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部审计部门的法律规定及人员任职问题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7.7.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因为中小板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而主板不是必须设立专业委员会,为了对照这个规定,所以才出现了主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中小板对审计委员会负责的差异,既然有审计委员会,所以内审部门就直接向他们报告了)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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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7.7.1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7.7.2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本所备案。
7.7.3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7.7.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7.7.2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7.7.3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关于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职的讨论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由此看出审计部隶属董事会,为董事会内部监督部门,而监事会为董事会外部监督机构,二者人员重合不利于监事会职能发挥,证监会会不会判断是公司治理结构有瑕疵。
审计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免,与监事不在一个层级上;专职就是不得兼任、更别说监事是很重要的职位。另外,“审计负责人”可以认为是企业的高管,因此也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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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门负责人不能是财务部门负责人,亦不能在控股股东处任职。
审计负责人本身就是监督公司运转情况的,监事也是监督公司运营情况的,两者目标一致,不发生冲突。如果本来是审计部负责人,然后被职工选举为职工监事,好像也没有什么问题。所以反推一下,审计部负责人可以是监事,不知道这样的逻辑通不通?
首先是公司法规定,高管不得任监事,但是审计部负责人是否为高管,这需要明确定义。第二,专职与兼职的定义如何认定。这里的兼职,个人认为是高管、董事不得兼职审计部负责人,主要是从内部控制来讲,好保证独立性。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而审计委员会由董事组成。若监事担任内审部长,则成了监事向董事负责向董事报告工作?监事又如何履行职责?所以,监事担任内审部长个人认为不妥。
1、从具体法规看,《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除此
之外对监事的职务并无其他法律约束,因此内审部长担任监事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2、从法理或情理看,4楼的逻辑似乎并不成立,如果职务工作上需要向董事报告则认为无法履行监督职责,那么任何担任监事企业内部人员在工作上亦需向主管的高管报告或受其管辖,这种情况是否也无法履行监督职责?如果这种逻辑成立,是否只有专职监事或外部监事方符合条件?
首发办法里关于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出发点是在于财务作为发行人核心部门,应当与控股股东完全独立,以防范利益输送,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从上市公司规范运行角度来看,内部审计部门应置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之下,审计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也是为了维护外部股东的利益。从上述角度来看,内审部门的独立性不应次于财务部门,所以内审部门负责人不应由在控股股东(企业)处任职的人员或者控股股东(自然人)本人来担任。
首发办法里关于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该规定主要限制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之间利益输送,并未限制控股股东直接担任财务总监,实务中有遇到控股股东任财务总监的情形吗?好像现有法规对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并未要求
其不得是控股股东。实务中,很多企业的财务总监都是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指派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以便控股股东了解企业财务状况。
只要公司执行层与内审这个监督机构能相互独立就好;比如控股股东就是出资而没有在执行层担任职务,那内审机构的负责人由控股股东担任不正好更好监督执行层吗?
监事是股东向公司派出的履行监督公司经营的人,监事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从这一点出发,监事担任其他职务会造成其角的混乱,所以规范的公司一定是专职的,不会让监事去担任其他职务。目前实务中由公司中层人员或其他人员担任监事的做法,是公司发展初期人员捉襟见肘和节约费用思想的体现,是公司结构的不规范和不成熟。
《内部审计制度》:内审部具有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审部可以接受公司监事会委托进行审计,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因此监事不适合做内审部部长,甚至成员,但内审部可以接受监事的委托。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尚没有看到禁止监事任内审部的规定;从公司设立监事这个制度立法本意来看,好像监事不适宜任内审部长,监事也需要一定的独立性;从操作层面来看,监事要承担起监督公司董事、高管的责任(其主要责任经营管理好企业,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一般以财务指标来表征)来看,监事应该掌握特定的财务审计专业知识并任相应的职务,否则监督公司董事、高管成了空中楼阁。
从实用主义来看,我倾向于监事任内审部长或者财务部长(非财务总监)。
监事担任审计部门负责人的案例
高金食品 代码:002143stockdata.stock.hexun ... d=002143&type=0
中达股份 代码:600074stockdata.stock.hexun ... d=600074&type=0
内审部门负责人能出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吗?
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需担任召集人,而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是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如果该内
审部门负责人出任审计委员会委员,那此人必为公司董事,公司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管(如果该内审负责人属于高管范畴),法律对此无禁止性规定。
不行,内审部的报告要递交审计委员会的,如果是自己人担任的内控就有漏洞。另外,内审部是公司自己的人,审计委员会一半以上是外部的。
从上面的讨论情况来看,内部审计部门的任职人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基本倾向于认为:
1.内部审计人员与财务部人员应完全分开;
2.监事与审计人员的职责定位是一致的,存在监事担任内部审计负责人的情况;
典型的拟上市公司架构
从上面的结构看,由于监事会是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负责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的部门,若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成员或经理层成员混同,由于监事与董事或高管的职责有相互制衡的要求在内,则会导致同时担任监事与董事或高管的人员产生角定位与工作职责冲突,这也是法律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原因;同理,董事会的职责在于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督促经理层执行,如此若董事会中兼任经理层的成员过多,则无法很好的划分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
的职责分工宿迁中考成绩查询,无法确保经理层有效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并在执行不力时对经理层问责,所以法律规定“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超过1/2的话,董事会可能无法通过问责经理层的决议)
八大菜系
从上面原理出发,可以看到,由于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的对立方应为以公司经理层为首的各职能部门,这应该也是直接把审计部置于董事会领导之下的原因同时,审计部隶属于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负责两者报告工作并作为董事会了解公司内控制度与财务信息真实情况的渠道,可以避免董事会直接处理审计部负责的事项,基于此,个人认为
1.审计部人员与以经理层为首的各职能部门人员不应有交叉任职的情况,一方面是由于两者之间职责制衡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在母亲节是什么时候经理层与各职能部门成员本身就是专职性质,不符合审计部人员专职任职的要求;
2.审计部负责人可以兼职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视其是否担任公司高管董事而定;
4.相应地,高管的近亲属不适宜担任审计部负责人,董事辛芷蕾简历、监事的近亲属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