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
给字开头的成语摘要:本文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入手,分析了《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中涉及的有关夫妻财产分割条款的可行性,并且列举了司法实践中较常的几种离婚房产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房产分割
应届毕业生工作中图分类号:d92幼儿园毕业赠言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1英语4级查询
金钟仁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来讲,对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对房屋的分割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和家庭贡献大小进行合理的分割。下文中笔者将主要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情况。
二、按揭房
何炅和戴军国外kiss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归属适用登记原则,若房屋是个人婚前个人购买,并以个人名义登
记的,此房屋应认定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未还清的贷款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债务。至于房屋购买后使用过程中的升值部分的归属,首先可以参照物权法对于孳息的规定分析。天然孳息是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房屋升值是由于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市场经济规律不是自然规律,因此升值部分不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并且法定孳息的产生必然依赖于他人的使用。而房屋是否升值与其主人对房屋的使用与否无关,仅受影响市场价格各种因素的影响,房屋升值部分也不是法定孳息,因此对房屋升值部分就不能单纯的按照孳息的归属原则进行划分。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度。只要夫妻双方未明确的约定升值部分的归属,该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2款规定,婚后另一方参与还款的部分,由另一方提供其还款部分的证明,再考虑市场价格给另一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但是对“合理补偿”的标准该意见稿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同时对按揭房婚后升值部分未涉及。笔者认为可修改成:“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时的房屋总价按照离婚时的市价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则按其还贷比例计算。婚后房屋升值部分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该部分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婚前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婚前购
置房产,婚后又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只要无相反的证据证明,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婚前购置房屋一方便要将另一方所负担的贷款还给另一方。对于购买房屋后的升值部分也应当按照适当比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由不动产权利人给予另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划分分割比例时应当考虑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比例、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和另一方对家庭的付出等各种因素。离婚时尚未还清的贷款应当认定为婚前购买方的个人债务,由购房方自己清偿,另一方没有帮其清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