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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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前妻【公布机关】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入冬发朋友圈的说说【公布日期】2014.12.29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依据】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苹果手机怎么录音电话通话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原则】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征收方案的拟定、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程序的履行、补偿资金的监管、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指导。赵茹珍电影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委托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实施工作经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实施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监督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核实、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察。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计划与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征收补偿资金筹措计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和公布】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年度计划,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及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家安全、环境保护、文物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补偿方案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凉山州中考成绩查询时间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现征收项目
中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征收矛盾。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征收补偿资金及实物】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总额。
  第十四条【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房屋调查登记核实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被征收房屋信息确认】  房屋征收部门调查登记,应当从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机构调取房屋资料,确认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事
项。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十六条【入户核实】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进行入户核实。入户核实应当2人以上进行,并出示合法证件。
  被征收人及其同住人应当配合入户核实工作,拒绝入户核实的,按照房屋登记机构登记簿记载内容结合外围测量为准。
  第十七条【征收决定公告及宣传解释】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将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在征收区域内进行公告,并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解答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权】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与诉讼】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