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9
【案件字号】(2020)沪03行终3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文忠鲍浩徐静
【审理法官】张文忠鲍浩徐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栾建生;袁建成;戴菊萍;袁建荣;袁建明;袁学全;戴圣先;杨树兰;栾申生;栾跃生;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赵毅;张巧英;赵镛;赵春梅;赵春兰;赵铭;唐庚娣;唐银娣;唐永祥;唐永瑶
余罪床戏在第几集【当事人】栾建生袁建成戴菊萍袁建荣袁建明袁学全戴圣先杨树兰栾申生栾跃生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赵毅张巧英赵镛赵春梅赵春兰赵铭唐庚娣唐银娣唐永祥唐永瑶
【当事人-个人】栾建生袁建成戴菊萍袁建荣袁建明袁学全戴圣先杨树兰栾申生栾跃生赵毅张巧英赵镛赵春梅赵春兰赵铭唐庚娣唐银娣唐永祥唐永瑶
【当事人-公司】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朱紫林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杨根水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杨维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紫林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杨根水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杨维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紫林杨根水杨维一
【代理律所】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栾建生;袁建成;戴菊萍;袁建荣;袁建明;袁学全;戴圣先;杨树兰;栾申生;栾跃生;赵毅;张巧英;赵镛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本院观点】倪萍和赵忠祥的丑闻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法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签订。
【权责关键词】合法冻结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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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系争征收协议约定该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计5套,分别为奉贤南桥基地14-02A地块10栋701室;松江区南站基地C183-01地块1幢东单元1204室;1幢东单元1203室;1幢东单元1103室;12幢东单元1504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依法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法签订。本案中,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征收,原审第三人赵毅作为该涉案房屋被征收户委托处理人共同协商推选的签约代理人代表被征收方,与被上诉人虹口房管局签订系争征收协议,签约主体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无论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还是货币补偿的方式均为征收补偿方式,均系对该户的总体安置,系争征收协议约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和征收补偿款属于该户共有。从被征收人户被征收补偿权益保护的角度分析,该户根据实际居住困难情况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系争征收协议约定的补偿利益保障了该户补偿利益的最大化,没有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未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曾明确要求全货币补偿,上诉人等提出签约代理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超越代理权限缺乏依据。上诉人若对征收补偿安置权益的分割事宜有异议,可另行通过其
他合法途径解决。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系争征收协议具有应被确认无效的法定情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请求确认系争征收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栾建生、袁建成、戴菊萍、袁建荣、袁建明、袁学全、戴圣先、杨树兰、栾申生、栾跃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吴谨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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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原审认定:上海市虹口区邢家桥北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私房,2018年8月纳入征收范围时,该房屋处在册户籍14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个。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资料认定涉案房屋产权人徐淑芳(故),建筑面积65.8平方米,其中自住面积52平方米,承租户人费国安承租建筑面积13.8平方米(代金租)。赵宗洲(1967年9月27日故)与赵桃子(1985年故)共有4个子女:赵鸿林(1999年故),妻张巧英、子女赵毅、赵镛、赵春梅、赵春兰、赵铭;赵宏根(1998年公证放弃继承,已故);赵宏英(1997年故,无
子女);赵金凤(2017年故),其夫1994年故、子女唐庚娣、唐永瑶、唐永祥、唐银娣。据第三人陈述,赵宗洲与徐淑芳(上世纪60年代故)无子女。徐淑芳共有3个子女:栾树林(1990年故),妻杨树兰、子女栾申生、栾跃生、栾建生;徐菊英(1996年故),其夫袁学全、子女袁建荣、袁建明、袁建成;栾秀英(1999年故),其夫1994年故,子女戴圣先、戴菊萍、戴志善(1971年生,1985年故)。2018年8月1日,受张巧英、赵镛、赵春梅、赵春兰、赵铭委托全权处理涉案房屋征收事宜的赵毅,受唐庚娣、唐永瑶、唐银娣委托全权处理涉案房屋征收事宜的唐永祥,受杨树兰、栾申生、栾跃生委托全权处理涉案房屋征收事宜的栾建生,受袁学全、袁建荣、袁建明委托全权处理涉案房屋征收事宜的袁建成,受戴圣先委托的戴菊萍在居委、派出所、征收事务所等见证下共同在征收基地调解室协商推选赵毅作为该户的签约代理人,代表本户进行签约。赵毅、唐永祥、戴菊萍、袁建成出席,栾建生经电话确认。推荐内容以调解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具体表述为我们同意推选赵毅做签约代理人,征收补偿款全户未作协商不得分配,暂存征收事务所处。经评估,涉案房屋1层被认定为非居,商业用途,2、3层被认定为旧里,居住用途。2018年10月19日,赵毅与虹口房管局就涉案房屋征收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征收编号为《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系争征收协议),该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旧里私房,用途居非兼用;
火炬之光2局域网怎么联机房屋测绘面积69.9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52平方米,其中居住部分建筑面积43.00平方米,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9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4.1平方米;经评估,居住部分市场评估单价人民币47811元(以下涉及金额均以人民币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非居住部分市场评估单价9154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涉案房屋价值补偿款计XXXXXXX.8元;认定居住困难人口14人,即在册户籍14人,居住困难增加货币补贴款851413.6元;停产停业损失82386元;装潢补偿21500元;该户选择产权调换房屋5套,房屋产权调换差价XXXXXXX.30元由该户向虹口房管局支付;居住房屋搬迁费等9项补贴共计630700元;该户在搬离进户手续前应当向虹口房管局支付差额款项500811元。虹口房管局根据该协议其他约定另行支付该户签约搬迁计息奖等6项补贴326029.32元及待该户全部户口迁移走后发放的户口迁移奖10000元。涉案房屋已腾空搬离,补偿款项及产权调换房屋未交付。后栾建生、袁建成、戴菊萍认为赵毅超越仅限于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的代理权限签订协议,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系争征收协议无效。 原审另查明,涉案房屋另有13.8平方米由于相关政策,全货币补偿,协议编号为-1的征收补偿协议。 原审庭后虹口房管局提供五份该户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以说明签约前该户委托赵毅、唐永祥、栾建生、袁建成、戴菊萍全权处理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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