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7.19
【字 号】保政发〔2016〕22号
【施行日期】2016.08.20 出国出国留学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政发〔201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6月8日第二十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
 
保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
  经市政府决定由莲池区、竞秀区、清苑区、徐水区、满城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政府进
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五区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政府负责的,由市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级房屋征收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信访、文化、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应当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它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服务人员及其他必备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库和信用档案,并对全市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单位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从事房屋征收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市区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需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四款的项目,具备立项条件的,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建议书批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五款项目,需征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出版资格考试
  (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四)财政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
范冰冰瓷娃娃装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有意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分割转让和分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房屋租赁;
  (五)其它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本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住建(建设、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范围及其邻近周边房地产价格评估所需的房产交易案例、相关房产档案信息和不动产登记、宗地图等相关资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随时采集房屋交易价格信息。
同人是什么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调查登记
和预评估,调查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等情况;
  (五)未经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
  (六)被征收房屋出租、抵押、查封情况;
  (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
  (八)征收范围内及就近地段房屋交易价格情况;
  (九)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曹曦文陈思成
  (十)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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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登记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筑面积,一般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对房屋使用性质或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住建或房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职责作出书面认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报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建(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  调查、登记、认定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编制旧城区改建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设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同级城乡规划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登记、项目预评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等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补偿方式;
  (二)不同类型被征收房屋市场平均价格;
  (三)产权调换房屋所在位置的市场平均价格、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户型图、面积及交房条件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