资成本核算,向丧主收取必要的设施成本费和必要的水、电、人工费用。收费标准由各公墓单位按保本原则进行合理核算,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同级物价部门审批。严禁公墓单位擅自决定收费标准。
  二、不得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制止乱葬乱埋现象
  火葬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要严格控制其发展,不得滥批滥建。
  (一)各市要按省“火化率不能掉下来,新坟不能冒出来”的要求,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从实际出发,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大力抓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继续抓紧抓好殡葬改革工作,巩固与维护殡改成果。要严格控制公益性墓地发展。平原地区要以建设公益性骨灰楼等存放设施为主,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树葬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进行
合理规划。在山区农村,火化后骨灰处理可以多样化:提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镇级甚至是村级骨灰楼(堂);也可以由县级殡仪馆到镇(乡)设立殡仪服务点,开展骨灰存放业务;对一些建设骨灰存放设施有困难的边远山区农村,丧属可领回骨灰安放(葬)在经按规定批准建立的公共墓地进行深埋处理。严禁乱葬乱埋,对新出现的乱葬乱埋坟墓,一律要予以清理。
  (二)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公益性墓地,不得滥批滥建。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镇(乡)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县(市、区)民政局上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同意后,由县级民政局予以审批。所有公墓建设应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乡、镇建立公益性骨灰楼(堂),由乡镇(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在经省批准的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经按规定批准建立的公共墓地进行深埋处理。兴建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三、严肃查处滥批滥建、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经营性质等违规行为
  各级民政局作为公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公益性公墓审批规范管理。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工商、国土、财政、物价等部门密切配合,对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经营性质等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一)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公益性公墓单位,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对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按国办发[1998]25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必须在本通知发出一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对未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如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建设总体规划的,在清理整顿后,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原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必须逐级上报备案。
  (四)对出现新的乱葬乱埋和农民在自留地建造新坟墓,各地应坚决予以清理,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或将这些乱埋乱葬的新坟迁入公益性墓地,恢复地貌。情节严重的应给予严肃处理,确保“新坟不能冒出来”。
吴秀波的妻子
  (五)对未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对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私自改为经营性公墓的和对出现乱埋乱葬的新坟,各地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清理查处,并将清理查处情况于8月底前书面报我厅。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年度检查制度及制定实施公益性公墓(骨灰楼)管理办法。公墓管理的好坏、“新坟不冒出来”,是一年一度的殡葬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之一。省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二00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