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征地过程中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管理,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XX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XX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拆迁补偿和安置〔以下简称征地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地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让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的实施。
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
第四条征地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用地单位向市国土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依法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
〔二被征地拆迁人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三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四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会同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调查和评估,公示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评估价格、安置人口、补偿金额等情况;
〔五征地拆迁人与被征地拆迁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并按协议进行补偿安置,拆迁补偿和安置结果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示;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征地拆迁当事人对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权利人依法申请裁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征地拆迁范围确定后,市国土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地拆迁所在地的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相关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大耳朵图图主题曲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转让、抵押、出租;
〔五以拆迁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营业执照;
〔六户口迁入、分户〔因婚迁、出生、军人转退、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除外。
我国十大旅游胜地书面通知应当载明征地拆迁范围和暂停期限。需停办的事项,应当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
告;在暂停办理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上述相关活动。
第八条征地拆迁中拆除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
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结合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临时建筑在批准手续中已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征地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房手续规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权部门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三章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可采用统一安置、统一建设、自拆自建和货币化安置等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确定。
统一安置房屋、统一建设房屋的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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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拆自建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重置成新价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征地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房屋结构、使用年限、年折旧率对照表和房屋成新评定对照表,进行评估后确定。具体标准见《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的补偿,按照征地补偿调查登记的情况,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征地拆迁房屋附属设施及装修补偿标准进行评估后确定。
第十三条采用统一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10%。
采用统一建设、自拆自建方式的,其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建筑面积×100%。
第十四条被拆迁房屋和附属设施及装修经评估作价后,被拆迁人不得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对象为: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房产,并在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征地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正常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和服役期未达到岗位安置年限要求且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现役士官;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或毕业后无固定工作、户口在本市范围内且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出嫁后户口随男方的除外;
〔三原有常住户口,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外迁但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四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五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
〔六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
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收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照顾安置:
〔一正常安置人员中,达到法定婚龄尚未结婚的人员〔男22周岁、女20周岁以上,不包括离异、丧偶人员,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未婚,且属正常安置人员,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同时符合以上两种照顾安置条件的,只能按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计算;
〔二被征地拆迁人家庭,其子女因工作、出嫁等原因而均不属正常安置人员的,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
〔三已婚的被征地拆迁人〔夫妻双方均属正常安置人员尚未生育者,可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
〔四被征地拆迁人系单身〔鳏、寡、孤、独、六十周岁以上且无子女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1名安置人口,"五保户"除外。
被征地拆迁人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正常安置和照顾安置:
〔一租住、借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投靠等原因,常住户口报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
〔三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已参加房改或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的人员;
〔四户口虽在拆迁范围内,但不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空挂户;
〔五在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公告之前死亡的;
〔六不论户口是否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已转让他人的;
〔七在本市范围内已按规定实行拆迁安置的人员,其住宅拆迁时,不再予以安置,被拆房屋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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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属于征地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被征地拆迁人可安置建筑面积,根据列入正常安置和照顾安置的人数,按人均40平方米核定,可安置面积由正常安置面积和照顾安置面积两部分组成。
被拆迁房屋的原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按人均40平方米安置,正常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建安价加楼层差价结算,照顾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加楼层差价结算。
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房结算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原面积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的,原面积内的正常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建安价加楼层差价结算,原面积内的照顾安置面积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加楼层差价结算;安置面积超过原面积,但不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的成本价加楼层差价结算,超过人均4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统一安置房的建安价、成本价、定销价等由市国土部门会同物价、建设、财政等部门,根据建筑市场情况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推行按市场化方式配置安置房屋。被拆迁人采用货币结算后,可以按定销价购买可安置面积内的安置房。
货币结算标准以被拆迁人的正常安置面积和照顾安置面积为基础。正常安置面积的货币结算标准为:
安置区域内安置房定销价与建安价之间的差价;照顾安置面积的货币结算标准为:安置区域内安置房定销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原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再按重置成新价的1.5倍且不低于5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地拆迁人拆除住宅房屋后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而不需要统一安置或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可安置面积的,可以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被征地拆迁人及其家庭人员均不属正常安置人员,但在拆迁范围内有合法房产,其被拆迁房屋在按重置成新价补偿的基础上,可再按重置成新价的1.5倍且不低于550
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偿,并可以按定销价购买与被拆迁房屋等面积的安置房。
第二十条被征地拆迁人居住房屋全部拆迁的,按规定予以安置;对于拆迁部分居住房屋后剩余居住房屋的面积达到可安置面积标准的,不予安置;对于拆迁部分居住房屋后剩余居住房屋的面积达不到可安置面积标准的,按比例安置;对只拆迁辅房,保留居住房屋的,不予安置。城市规划区内需要拆迁的房屋,必须全部拆除。
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近期拆迁改造范围内,如需预先安置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村
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可先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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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擅自将住宅房改为非住宅房的,或者将住宅房出租〔借给他人作非住宅房使用的,拆迁时仍按住宅房补偿安置。
第二十三条拆除住宅房,征地拆迁人以现房安置或提供周转房及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3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为期房,被征地拆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征地拆迁人应当按过渡期限加增3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地拆迁过渡期限从被征地拆迁人腾空让房之日起计算。自拆自建的过渡期限,按12个月计算;统一安置、统一建设的过渡期限,按腾空让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计算;因被拆迁人拒绝接受安置房而导致过渡期延长的,延长期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拆除房屋阁楼的补偿,按阁楼高度分别折算成建筑面积〔前后包檐不等高的,取平均值计算:
〔一高度在1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25%计算;
〔二高度在1米至1.4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50%计算;
〔三高度在1.50米至1.7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75%计算;
〔四高度在1.80米至2.19米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90%计算;
〔五高度在2.2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100%计算;
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有线电视、空调、燃气移位费等补助费的具体标准见《溧阳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
第二十六条征地房屋拆迁实行"谁先签约并腾空让房,谁就优先选择安置房"的原则。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的搬迁奖励标准为:
〔一签约奖励:以拆迁前公布的签约奖励起始日期为准,第1日至第10日内签约的,按5000元/户给予奖励;第11日至第20日内签约的,按3000元/户给予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内签约的,按1000元/户给予奖励;逾期不再奖励;
〔二腾空让房奖励:以拆迁前公布的腾空让房奖励起始日期为准,第1日至第10日内腾空让房验收合
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3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第11日至第20日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2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第21日至第30日内腾空让房验收合格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1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逾期不再奖励。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地房屋拆迁的搬迁奖励标准,由市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非住宅房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拆除企业用房的,按照溧政发[2006]60号文件执行。
拆除企业用房以外的非住宅房,按照被拆除房屋原面积的重置成新价予以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涉及的土地,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其土地补贴费按相应用途的区域基准地价的60%结算;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其土地补贴费按拆迁时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拆迁城市规划区内的公益事业用房,不予复建安置,按照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重置价予以补偿;拆迁城市规划区外的公益事业用房,确需复建安置的,应当经市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由征地拆迁人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提供复建安置房;不需要复建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原面积的重置
价予以补偿。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或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以欺诈手段获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予以追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魔兽公会名字被征地拆迁人辱骂、殴打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妨碍、阻挠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XX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负责实施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公告,尚未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