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等与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41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曙钊屠育宋光 
【审理法官】魏曙钊屠育宋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晟耀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晟耀 
【当事人-个人】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高晟耀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雷震东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陈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杨露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邢万兵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雷震东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陈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杨露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邢万兵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雷震东陈瑶杨露雨邢万兵 
【代理律所】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 
谷雨节气的含义【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 
【被告】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高晟耀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海军研究院承担30%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把你的名字写在烟上吸进肺里>总有一种期待 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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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海军研究院承担30%赔偿责任是否正确。  我国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张荣
强、张荣华、赵文芳未选择先通过雇主责任获得赔偿,雇主赔偿后再向侵权第三人追偿,而是选择同时起诉雇主和第三人,并要求雇主及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一审法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矛盾纠纷的一次性处理与解决,结合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的诉讼请求,确定各方最终责任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具体责任划分,海军研究院系兴海大厦房屋场地的产权单位,对其场地内的消防设施具有监管义务。事故发生时消防井盖被打开,张某7借取消防水管进行绿化工作,海军研究院作为产权单位对消防设施被违规使用存在疏于监管之责。另,根据现场目击证人首次所述,系海军研究院保安经理违规指示张某7使用消防水管,海军研究院虽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海军研究院对张某7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鉴于润波绿化公司已承担10%的雇主责任,海军研究院上诉主张由润波绿化公司承担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且其与润波绿化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与本案非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涉及。  综上所述,海军研究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84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
究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8: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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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等与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41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4号院。
     负责人:王岳峰,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震东,北京喻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芳。
     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露雨,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六区19号楼(丰海联创港众创空间)9层101内113号。
     法定代表人:宋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万兵,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高晟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宇,国防科技大学法律顾问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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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研究院(以下简称海军研究院)因与被上诉人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北京润波金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波绿化公司)、原审被告高晟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40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海军研究院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海军研究院不承担赔偿责任,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的损失由润波绿化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有误。1.润波绿化公司对张某7未尽到安全培训义务,润波绿化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不应向海军研究院追偿。2.一审法院认定海军研究院指使张某7使用消防设施违规操作证据不足。王某的笔录与本人口述证言及其他现场人员的陈述相悖,与客观事实不能相互印证,因未能调取做笔录时的录音或录像,故无法核实王某原话是如何表述,即使笔录内容属实,也不应由海军研究院承担赔偿责任。3.一审法院认定海军研究院对消防设施未尽监管义务与事实不符。张某7使用消防设施具有偶发性且难以控制,海军研究院不具备事前制止张某7使用消防设施的客观条件。
怎样腌咸鸭蛋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海军研究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绿化养护协议书》系海军研究院与润波绿化公司内部约定,不影响海军研究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海军研究院工作人员保安经理违法指示张某7使用消防水管证据充分。3.一审法院认定海军研究院对消防设施未尽监管义务,系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润波绿化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海军研究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1.润波绿化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对张某7死亡后果没有过错,不应承担雇主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海军研究院保安经理指示张某7使用消防水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3.一审法院认定海军研究院对事发场地和消防设施未尽管理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双方签订的《绿化养护协议书》内容,润波绿化公司的工作区域和管理区域是绿化带,润波绿化公司对案发现场与消防设备无管理责任。
     高晟耀述称:同意一审法院对我的判决部分,同意海军研究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称     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润波绿化公司、海军研究院赔偿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医疗费3341.5元;2.判令润波绿化公司、海军研究院
赔偿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误工费5000元;3.判令润波绿化公司、海军研究院赔偿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交通费3000元;4.判令润波绿化公司、海军研究院赔偿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住宿费22000元;5.判令润波绿化公司、海军研究院赔偿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财产损失2000元;6.判令润波绿化公司、海军研究院赔偿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死亡赔偿金1255433元;7.判令润波绿化公司、海军研究院赔偿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丧葬费53082元;8.判令润波绿化公司、海军研究院赔偿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以上赔偿总额共计1443856.5元,扣除高晟耀已赔偿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355341.5元,润波绿化公司、海军研究院应当赔偿张荣强、张荣华、赵文芳1088515元;9.判令高晟耀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润波绿化公司、海军研究院、高晟耀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