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上新街城市更新项⽬启动征拆房屋征收补偿⽅案出炉
济南上新街城市更新项⽬启动征拆房屋征收补偿⽅案出炉
乐居买房讯11⽉22⽇,市中区上新街⽚区城市更新项⽬房屋征收决定正式下达,正式启动居民征拆⼯作,这是济南市批复的城市更新项⽬中⾸个下达征收决定的项⽬。
根据摸底情况,上新街城市更新项⽬被征收房屋共606户,总建筑⾯积约3.3万平⽅⽶。由济南城市发展集团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与济南市中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的济南城发市中城市更新有限公司将作为该项⽬实施主体,负责统筹保障项⽬顺利实施。该项⽬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60天。其中,选择货币补偿⽅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60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45天。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分为现房和期房,现房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中博品晟雅苑⼩区(市中区王官庄街道,龙窝东路以西,规划路以北),期房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凹安置基地C、D地块(市中区⽩马⼭街道,东⾄⽩马⼭、西⾄京沪⾼铁、南⾄⽩马⼭铁路新村、北⾄刘长⼭路)。
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及有关事项等
(⼀)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60天。其中,选择货币补偿⽅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60天,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式的征收补偿集中签约期限为45天。
具体起⽌时间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有关事项
被征收⼈或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需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安置)补偿⽅式并签订协议。签订协议的时间:
1.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开始后,被征收⼈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即可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被征收⼈或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应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对档选择安置房屋,选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项⽬选房⽅案另⾏公⽰。
四、征收补偿⽅式及标准
本项⽬征收补偿⽅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和⽤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
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进⾏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新旧程度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按照征收补偿⽅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公⽤分摊⾯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分摊⾯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被征收⼈超出征收补偿⽅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选择的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积及其对应的公⽤分摊⾯积的价款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承担。
调换房屋评估价格计算,由被征收⼈承担。
被征收住宅房屋实⾏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按照《办法》的规定,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额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价款。
(⼆)征收按政府规定租⾦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被征收⼈与承租⼈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双⽅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与承租⼈未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具体可按下列⽅式补偿:
1.产权明晰的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含⽆不动产证但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公有房屋承租⼈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可以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之⽇起30⽇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房改后,原公有房屋承租⼈作为被征收⼈享受相关补偿。
2.公有房屋承租⼈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其实⾏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房屋为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房屋产权单位申请房改的公有房屋承租⼈,其货币补偿⾦额为《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九⼗,对被征收⼈,货币补偿⾦额为百分之⼗;被征收房屋为楼房的,不再进⾏房改,对公有房屋承租⼈的货币补偿⾦额为《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的百分之⼋⼗五,对被征收⼈,货币补偿⾦额为百分之⼗五。
选择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应当与房屋征收部门结清其货币补偿⾦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差价,
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产权归承租⼈所有。
实⾏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后,公有房屋承租⼈不再享受房改购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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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有房屋承租⼈不具备房改购房资格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实⾏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直管公房所有⼈或房屋承租⼈在规定范围和标准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且属于保障性安居⼯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的,其差价款计⼊⼟地熟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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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有房屋承租⼈在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未搬迁交验空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实⾏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三)在征收范围内利⽤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补偿
2013年7⽉20⽇《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于营业的建筑⾯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办法》实施后,利⽤住宅房屋新设⽴⼯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四)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以划拨⽅式取得⼟地使⽤权的⾮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征收⾮住宅房屋实⾏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向被征收⼈⽀付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实⾏产权调换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供应政策和项⽬规划,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选择⼟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案公布后10⽇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内转交市⼟地储备中⼼或相关区⾃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地储备中⼼或相关区⾃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收到房屋征收部门转交申请之⽇起15⽇内予以答复。同意收回的,进⼊收回程序;不同意收回或者⾃同意收回决定作出之⽇起45⽇内未达成收回协议的,按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国有⼟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地使⽤权同时收回,不再履⾏⼟地使⽤权收回及审批⼿续,直接办理⼟地使⽤权核减或注销⼿续。
