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选任方式的特殊性
(一)一般公司的董事的选任方式
由股东会来选任董事是世界各国通常的作法,但具体的任职条件各国规定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资格限制、任期限制、最高任职年龄限制、兼职限制等方面。而在独立董事选任上,纵观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三种:1、由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2、由股东会和董事会共同指定某一董事为独立董事,如美国一些州的作法;3、由中立机构推荐独立董事人选,如英格兰银行简历的非执行董事提拔委员会。30
(二)外国国有独资企业董事的选任方式
外国国有独资企业董事提名任免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其中主流是政府部长或政府最高机构直接提名任免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31部分国家是政府部长和董事会混合提名,政府部长或政府最高机构批准;32个别国家采用双层制公司治理模式,即政府任免监督董事会成员,监督董事会任免管理董事会成员。33在是否允许公务员担任国有独资企业董事的问题上,多数国家有公务员担任董事,在法国,公务员到底能不能当董事,关键是人的问题,包
括培训和学习的问题。法国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作为国企的国有资产代表,他们有些人是作为一个国有企业的 CEO 而兼任另外一个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成员。但是大部分国有企
业的董事会代表都是公务员,他们有的来自国家参与署,有的来自其他的政府部门。在加拿大,公务员可以进入国有企业董事会,原则是他们必须将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受托责任。但是趋势是正在减少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中公务员的数量,而扩大吸纳私营企业高管人员中的社会成功人士担任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30
梦见别人身上有血
赵旭东:《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与处罚》,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32 页。
31法国:部长提名,部长联席会议批准和任命。董事长由内阁任命;加拿大:董事由部长提名并由部长理事会批准,董事会主席由部长理事会直接任命;瑞典:工业部投资经理提名董事,董事长由首相任命;泰国:行业部长与财政部长协调提名,通常是公务员,由内阁批准;新西兰:负责部长依照内阁批准的任命程序任命董事会成员。(资料来源:王继承,《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任免的经验与启示》,载国研网。)
32澳大利亚:董事会和主管部长混合提名,董事任职不超过三届;新加坡:董事会提名继
任董事,部长批准任命;政府提名 20%的公务员董事;董事长由内阁批准任命。(资料来源:王继承,《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任免的经验与启示》,载国研网。)
33奥地利:政府股权管理机构提名和任命监督董事,监督董事会任命管理董事。(资料来源:王继承,《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任免的经验与启示》,载国研网。)
(三)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选任方式
2007 年 7 月初,同在香港上市的四大电信运营商,忽然发生人事互调。有中国联通高管表示,应将此次人事调整视为一次“干部交流”。对于“干部交流”的说法,英国《金融时报》评论说,“在其他市场,这种说法也许会听上去有些怪,但在中国,它反映出这样一种现实:政府是四大电信运营商的控股股东,它认为,四家企业的管理人员既是企业高管,也是国家干部。”并将此戏称为“中国特的高管调动”。其实,这种人事调整已不是第一次——2004 年末,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的高管就进行了大轮换。34在我国,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2003]6 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参照党政干部管理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管理。所谓管理权限是,在
国资委监管的 140 余家中央企业中,其中 50 多家企业的董事长(如果设董事长的话)、党委(或党组)书记、总经理三个职务由国务院任免,中央组织部负责具体管理;除上述职务外的其他领导人员,包括副董事长、副书记、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由国资委任免;除上述 53 家以外的企业领导班子(以上述及所有职务),均由国资委任免。任用方式主要是通过组织选拔,其基本程序为酝酿—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提出任免建议—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发文件任命。任命不是聘任,没有明确任期。虽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 22 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享有任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的权力。但由于国资委人事任命权的形式与传统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命干部没有太大的区别,仅仅是行使任命权的主体由原来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变成了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专门机构。35实际上,到目前为止,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人事任命基本上仍沿用了传统体制下的人事任命制度。这一制度的特点就是由国企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考察任命企业负责人。36由于旧体制下的国有企业由国家直接经营管理,不存在经营自主权,不是一个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无论是企业负责人还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都只考虑执行国家计划,无须考虑产品的市场问题,也没有破产倒闭的担忧,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完全不考虑企业经营管理对其负责人经营管理能力的要求,而主要按照其他非经营性标准、按照行政
的方式对其进行任命。因此,旧体制下的人事任命制度最大的弊端在于用人标准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不能体现人事任命权对高管的约束和激励作用。34
杨云高:《公司政治局》,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19 页
35
赵旭东:《上市公司董事责任与处罚》,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2 页。
36
徐晓松:《国有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93 页。企业
(四)小结
通过对各国国有企业董事的任免方式分类总结可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政府任命且具有公务员的身份是一个普遍现象,这似乎说明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行政任命方式与行政级别的存在是合理的。但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得下此结论,我国国有企业与西方发达国家国
