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6.04
泼水节是哪个民族【字 号】宿政规发〔2021〕4号
【施行日期】2021.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英语六级多少分过【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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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4日
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三章  征收评估
  第四章  征收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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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工作。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完全脱钩、单独核算、另行支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
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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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拟定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实施下列行为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二)改变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调查公告,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收集相关证据,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束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房屋征收调查期间组织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或者改变用途、结构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年限给予补偿。
  因历史原因无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没有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的,但市区2003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可以结合实际调查认定,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时,可以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并分区域采样评估,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后,根据调查评估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收目的、范围、时间、法律依据;
  (二)补偿方式和补偿方式选择权;
  (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样本房价格;
  (四)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六)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并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韩三平为什么搞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