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里奥 毛瑞尔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1.06.10
施行日期
2021.08.01
文号
临政发〔2021〕2号
主题类别
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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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三章  补偿
  第四章  征收评估
  第五章  房屋拆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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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高适燕歌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
  第四条 临沂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将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行信息化管理,应公开的房屋征收信息纳入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年度房屋征收计划的编制,征收补偿方案的报批,参与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做好被征收人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参与拟定补偿方案,宣传解释政
一个人的夜我的心应该放在哪里策,组织签订补偿协议,组织残值处置和旧房拆除,根据征收部门的安排承担公告、公示、通知的送达和回迁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八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教育、民政、税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房屋测绘、房屋预评估、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相关费用经财政、审计部门审定后纳入征收成本。
  第十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培训。花椒粉怎么做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
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以“自我提升改造”等方式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关晓彤个人资料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
征收范围,及时作出征收决定。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权属登记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请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对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复核、处理。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三)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四)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六)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办法等。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省有关
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维稳部门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综合协调、督导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或受委托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体应当在维稳部门指导下,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征收补偿费用保障、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报维稳部门备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500户以上或征收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二十一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安置房源的位置、户型设计方案应确定。
  第二十二条 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  补偿
  第二十三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补偿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临沂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住宅房屋最低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90%。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不具备产权调换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质量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