有企业产生的背景和原因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都不相同。“国有企业可以分为按照公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和按照商事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国外国有企业多处在自然垄断行业属于非竞争性的国有企业,一般是按照公法设立的,依行政机构模式来治理,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企业雇员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监督治理方式主要比照国家行政机关来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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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国外国有企业的行政性任命是有其合理性的,而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都是依照商事公司
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其中的一大部分还处在竞争性领域,其董事的行政性任命凸显的是相关体制改革的滞后,弊端依然十分明显。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行政任命及其行政级别使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身份具有二重性,既是公司的董事,行使公司经营决策之职责受到公司法法定义务与责任追究方式的约束,又有行政级别,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追究其责任时面临着来自党内级别和行政级别较大的部门的压力。他们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被任命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之前是国家公务员,这些人在完成董事的使命后仍可能要回归到公务员的角上去。此外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中的党员董事还会面临着来自纪委的纪律处分。例
如:2007 年 4 月,安徽大型国企古井集团董事长王效金被调查。一个月后,远在西南的乔洪前仆后继。乔洪是贵州省大型国企贵州茅台(600519)的总经理,被认为掌管茅台集团的接班人选。将他俩带走的都是中共纪委部门,等待他们的先是党纪,后是国法。从这个角度看,王、乔的落马已脱离了公司治理。或者更准确地说,公司治理决不仅限于公司内,而是公司内外多支力量的交集。
38由此可见,从制度层面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因其具有多重身份,其违反义务的行为可能面临着比一般公司董事更为严厉的多种方式的追究。
1.2.1公私交融、形神兼备—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制的特殊要求
“现代企业制度”无外乎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两大核心内容,有学者在历数传统国有企业不享有财产所有权、有限责任有名无实、不具有真正的法人资格等弊端之后,认为国有独资公司产权制度的精髓是建立在国家作为所有权人向企业进行永久性投资基础上的投资人与企业法人之间的相互独立与相互制约;国有独资公司与国家之间的责任关系至少在理论上清晰;国家股东权与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权利之间的制衡为建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奠定了基础。18可以说,国有独资公司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与途径。然而,国有独资公司也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其本身也难免“是药三分毒”。
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下在全世界范围内存在,作为特殊的一人公司,如何有效的监,了当前面对全球金融危机,中央提出投资4万亿人民币兴建铁路等基础设施,直接和间接给社会带来了大量就业岗位。
18前引李建伟书,第51一59页。第7页,共48页
董事勤勉义务研究要符合《公司法》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形式化要求,如股东委派董事,制定章程,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等,又要在这种形式中通过意思形成机制的规范将国家意志具体化为其所派出的公司机关的意思,24进而实现国有独资公司的经济法功能。国有独资公司法律规制“公私交融、形神兼备”的特点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即作为外部规制的国资监管,以及作为内部规制的治理结构上。这两个方面是国有独资公司不同于一般公司法律规制的特殊之处,体现出了经济法的理念和思想。
1.2.2国资监管: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规制
国有独资公司的外部规制包括对公司的一般性规制,如《反垄断法》对可能
石化加油卡优惠产生垄断的公司并购的禁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公司竞争行为的规范,《产品
质量法》对于公司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保证的强制性规定,等等;还包括国家由
于其国有独资身份以及所承载的经济法功能,而对其进行的特殊规制。在目前的
立法实践中,主要是对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2008年10月
日本歌姬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
法》是对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在内全部“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国资监管的基础性法
律规范。根据该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国资监管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专事国资监管职权。根据《企业国
有资产法》第十一条,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三种类型: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和机构。三类监管机构分别
护肤品牌排行榜对应不同层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
型国有独资公司,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
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
行出资人职责;授权部门机构则根据需要分别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上述两
类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资监管。
第二,明确国资监管的目标。《企业国有资产法》确定了两项国资监管目标:
篝火晚会主持词一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该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资
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
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二是贯
彻国家经济政策。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
24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的人事任免权,对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的批准权,无不在治理结构的形式yhboys
下输入了国家意志的内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不像一般公司股东那样以营利作为终极目的,其必
须符合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调控的政策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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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人学硕卜学位论文国自一独资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研冗
策”;第五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