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河西走廊的自然灾害及备荒赈灾探析
  摘要:明清时期河西走廊自然灾害频发,主要有干旱、地震、风灾、水灾、雹灾、冻灾、虫灾等7种常见灾害。自然灾害造成农业大量减产,粮食价格不断上涨,房屋、城郭倒塌和人畜死亡,大批流民出现,使得百姓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统治者为加强统治,维护当地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减少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而采取了灾前预防措施、临灾治标措施、灾后补救措施。研究明清时期河西走廊的自然灾害种类特性和统治者所采取的赈灾措施,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意义。
        关键词:明清时期;河西走廊;自然灾害;赈灾措施
        河西走廊东起乌鞘岭,西至古玉门关,南北介于南山(祁连山和阿尔金山)和北山(马鬃山、合黎山和龙首山)间,长约900公里,宽数公里至近百公里,为西北—东南走向的狭长平地,形如走廊,称甘肃走廊。因位于黄河以西,又称河西走廊。河西走廊在行政区划上包括武威、金昌、张掖、酒泉和嘉峪关五市。河西走廊深居内陆,地形复杂,受青藏高原的影响大,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特征,使得这一地区灾害频发,其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旱灾、风灾、雹灾、冻灾、水灾和地震等。明清时期,统治者采取一系列措施赈灾,如建立仓储、兴修水利;临灾治标,如赈济、抚恤;灾后补救,如蠲免和贷赈等有效地缓减了
快乐大本营何润东李沁自然灾害的影响。
        一、河西走廊的自然灾害
        明清时期河西走廊自然灾害频发,主要有干旱、地震、风灾、水灾、雹灾、冻灾、虫灾等7种常见灾害。旱灾共发生83次,地震55次,风灾36次,水灾16次,雹灾17次,冻灾4次,虫灾11次。
        (一)旱灾
        旱灾指因气候严酷或不正常的干旱而形成的气象灾害。一般指因土壤水分不足,农作物水分平衡遭到破坏而减产或歉收从而带来粮食问题,甚至引发饥荒。同时,旱灾亦可令人类及动物因缺乏足够的饮用水而致死。根据河西地方志的记载,明清时期河西走廊一共发生了83次旱灾。按照旱灾持续时间、对人民的影响、受灾范围和程度以及朝廷对旱灾区的赈灾措施和力度等因素,可将干旱灾害划分为轻度旱灾、中度旱灾、大旱灾、特大旱灾四个等级。
        轻度旱灾是史料中记载了个别地方发生的旱灾,并未提到对农业和当地居民影响的旱灾,如康熙四年(1655年)肃州遭旱灾;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高台旱灾。
        中度旱灾是史料中记载朝廷豁免、缓征额赋,赈恤饥民,对百姓的生活有一定影响的
干旱灾害,如雍正七年(1729年)山丹大旱致灾,应征粮草豁免;同治七年(1868年)干旱,时值兵乱,民掘草根、树皮充饥。
        大旱灾是史料中记载因干旱的时间较长、蠲(juan)赈或蠲免、展赈或加赈的旱灾,如天顺元年(1457年)六月癸卯,免陕西甘州、中护等及临洮府所属去岁旱伤田粮九千一百九十石有奇[];宣统元年(1909年),高台县属南山黑元山等地被旱成灾五分,豁蠲正粮一十三石五斗二升六合,小草四百五束七分八厘。
        特大旱灾是史料记载中持续时间较长且受灾范围较大,粮价暴涨,人口发生迁移的干旱灾害,如康熙二十八年(1763年)永昌大旱,无麦,饿殍相枕于路;同治六年(1867年)山丹大旱,饿殍载道,人相食,状极惨悯。
        (二)地震
        地球上板块与板块之间相互挤压碰撞,造成板块边沿及板块内部产生错动和破裂,是引起地震的主要原因。地震常常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能引起火灾、水灾、有毒气体泄漏、细菌及放射性物质扩散,还可能造成海啸、滑坡、崩塌、地裂缝等次生灾害。
        在河西地方志的记载中,明清时期河西走廊的地震共有55次,但在《中国历史有感地震目录》中记录了85次[1]。根据地震灾害对当地居民的影响、持续时间、破坏程度、受灾
范围等,可将地震灾害分为轻度地震、中度地震、大地震、特大地震四个等级。
        轻度地震是史料记载中的个别地区发生的地震灾害,并没有提到对当地居民的影响,如嘉靖二年(1523年)四月,甘州地震;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瓜州地震。