(五)征收按政府规定租⾦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五)征收按政府规定租⾦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征收按政府规定租⾦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供应政策和项⽬规划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继续承租。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供应政策和项⽬规划的,实⾏货币补偿。被征收⼈与承租⼈就选择货币补偿分配⽅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法达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规定办理。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供应政策,但不符合项⽬规划的,可实⾏异地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不变。
五、符合最低套型⾯积标准资格的补偿
(⼀)被征收⼈或公有房屋承租⼈只有⼀套住宅房屋,且建筑⾯积⼩于46平⽅⽶且符合享受最低套型⾯积标准资格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积标准)进⾏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积46平⽅⽶进⾏货币补偿。
实⾏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安置的,最低套型⾯积标准之内的差价,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最低套型⾯积标准对应⾯积的价款,由被征收⼈或公有房屋承租⼈承担。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结清差价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或公有房屋承租⼈所有。
实⾏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积46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被征收⼈或公有房屋承租⼈在同⼀征收项⽬内有2套及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积仍达不到建筑⾯积46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享受最低套型⾯积标准资格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者选定房屋进⾏安置。
陈冠希身高体重(⼆)有下列情形之⼀的,被征收⼈或公有房屋承租⼈不享受最低套型⾯积补偿标准:
1.在本市承租有其他公有住房(含企业单位⾃管房或已签订公有房屋使⽤权转让合同)的;
2.在征收范围外另有产权住房(包括⽹签购房合同、⽹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以及有转让房改房⾏为的;
3.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征收获得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房屋的;
4.在本市他处有宅基地住房的;
5.在本市他处有保障性房屋(含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经济适⽤房),在征收补偿核查享受最低套型⾯积标准资格时未退出的;
6.已经享受过本市最低套型⾯积标准待遇的;
7.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前5年(含)内,在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获得过货币补偿款,由于⾃⾝原因未购买住房的;
8.被征收⼈或者公有房屋承租⼈属于未成年⼈且其⽗母另有住宅房屋的;
9.所在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被征收⼈或公有房屋承租⼈不在此居住证明的;
10.公⽰有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杨乐乐老公
11.享受最低套型⾯积标准待遇的被征收⼈或公有房屋承租⼈,⽆正当理由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
(三)申请享受住宅最低套型⾯积的被征收⼈或公有房屋承租⼈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其资格认定⼯作将由专门⼩组负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享受住宅最低套型⾯积标准保障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进⾏公⽰,接受社会监督。
六、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地点、户型、⾯积
六、产权调换安置房源的地点、户型、⾯积
(⼀)住宅安置房源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分为现房和期房,其中现房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中博品晟雅苑⼩区(市中区王官庄街道,龙窝东路以西,规划路以北),期房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凹安置基地C、D地块(市中区⽩马⼭街道,东⾄⽩马⼭、西⾄京沪⾼铁、南⾄⽩马⼭铁路新村、北⾄刘长⼭路),具体安置房源的总平图、户型图详见附件4。
安置房源情况表
序号地址户型编号套内建筑⾯积(㎡)建筑⾯积(㎡)
1中博品晟雅苑(现房)A143.858.4
2中博品晟雅苑(现房)A249.966.6
3中博品晟雅苑(现房)A355.176.8
4中博品晟雅苑(现房)B159.178.9
5中博品晟雅苑(现房)B263.985.3
6⼭凹安置基地C、D地块(期房)B36585
7中博品晟雅苑(现房)C170.898.7
8中博品晟雅苑(现房)C271.399.4
9⼭凹安置基地C、D地块(期房)C375101
10⼭凹安置基地C地块(期房)D85112
11⼭凹安置基地D地块(期房)E95114
12⼭凹安置基地D地块(期房)F105125
13⼭凹安置基地C地块(期房)G115134
14⼭凹安置基地D地块(期房)H125145
(⼆)⾮住宅安置房源⾮住宅安置⼀般为货币补偿。如被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供应政策和项⽬规划,由被征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产权调换的书⾯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协调购置产权调换房屋,并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与被征收⼈结算价
款。七、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按照《济南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办法》(济城执法〔2017〕4号)等有关规定进⾏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标准
(⼀)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30元,⾮住宅房屋每平⽅⽶35元;搬迁费总额不⾜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被征收⼈需要⼆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上述标准⽀付⼆次搬迁费。企业单位对房屋搬迁费标准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双⽅委托评估中介机构进⾏评估。
(⼆)临时安置费
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住宅房屋每⽉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积每平⽅⽶30元计算,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积每平⽅⽶35元计算;每⽉总额不⾜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
择货币补偿的,⼀次性给予6个⽉临时安置费。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安置房交房之⽇当⽉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临时安置补助。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使被征收⼈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解决周转⽤房的,从逾期之⽉起临时安置费增加⼀倍⽀付;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房的,从逾期之⽉起临时安置费按⽉⽀付;临时安置费每⽉不⾜1500元按1500元计发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照1500元加上被征收房屋建筑⾯积对应的临时安置费予以⽀付。
吴彦祖身高(三)⼀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积计算,营业、⽣产⽤房为每平⽅⽶400元,其他⾮住宅⽤房为每平⽅⽶300元。水浒传名字
(四)附属物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实施细则》,根据附属物的结构、建筑标准、成新等因素进⾏评估确定。
被征收⼈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太阳能热⽔器等设施,按照征收房屋设备迁移费标准(详见附件1)予以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予以补偿;征收房屋院落内的树⽊,按照征收树⽊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予以补偿。
住宅房屋的基本设备设施已在房屋评估价值之内,不再评估;被征收⼈在基本设备设施之外新增设备设施价值可评估确定。⾮住宅房屋的设备设施,被征收⼈能够迁移使⽤的应当迁移,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付设备设施迁移费;搬迁后⽆法恢复使⽤的电梯、中央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设备设施或迁移后价值明显受损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在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处置。
(五)房屋装修补偿
被征收⼈或者公有房屋承租⼈房屋装修部分的补偿⾦额由评估机构根据装修档次和成新评估确定,按评估结果进⾏补偿。被征收⼈或者公有房屋承租⼈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装修部分的评估;⾃⾏拆除的,不予评估和补偿。
九、奖励及补助标准
(⼀)搬迁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或者公有房屋承租⼈在货币集中签约期限开始起第1天⾄第4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在货币集中签约期限开始起第41天⾄第6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