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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莫镇关于印发《南莫镇集体⼟地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南莫镇集体⼟地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经南莫镇党委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年七⽉⼗⽇
南莫镇集体⼟地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试⾏)
为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全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新农村建设⽔平,完善村民(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保证拆迁房屋得到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海政办发[2008]41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建设局、物价局,国⼟资源局《海安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等⽂件精神,综合本镇实际,特制订《南莫镇集体⼟地村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规范:
(⼀)本镇区域范围内集体⼟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的专业评估技术⾏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拆迁评估应遵循公平、合法、替代和估价时点的原则。
2、进⾏拆迁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具备三级(含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
3、承担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信誉,实⾏良好服务,并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果负责。
4、本规范未尽事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房地产市场评估常规处理。
⼆、拆迁评估⽅法及应⽤
1、拆迁补偿⽅式可实⾏货币补偿,也可以实⾏产权调换。
九年级物理教学计划货币补偿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途、建筑⾯积、结构成新等要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拆迁⼈不提供安置房源的补偿安置⽅式。
产权调换是指按前款计算⽅式对拆迁住宅房屋进⾏补偿,由拆迁⼈提供安置房进⾏安置,互差价的补偿安置⽅式。
2、公⽤事业、公益事业、市政等⼯程拆迁原则上实⾏货币补偿安置⽅式。
拆迁⾮住宅房屋,实⾏货币补偿安置。
3、住宅房屋拆迁评估:
被拆迁房屋补偿额=合法建筑⾯积的建安成新价+合法建筑⾯积或合法⼟地使⽤⾯积的区位补偿价。
4、⾮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支付宝官方
被拆迁房屋补偿额=合法建筑⾯积的建安成新价+合法建筑⾯积的区位补偿价+合法⼟地占⽤⾯积⼤于合法建筑⾯积部分的区位补偿。⾮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住宅房屋区位补偿价÷⼟地使⽤权出让年限×⼟地使⽤权剩余使⽤年限。营业⽤房是指房屋及⼟地权属证书上标明⽤途为商业、经营的房屋。
5、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积和⼟地使⽤⾯积按权属证书及档案记载确定,没有办理权属证书的按新建、翻建时有权部门核准的⾯积确定。
6、建安价补偿:
(1)被拆迁住宅房屋、商业铺⾯、办公等房屋建筑结构、等级、成新按《南莫镇各类房屋成新评定标准》(附表2)及《南
莫镇各类房屋成新拆旧率(%)》(附表3)对照评估。
(2)⼯业⽣产⽤房及仓库建筑结构、成新按《南莫镇⼯业⽣产⽤房及仓库建筑结构评估标准》(附表4)和《南莫镇各类房屋成新拆旧率(%)》(附表3)对照评估。
7、区位补偿:
(1)根据《海安县各镇居(村)民住宅、⾮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基准价》本镇商业铺⾯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每平⽅⽶1500.00元;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每平⽅⽶460.00元;⽣产、仓储、办公⽤房每平⽅⽶420.00元。
(2)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按其合法建筑⾯积或合法⼟地使⽤⾯积⼆者中的⾼值计算,⾮住宅房屋的
区位补偿,按其合法建筑⾯积计算,合法⼟地使⽤⾯积⼤于合法建筑⾯积的部分,按同类地段区位补偿基价的20%
计算补偿。
(3)公益、事业单位、专营性单位⾮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属划拨⼟地的,按其初始取得⼟地的成本进⾏补偿;属出让⼟地;按其取得⼟地使⽤权⽀付的⼟地出让⾦÷⼟地使⽤权出让年限×⼟地使⽤权剩余使⽤年限计算补偿。
8、对住宅房屋和⽣产、仓储、办公⽤房改变⽤途为营业性的,按原⽤途评估补偿。
对被拆迁⼈取得⼯商营业执照及完税证明,持续⽤作经营业场所1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和⽣产、仓储、办公⽤房,可按实际经营⾯积,以房屋所在区位⾮住宅房屋区位补偿基价的⼀定⽐例增加补偿。补偿标准为: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增加5%;3年以上(含3年)5年以下的,增加10%;5年以上(含5年)的增加20%。
