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为规范XX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规定和《XX县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房屋征收范围由我镇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复后确定。
二、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时间。
三、房屋征收补偿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征收,补偿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程序合法,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四)坚持稳步推进,综合开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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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征收主体和房屋征收部门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县住建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及附属物征收工作由县国土部门负责。XX镇人民政府承担棚改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范围
(一)对国有土地上下列建筑物予以征收补偿
1.产权明确(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齐全或有不动产权证)的私有房屋。原华个人资料
2.未经登记,经认定为合法的房屋;欢度国庆喜迎中秋
3.经有关部门批准,未到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自发布房屋征前公告之日起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继续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和改变
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
领导送礼2.违法违规建设的建(构)筑物;
3.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4.被征收人仅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已超期未实际建设的;
5.经批准拆旧建新,没有按规定拆除的旧房。
六、征收补偿方式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不含房票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不含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征收非住房或非唯一住房的,原则上应以货币补偿为主。
(一)货币补偿(又称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人自主安置:征收实施单位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征收房屋附属物的,实行货币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的比例为1:1,即:按被征收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镇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差价实行评估办法进行调节,其中:被征收房屋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其价值;用于产权调换的新房,以现行市场价认定其价值。如果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均不为新房,则均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其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期临时安置费。
七、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确定
本次棚户区改造区域内被征收的房屋都位于集镇中心区域或未来中心区域,其房屋区位价值相同,其它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分户评估确定,镇政府依据评估报告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补偿标准及按期签约奖励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自X年1月1期起,不再执行棚改货币化安置方式奖励政策。
(二)非住宅房屋经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后实行货币补偿,不予产权调换。
(三)临时建筑和其他建筑给予货币补偿。场地、天井、公
共走道,有土地使用证或无土地使用证但被征收人实际改造、硬化的,参照附属物相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予奖励。
(四)拆除供电、空调等设施给予定额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转移。
(六)过渡期安置费。对于房屋被整体征收的,实行自行过渡方式,无论被征收人选择哪种补偿方式,均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临时过渡费,标准为每平方米4元/月。其中:自协议签订后,腾空房屋,将被征收房屋钥匙交给征收单位三日内,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不超过一年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交付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期安置费。
(七)对房屋整体搬迁的,给予每户一次性搬迁费补助1000元(含二次搬家费)。
(八)因棚户区改造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可根据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确认为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每平方米120元的补助,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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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房屋征收只对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租赁关系的解除及补偿等相关事宜,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协商解决。
(九)依法强制征收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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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证件办理
房屋被征收前有证件的,由征收人对调换的房屋按原有证件同等面积办理证件;房屋被征收前无证件或超出原有面积,被征收人要求办证的,征收人可代为办理,但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原有产权证件应交由镇政府统一收回并报产权登记机关注销。
十、具体问题规定
(一)房屋性质、用途、面积的认定
1.依据《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等,以产权登记机构颁发的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未载明性质、用途和面积的,认定工作由镇政府负
责组织村委会、国土、规划相关部门实施,却因房屋土地产权居住满20年以上的住户未办理房屋产权认证的可出具房屋权属认定意见书,定性为正式建筑,按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给予征收补偿。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认定工作由镇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规划、集镇办相关部门实施,却因历史以来均作为商业门面租用的可出具房屋用途认定意见书,定性为商用门面用途,按照商业门面房屋给予征收补偿。
3.对被征收人房屋面积与其房屋证件不一致且没有证件的情况,主要原因是大西门及江夏路区域为早期生态移民搬迁安置户,房屋为被征收人依法依规建设所得,由政府统一收取安置户资金进行办理房屋产权证件。但因历史原因,条件所限,政府未对其进行补办相关房屋产权证件,为化解矛盾,经党委政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