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帝血弑天刷图加点2021.01.25 
玉米种植【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1736号  教师教学工作总结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杰晖谢佳陈某某峰 
【审理法官】刘杰晖谢佳陈某某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赵某;黄某;郭某;钟某 
【当事人】赵某黄某郭某钟某 
【当事人-个人】赵某黄某郭某钟某 
伊能静回怼网友【代理律师/律所】高海峰广东嘉众律师事务所;陈丹霞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彭秋宋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高海峰广东嘉众律师事务所陈丹霞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彭秋宋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海峰陈丹霞彭秋宋 
【代理律所】广东嘉众律师事务所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当时的司法解释。 
【权责关键词】代理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反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当时的司法解释。    原审判决已认定赵某作为涉案房产共有人之一,对该房产享有33.33%的所有权份额,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涉案房产系赵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该房产属于赵某的33.33%所有权份额应推定为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有证据不能反映赵某的母亲在赵某购买该房产时对该房产有直接的出资行为,即使赵某的陈述属实,即该出资以其母亲通过出售另外有出资份额的房产的方式实现,出资款的性质亦属于债,与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认定不产生影响,赵某的该点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赵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系以其个人名义单方对外形成,在债权人未参加本案诉讼且黄某对此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对此认定或处理,即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原审对此不予处理,是正确的。债权人可另循法律途径
主张权利。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元、保全费2180.25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上诉人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被上诉人黄某保全费2180.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晚上吃苹果好吗?2022-08-23 21:43:1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于××××年××月××日在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2月8日,黄某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诉请离婚,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粤0306民初7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已经于2018年10月31日生效。赵某与郭某、钟某于2016年1月17日签订《三方合伙购房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投资购买龙岗区房屋,三方各出资40万元,占比均为33.33%。三方于2016年3月9日按揭购买该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截止2018年10月31日,双方确认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2531335.89元,已还房贷本金为118664.11元。经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该房产价值时点2018年10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4523840元。离婚判决书对涉案
房产未作处理。黄某主张分割赵某名下的龙华新区富豪三商店系个体工商户,已于2018年5月被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关于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涉案房产赵某共有部分(33.33%)双方各享有多少份额。双方当事人对赵某共有涉案房产的部分各享有50%份额,理由如下:落款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并有赵某签名的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夫妻双方婚后与李贵才、钟某共同出资坐落在龙岗区”;赵某在另案离婚诉讼的2018年6月5日庭审中提供证言拟证明赵某岩出资5万元,对涉案房产占有4.17%的份额,而在该案第二次庭审中又陈述对涉案房产33.33%的部分其母亲占有45%的份额,双方仅为55%的份额,可见赵某陈述前后矛盾,其陈述不具有可信性;赵某辩称涉案房产的首付款系用其与母亲李某梅等人共同投资惠州房产所得投资收益支付,但购买惠州房产及涉案房产均系通过赵某本人账户进行,且赵某未提供书面投资协议等予以佐证,仅凭与赵某有利害关系或近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基于上述考量及法律规定,在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无书面约定的情形下,涉案房产赵某共有部分(33.33%)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的权益。涉案房产登记在赵某名下,确定涉案房产赵某共有部分归赵某单独所有,赵某支付相应的财产差额给黄某。根据涉案房产的评估价值、尚欠贷款余额,赵某应支付黄
某涉案房产财产差价补偿款为332050.81元。黄某主张赵某支付登记在其名下的龙华新区富豪三商店分割款2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商店的实际价值,且该店铺已被注销,故对黄某该诉请不予支持。赵某辩称应分割黄某名下存款、租金、金银首饰及分担共同债务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赵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涉案房产财产差价补偿款332050.81元;二、驳回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80元,由黄某负担4120元,赵某负担2660元。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赵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赵某无需向黄某支付房产财产差价补偿款332050.8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案涉房产购房款来源于赵某的母亲,并且登记在赵某个人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房产属于赵某个人财产,无需向黄某进行分割。二、即便案涉房产被认定为夫妻共
同财产,但黄某自始至终均没有为家庭作出努力付出,更无将其收入用于按揭供楼,尤其是在双方分居后,同时基于孩子抚养权归于赵某,从照顾孩子及家庭付出角度出发,应当适当照顾赵某,案涉房产分割应当适当向赵某进行多分。三、赵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应当依法査明债务情况,并且依法作出债务分担处理。自赵某与黄某××××年××月××日结婚以来,对于家庭生活支出、房产按揭贷款承担,保险、学费等孩子抚养支出,黄某就没有为家庭作出负担及支出,全部都是由赵某承担。2016年7月3日,黄某离家出走,双方并就此开始分居。2017年12月13日黄某提起第一次诉讼离婚,但法院不判离,2018年2月8日,黄某提起第二次诉讼离婚,经法院审理判决离婚,该判决于2018年10月31日生效。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尤其是黄某离家出走后即2016年7月份至2018年10月份期间,赵某为家庭开支向许某借款4万元、向赵某岩借款2万元、向李某丹借款5万元、借款278659.77元,合计392959.69元,这些债务均属于用于家庭生活,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黄某应当对该债务进行承担。 
赵某、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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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217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峰,广东嘉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霞,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