关于母爱的俗语9、最低保障补偿:
对本镇区域范围内实际居住只有⼀处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或房改,并持有低保或特困证,经所在村委会确认公⽰⽆异议的,有房屋被拆迁⼈或者被拆迁国有直管住宅房屋承租⼈获得的货币补偿总
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民币4万元或3万元,由拆迁⼈补⾜4万元或3万元。
10、对已经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国有直管公房承租⼈,不得享受拆迁补偿,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由拆迁⼈按合法建筑⾯积给予每平⽅⽶360元的补贴。
11、拆迁国有、集体直管⾮住宅房屋和单位⾃管房,拆迁⼈只对产权⼈进⾏补偿。
12、只在企业内部竞价,未通过⾯向社会公开竞价⽅式取得的⾮住宅房屋,⼟地使⽤权为出让⽅式取得的,其补偿为=初始取得房屋时实际成交价格+(评估价-初始取得房屋时实际成交价格)×60%;⼟地取得使⽤权为划拨或租赁⽅式取得的,其补偿为:初始取得房屋时实际成交价格+(评估价-初始取得房屋时实际成交价格)×30%。
13、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附属物及装饰装璜评估。
1、对超出被拆迁房屋本⾝结构等级条件以外的附属设施和装饰装璜项⽬的补偿评估。按《南莫镇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璜项⽬补偿标准》(附表5)所列进⾏评估,特殊装饰、装璜、新型材料的补偿,在评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在拆迁范围确定后,对被拆迁房屋进⾏的装璜、装修、改、扩建项⽬不予补偿。
2、其他补偿评估;
(1)在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的树⽊、⽵园、祖坟等需要砍伐或迁移的,按《南莫镇房屋拆迁范围内坟墓迁移补贴标准》(附表7)给予⼀次性补贴。
(2)因房屋拆迁,致使被拆迁⼈饲养的家禽变理的,按《南莫镇房屋拆迁养殖类补偿标准》(附表8)。给予⼀次性补偿。
四、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企业停产补助费等的规定:
中国房价排行榜1、拆迁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积每平⽅⽶10元标准⽀付搬迁补助费,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积计算低于300元的按300元⽀付。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计算⼀次搬迁补助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两次搬迁补助费。
2、对被拆迁⼈⾃⾏解决过渡居住⽤房的,⽀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按合法建筑⾯积计算每平⽅⽶每⽉6元。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积计算每⽉低于180元的按180元⽀付。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付6个⽉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若现房安置的,⽀付6个⽉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若期房安置,按协议约定⽀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拆迁租赁的国有、集体直管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付给房屋承租⼈。但在租赁合约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拆迁⾮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停产停业的,拆迁⼈应当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1)拆迁⽣产型⼯业,企业⾮住宅房屋,造成正常⽣产的被拆迁单位停产,根据县劳动部门提供的被拆
迁单位在册、在岗、缴纳劳动保险的⼈员名册,按海安县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业企业职⼯⼈均⽉收⼊标准补助。其中,造成部分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3个⽉;造成全部停产的,经济补助不超过6个⽉。对⾮正常⽣产的企业,或在拆迁前已经停产的企业,按下岗职⼯⽉⽣活最低保障的标准给予补助,最⾼不超过6个⽉。
(2)拆迁商业经营性⾮住宅房屋,致使经营活动终⽌的,根据拆迁前两年年纳税额给予⼀次性补助,⼀次性补助标准参照《南莫镇营业⽤房⼀次性综合补助标准》(见附表9)评估确定。
5、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按《南莫镇⾮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标准》(附表10)执⾏。
五、被拆迁⼈户别的认定:原则上以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权属证书计户确定。
1、赡养和被赡养关系的对象计为⼀户;
2、有抚养和被抚养关系的对象计为⼀户;
3、被赡养⼈有多个赡养⼈的,被赡养⼈不另计户,⼈⼝按赡养协议或均分列⼊赡养⼈家庭户中。
4、兄弟⼆⼈且都有⼦⼥或⼀⽅未成家,但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可以分户。
