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
镇江国家⾼新区发布两则房屋征收公告
征收范围、补偿⽅案已公布
⼀起来了解
镇江市⼈民政府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镇⾼房征字〔2021〕1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镇江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镇江市⼈民政府决定对镇江⾼新区凤凰家园北地块城市更新项⽬范围内的国有⼟地上房屋实施征收,项⽬范围内的国有⼟地使⽤权同时收回。
⼀、征收范围:东⾄长⼭渠路,南⾄润旺路,西⾄润兴路,北⾄团⼭路(详见范围图)
⼆、启征⽇期:⾃本征收决定公告之⽇起。
三、房屋征收部门:⾼新区房屋征收指导中⼼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镇江诚信房屋征收服务中⼼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
五、征收补偿⽅案:详见征收决定公告。
被征收⼈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起60⽇内依法向江苏省⼈民政府提起⾏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起6个⽉内依法向镇江市中级⼈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2021年9⽉8⽇镇江市⼈民政府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镇⾼房征字〔2021〕2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镇江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镇江市⼈民政府决定对镇江⾼新区赛博剩余地块城市更新项⽬范围内的国有⼟地上房屋实施征收,项⽬范围内的国有⼟地使⽤权同时收回。
⼀、征收范围:南⾄团⼭路,西⾄朱⽅路,北⾄中⽯油加油站(详见范围图)
⼆、启征⽇期:⾃本征收决定公告之⽇起。
三、房屋征收部门:⾼新区房屋征收指导中⼼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镇江市润州区润房房屋征收服务中⼼
五、征收补偿⽅案:详见征收决定公告。
被征收⼈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起60⽇内依法向江苏省⼈民政府提起⾏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
被征收⼈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起60⽇内依法向江苏省⼈民政府提起⾏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起6个⽉内依法向镇江市中级⼈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2021年9⽉8⽇镇江市⼈民政府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镇⾼房征告字〔2021〕1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镇江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江市⼈民政府对凤凰家园北地块城市更新项⽬范围内的国有⼟地上房屋作出了《镇江市⼈民政府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房征字〔2021〕1号),项⽬范围内的国有⼟地使⽤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范围:东⾄长⼭渠路,南⾄润旺路,西⾄润兴路,北⾄团⼭路(详见范围图)
⼆、房屋征收部门:⾼新区房屋征收指导中⼼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镇江诚信房屋征收服务中⼼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服务中⼼
三、征收补偿政策: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镇江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政规发〔2011〕6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国有⼟地上房屋
高澄号)、《镇江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政规发〔2011〕6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镇江市市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征规发〔2012〕3号) 、《关于执⾏〈镇江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等六个附件的通知》(镇政征规发〔2012〕1号)等。
四、征收补偿⽅式: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标准由该项⽬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征收个⼈住宅,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解决安置的,在房屋价值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该补偿价值的15%给予补助。
对⾮住宅房屋⼀般实⾏货币补偿⽅式。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标准由该项⽬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住宅房源情况及过渡期限:
1.鸿润家园:2栋101室144.31㎡、2栋104室101.54㎡、2栋1802室9
2.28㎡。
2.滨江花城:1栋1105室140.13㎡、2栋1102室140.13㎡、3栋1102室140.13㎡。
均为现房,过渡期限6个⽉。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选房。安置房不计算楼层差价。
六、签约期限:⾃征收决定公告之⽇起3个⽉。
七、有关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范围内的⼟地使⽤权的补偿、房屋附属物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具体由该项⽬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
按房屋合法建筑⾯积计算,每⽉每平⽅⽶的标准为该项⽬住宅房屋评估基准价的0.3%。每⽉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1.实⾏货币补偿的,⼀次性付给6个⽉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郑爽高价卖旧手机 买家吐槽2.实⾏房屋安置的,按其过渡期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
超过征收补偿协议载明的过渡期限安置的,从逾期之⽇起,增付1倍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标准
1.商业⽤房,每⽉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额(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费⽤)的0.5%计算。
2.办公、⽣产、仓储等⽤房,每⽉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额(不含装修附属物等费⽤)的1%计算。白歆惠内衣
(四)搬迁补偿
1.住宅房:10元/平⽅⽶·次,给予两次。
2.⾮住宅房:
⑴办公及其它:10元/平⽅⽶·次;小敏家的人物关系图
⑵仓储:20元/平⽅⽶·次;
⑶商业营业:30元/平⽅⽶·次;
⑷⼯业⽣产:40元/平⽅⽶·次。
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给予两次。
⼯业⽣产房屋涉及重型机械搬迁的,可协商确定或由专业单位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五)移位费、初装(安装)费参考标准
1.有线电话、宽带⽹络、三相电、管道燃⽓、有线电视,移位费或初装(安装)费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现⾏价格标准办理;
2.分体式空调移位费300元/台,抽油烟机移位费150元/台,燃⽓热⽔器移位费300元/套,太阳能热⽔器移位费500元/套(均含管线)。
⼋、搬迁过渡⽅式:被征收⼈⾃⾏过渡,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偿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奖励办法: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给予奖励,包括户奖和⾯积奖。
第⼀奖励期(征收决定公告之⽇起45⽇),户奖1万元,⾯积奖每平⽅⽶300元。奖励费总额不⾜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
第⼆奖励期(第⼀奖励期结束⾄签约期限结束)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交房的,户奖0.5万元,另按合法建筑⾯积每平⽅⽶奖励150元。奖励费不⾜1万元,按1万元奖励。
被征收房屋以⼀个产权证为1户;执⾏政府规定租⾦标准的公有房屋,以⼀个租赁合约为1户。⾯积为房屋合法建筑⾯积(含经认定给予补偿安置的未经登记建筑)。
被征收⼈如对《镇江市⼈民政府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房征字〔2021〕1号)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起60⽇内依法向江苏省⼈民政府提起⾏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起6个⽉内依法向镇江市中级⼈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特此公告。
2021年9⽉8⽇
镇江市⼈民政府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镇⾼房征告字〔2021〕2号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镇江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江市⼈民政府对镇江⾼新区赛博剩余地块城市更新项⽬范围内的国有⼟地上房屋作出了《镇江市⼈民政府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房征字〔2021〕2
品质管理流程更新项⽬范围内的国有⼟地上房屋作出了《镇江市⼈民政府国有⼟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镇⾼房征字〔2021〕2号),项⽬范围内的国有⼟地使⽤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范围:南⾄团⼭路,西⾄朱⽅路,北⾄中⽯油加油站(详见范围图),确切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新区房屋征收指导中⼼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镇江市润州区房屋征收和拆迁安置中⼼
三、征收补偿政策: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镇江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镇政规发〔2011〕6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镇江市市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征规发〔2012〕3号) 、《关于执⾏〈镇江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等六个附件的通知》(镇政征规发〔2012〕1号)等。
四、征收补偿⽅式:
经调查,该项⽬⽆法定⽤途住宅房屋,均为⾮住宅房屋,对⾮住宅房屋⼀般实⾏货币补偿⽅式。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标准由该项⽬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签约期限:⾃征收决定公告之⽇起3个⽉。
六、有关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母亲节语录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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