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季家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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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5.21
施行日期
2021.05.21
文号
荆政函〔2021〕23号
主题类别
住房保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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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季家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
  荆政函〔2021〕23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荆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荆州开发区)季家台片区棚户区实施房屋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主体:荆州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荆州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荆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荆州开发区房屋征收单位:荆州开发区征迁指挥部办公室。
  五、荆州开发区房屋征收实施管理单位:荆州开发区联合街道办事处。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荆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中心。
  七、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三湾路,南至江津路,西至豉湖路,北至长港路(含原省轻建D级危房)。
  八、征收补偿方式:详见《荆州开发区季家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九、签约期限:自发布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12个月内。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十三、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荆州开发区季家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1年5月21日
  附件
  荆州开发区季家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和《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规定,为加快荆州开发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保障棚户区范围内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本次房屋征收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征收项目名称:荆州开发区季家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性质: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户数:约3700户(含集体土地上房屋约100户)(具体以实际征收户数为准)。
陈辰个人资料  征收房屋面积:房屋面积约23万平方米、附属物面积约2.13万平方米(含集体土地上房屋面积约2.75万平方米、附属物面积约0.33万平方米)(具体以实际征收面积为准)。
  征收范围:东至三湾路,南至江津路,西至豉湖路,北至长港路(含原省轻建D级危房)。
  征收主体: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开发区征收管理部门:荆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征收部门: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还迁房建设业主单位:荆州市荆州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
  荆州开发区征收单位:荆州开发区征迁指挥部办公室。
  荆州开发区征收实施管理单位:荆州开发区联合街道办事处。
  征收实施单位:荆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中心。
  签约期限:自发布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12个月内。
  第二章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一条被征收人是指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条征收测绘及评估
  房屋测绘机构按法定程序选定产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采取投票方式确定;采取投票方式不成的,在被征收人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产生,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宣布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经确定,被征收人应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等工作,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第三条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予以补偿,除本方案另有规定外,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
  第四条房屋权属、面积确定及认定
  (一)房屋权属、面积确定原则。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补偿办法。由荆州开发区征收单位具体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登记建筑认定标准及原则由荆州开发区征收单位制定。
  第五条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与补偿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设备迁移补偿、附属物补偿、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助及奖励。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本项目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
  2.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进行补偿。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进行补偿。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之日计算,一次性补偿3个月。
  4.设备移装补偿费:被征收人房屋设施现状和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
  (1)固定电话迁移费:200元/部;
  (2)有线电视迁移费:300元/户;
  (3)家庭宽带网拆装费:200元/户;
  (4)空调拆装费:挂机400元/台,三匹500元/台;
  (5)独立电表拆移费:单相500元/块,三相1000元/块;
  (6)独立户水表迁移费:2000元/户;
赞美祖国的歌曲  (7)太阳能热水器:1500元/台;
  (8)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迁移费:200元/台;
  (9)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费:2300元/户。
  5.装饰装修补偿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在授权范围内按照被征收人装饰装修档次及补偿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6.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7.被征收房屋补助:房屋评估价值的20%。附属物的面积不给予此补助。
  8.签约奖励: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附属物面积不享受此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二)产权调换。
  1.还迁地点:季家台还迁安置房(红星北路季家台还迁房建设项目)。
  2.还迁办法:
  (1)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12调换还迁房建筑面积。该面积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
  (2)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与还迁房就近靠档选择户型,因房型设计不可分割原因,被征收人选择的还迁房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其差额部分按本方案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还迁房建筑面积)÷1.12货币补偿价格);被征收人选择的还迁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超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按30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10平方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4000元/平方米结算;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按还迁时周边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超出面积的房款在交房时一次性付清。
  3.还迁房建设标准及入住条件:还迁房的工程质量以质监部门验收合格为准,相关设施达到普通商品房交房标准。
  4.安置措施和分配办法:还迁房按“先签协议并搬空房屋交钥匙者,按楼栋优先领取选房顺序号”的原则,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选房。
  5.还迁期限:从签订协议并搬空房屋交钥匙之日起,还迁期限为3年。超过3年交房的,超期部分给予2倍临时安置费。
  6.过渡方式及临时安置费支付时间、标准:
  (1)过渡方式采取自行过渡;
  (2)临时安置费支付时间:从签订协议并搬空房屋交钥匙之日起至征收部门刊登公告、通知办理还迁安置手续确定的交房之日顺延3个月止;
  (3)临时安置费的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进行补偿。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交钥匙之日计算,先预支付一年,第二年按年度支付,从第三年起按季度支付。
  7.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进行补偿,双倍支付。陆树铭身高
  8.设备移装补偿费:被征收人房屋设施现状和相关资料经审核后,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
  (1)固定电话迁移费:200元/部;
  (2)有线电视迁移费:300元/户;
  (3)家庭宽带网拆装费:200元/户;
  (4)空调拆装费:挂机400元/台,三匹500元/台;
  (5)太阳能热水器:1500元/台;
  (6)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迁移费:200元/台;
  (7)独立水表、独立电表、管道煤气还迁房如已安装,不予补偿。
  9.装饰装修补偿标准: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人装饰装修档次及补偿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10.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11.物业管理费补助: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按期腾空住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助3年物业管理费,按实际用于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0.75元/平方米/月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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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补助。被征收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日前两年,住宅已经作为经营用途使用,并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按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补助、签约奖励之和的差额50%进行补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经认定后,给予适当补助。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补助计算公式:〔商业评估价-(住宅评估价+被征收房屋补助+签约奖励)〕÷2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