5、多⼥招婿,如已明确分户,在派出所已有户名并长期在此居住且男⽅确⽆居住房的可以分户,反之则不予分户。
6、⼀⼦⼀⼥或⼀⼦多⼥户,姑娘已经出嫁,但户⼝未迁,且常住原户籍所在地,⽽男⽅在原户籍所在地有住宅地,可计算姑娘⼀⼈的⾯积,但不得分户;如果男⽅在原户籍所在地没有住宅地,且未享受单位房改政策,经国⼟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分户。
7、⾮农⼈⼝的被拆迁⼈分户原则参照农业⼈⼝分户标准执⾏,但⼯作及户⼝不在本县的不参照农业⼈⼝分户标准执⾏。
六、被拆迁⼈⼈⼝的认定:按拆迁评估时点现有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常住⼈⼝计算。
1、有分配的村仍参照本村上年度分配(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地收益分配)的在册⼈员。
2、以宅基地证上载明的⼈⼝为基数,但必须是实际居住的家庭⼈员⽅可认可。
3、原有常住户⼝的未婚现役军⼈,予以认可。
4、按规定户⼝报在⼤专院校的在校学⽣给予认可。
5、原有常住户⼝,正在劳动教养或服刑的⼈员予以认可。
6、合法婚进的以及合法收养⼈员予以认可,但必须在此居住。
7、⼤专院校毕业⽣,在家常住,且未正式就业达六个⽉以上的,予以认可。
8、本省的外嫁⼊本户并常住,已⽣育⼦⼥,并已按⽣育政策处理,经民评公议,本⼈及新⽣⼦⼥予以照顾认定。
9、家庭成员中有⼀个达到法定婚龄未婚或独⽣⼦⼥的,则可增加⼀个安置⼈⼝,但同⼀家庭成员不可重复享受。
10、单位已安排了住房或享受房改政策的,户⼝尚未迁出被拆迁房的,不予计算被拆迁在册⼈⼝。
11、已死亡未注销户⼝的在册⼈员,不予计算被拆迁在册⼈⼝。
七、合法⾯积的认定:
1、合法建筑⾯积的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不⼀致的,以建房⼿续或有权部门确认的为准。
2、合法⼟地使⽤权⾯积,以⼟地使⽤权证书载明的合法宅基地⾯积为准。未领取⼟地使⽤权证得,以国⼟资源部门确认的⾯积为准。
3、对房屋拆迁前村(居)民⽆批准⼿续搭建的各类违章建筑物、构造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各类附属⽤房,副业⽤房等,原则上不予补偿。如房屋被拆迁⼈积极配合拆迁⼯作,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搬迁交房的,按其建筑成新的60%奖励,否则不予奖励。
4、对房屋拆迁实施期间突出搭建的违章建筑,构筑物,突出装饰装修和各类附属物⼀律不予补偿。
冯提莫个人资料⼋、安置⽅式政策
1、取消⾃拆⾃建,⼀律作多层公寓安置。
2、对集体⼟地上房屋拆迁的,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不得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安置。
3、拆迁⼈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4、村民房屋被拆迁⼈符合安置条件的,可以选择两套多层公寓安置。
5、村民房屋被拆迁⼈的合法安置⾯积按现⾏⼟管政策和现有⼈⼝核实,合法占地⾯积乘以2计算合法安置⾯积,也可以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积计算,由拆迁⼈任选⼀种确定。
所有被拆迁⼈的安置计划和指标不得直接更名转让,如确需转让,须按规定程序缴纳相关税费。拆迁⾮住宅房屋,⼀律不予产权调换。
6、凡宅基地房屋的被拆迁⼈,选择多层安置的,若拆迁合法建筑⾯积超出实际安置⾯积的,超出⾯积部分奖励60元/㎡。
7、被拆迁宅基地房屋,享受每平⽅⽶80元的放弃宅基地奖。(按被拆迁⼈的合法宅基地⾯积计算)
8、被拆迁⼈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式,由房屋拆迁⼈按本实施办法进⾏评估补偿,另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积给予300
最新娱乐新闻报道元/m2的放弃安置奖。
9、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签订协议由拆迁⼈按被拆迁房屋区位补偿与合法建筑建安成新价之和的5%对被拆迁⼈给予奖励;按期搬迁交房由拆迁⼈按拆迁房屋区位补偿额与合法建筑建安成新价之和的5%对被拆迁⼈再给予奖励。
九、安置房选购办法
安置房选购按公开、公平、公正和先交房者优先的原则进⾏,即签订拆迁协议顺序与腾空交房顺序两者之和除以2作最终选房的顺序号(号码相同的以交房先后确定名次)。选房前均须以书⾯⽅式公⽰房源套型、建筑⾯积、选房规则等,选房过程有被拆迁⼈代表,镇村⼲部代表,纪检⼯作⼈员全程监督,选房后须书⾯公⽰选房结果。
⼗、其他类型安置⽅法
1、⽼⼈户安置,具有单独《⼟地使⽤证》和《房屋产权证》的⽼⼈户,可作为独⽴的⼀户享受安置。
2、虽和⼦⼥、分开居住,但应享受的合法⾯积已涵盖在⼦⼥的《⼟地使⽤证》、《房屋产权证》中的⽼⼈,应与⼦⼥合并安置。
3、分户安置,在村民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严格执⾏⼀户⼀宅的原则。经审核符合分户的被拆迁⼈按现⾏⼈⼝和房屋合法建筑⾯积进⾏拆分,按拆分后应享受合法的建筑⾯积进⾏安置。
4、孤独户安置,对鳏寡孤独⽆实⼒选购安置房的,由镇政府安排集中供养其应得补偿款转⾄所在敬⽼院,实⾏专款专⽤。
⼗⼀、安置房价格
安置房价格⼀览表
单位:元/㎡注:房屋层次差价另计。村民安置房多层公寓层次差价⼀览表
注:1、选择多层公寓顶层安置的层次差价为0%,阁楼不另⾏计价。
原住
房型基准价(应享受⾯积部分)成本价(超出应享受⾯积30%以内部分)优惠价(超出应享受⾯积30%以外部分)城镇规
划区多层 1300 1690 1950
分数
层次
三层楼四层楼五层楼六层楼 1
0 0 0 0 2
+5% +5% +5% +5% 3
0% +8% +8% +8% 4 0% +4%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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