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6.06.2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量刑
正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和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常见罪名及刑种的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本院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新增罚金刑、缓刑的适用及危险驾驶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信用卡罪、合同罪、非法持有罪、容留他人罪、引诱、容留、介绍罪的量刑。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罚金刑适用的一般规定
  1.适用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
  2.判处罚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刑法分则规定“并处”罚金的犯罪,在判处主刑同时,应当依法判处罚金;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一般判处罚金;规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犯罪,对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缴纳能力的,可以单处罚金。
语言表达技巧  4.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宽判处罚金。实施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罚金。
  5.共同犯罪的,应当考虑各共同被告人的具体地位、作用、参与犯罪数额、实际违法所得等情节区分判处罚金。除主犯是未成年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等特殊情况外,对从犯判处的罚金一般不宜高于一主犯。
  6.单位犯罪的,一般在自然人犯罪适用罚金起点额的三至五倍以上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一般应当低于对单位判处的罚金。
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事迹材料  7.减轻处罚的,应当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依法适用财产刑。减轻处罚后适用的量刑幅度未
规定罚金刑的,不判处罚金。
  8.刑法分则规定的罚金刑没有数额标准的,判处罚金不应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判处罚金的,一般不少于五百元。
  二、缓刑适用的一般规定
  1.适用缓刑应当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一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适用缓刑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罪行较重,经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应当慎重适用缓刑‘对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简单轻微、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除免于刑事处罚外,一般优先考虑缓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
  3.适用缓刑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评价其再犯可能性,确定是否适用缓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在校学生、哺乳期妇女、已满六十五周岁的人、残疾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3)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
  (4)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或者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5)过失犯罪的;
  (6)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
  (7)主动退赃、退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的;
  (8)赔偿被害人全部或者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
  (9)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犯罪,矛盾得以化解的;
  (10)刑事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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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12)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
  (13)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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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惯犯;
  (2)故意实施不同种数罪的;
  (3)曾被依法撤销缓刑的;
  (4)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犯罪危害严重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
娄艺潇潜规则门事件  (6)前科为故意杀人、、抢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的;
  (7)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三、八种扩大罪名的量刑
  (一)危险驾驶罪
  【主刑】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墓础上,根据驾驶行为危险程度、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十五日至二个月刑期:
  (1)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60公里/每小时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5)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6)在城市道路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7)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8)饮酒或者吸食、汪射后驾驶的;
  (9)多次或者聚众追逐竞驶的;
  (10)组织追逐竞驶的;
  (11)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梁龙 王菲  (1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血液酒精含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
定墓准刑。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毫克,增加十五日刑期。
  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