        中度地震为史料记载中个别地区发生的地震,破会程度很小,如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四月十日,地震,有声如雷,大树皆枯;乾隆五十年(1785年)甘州地动,先后两次,旋震即止,并未摇损房屋,已裂城墙坍塌数丈。
        大地震是史料中记载地震持续时间较长,造成房屋倒塌,但并无人口伤亡,如嘉靖四十年(1561年)山丹等处地震,坏城堡庐舍,靖虏卫(今玉门)亦震;乾隆五十年(1785年)肃州北三月初十酉刻,本城地震,城墙垛口摇塌无数处,房屋倒塌数十间,人口无损伤。
        特大地震是史料记载持续时间长、受灾范围广、破坏程度大、有人口伤亡、房屋倒塌现象的地震,如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甘肃地震,红崖(今高台西北南)、清水(今酒泉东南)等堡军民压死者八百四十余人,边墩摇损凡八百七十余里[2]。乾隆五十年(1785年)玉门县属惠回堡、白杨河、火烧沟、赤金湖、赤金堡等处地震,堡墙……(惠回堡)该处被震居民九十七户,倒塌房屋二百三十六间,压毙男妇大小二十一口。
        (三)风灾
        风灾指因风而造成的房屋倒塌、人口伤亡、农作物受损的灾害。根据河西地方志的记载,明清时期河西走廊的风沙灾害一共有36次,按照对当地居民有没有影响,破会程度和范围等方面,可将风灾划分为轻度风灾、中度风灾、大风灾、特大风灾四个等级。[3] 轻度风灾是史料中记载发生风灾的地方对当地居民没有影响,如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七月乙丑,甘州五卫风霾昼晦,赤复黄[4];光绪二十年(1894年)二月二十七日甘州恶风暴起,天昼昏,人不相见。
        大风灾造成掩埋田地,破坏当地居民生产活动的风沙灾害,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靖逆卫(今玉门)、安西(今瓜州)等地暴风飞沙,压没田禾甚多;咸丰六年(1856年)冬,镇番(今民勤)飓风狂作,间有灾报。
        特大风灾是受灾区的范围广,程度深,会造成房屋倒塌、人口伤亡、农作物受损,如正德十六年(1521年)河西地区狂风大作,形成灾害,坏官民房舍,拔树木无数;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夏五月十三日午时,飓风骤起,天地昏霾,降黄土,攒积寸许,树木多折,危房亦有坍塌者,牧人牲畜,损失甚巨。
        (四)水灾
        河西走廊因地处西北,因此发生水灾的类型应该是雨水型。根据河西地方志的记载,明清时期河西走廊一共发生了16次水灾,明代发生的水灾较少,清代是水灾的频发期。根据水灾降水量的大小状况,水灾对庄稼、房屋、牲畜、人民生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朝廷对洪涝区的赈灾措施和力度来间接界定洪涝灾害的危害等级,可将水灾灾害划分为轻度洪涝、中度洪涝、大洪涝、特大洪涝四个等级。
        轻度洪涝是文献记载中个别地区发生的洪涝灾害,如雍正十三年(1735年)肃州等处水患;光绪十六年(1890年)秋七月初四日,山丹大雨,平地水深尺许,粘滞如胶漆,味腥臭,伤禾重。
        中度洪涝是由于水灾造成大面积农业欠收,朝廷采取豁免、缓征额赋等措施的洪涝灾害,如乾隆四十年(1775年)山丹蠲水冲地亩粮食,粮486.81石,草12515束;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镇夷堡被河水冲没村庄二处,田地甚多,报请准豁正粮五十四石八斗八升,小草一千八百五十三束。
        大洪涝是文献中记载因暴雨骤降,从而淹没房屋田亩等的洪涝灾害,如嘉靖三十年(1551年)秋,肃州大雨,漂民房,压死狱囚七人;光绪五年(1879年)抚彝南山洪水暴涨三四丈,冲淹威狄堡田地、房屋。
        特大洪涝是文献记载中波及范围极广,危害极大的洪涝灾害,如乾隆三年(1738年)武威、张掖、永昌、高台等处水灾,冲没田地,民饥,赈之;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八月,永昌霪雨五十余日。
        (五)雹灾
        雹灾会打毁庄稼,损坏房屋,砸伤甚至砸死人畜,形成严重的灾情。明清时期河西走廊在河西地方志中记载的雹灾有17次,影响比较大的有5次。从史料中可以看出,明清时期河西走廊的雹灾主要发生在五、六、七这三个月间,受灾地区有民勤、山丹、临泽、玉门、酒泉。雹灾会打伤田禾,使农作物歉收,甚至伤及居民,不利于农业发展。
        (六)冻灾
        冻灾分为霜灾、雪灾、寒灾,它将会导致冻死人畜,冻死禾稼、树木的自然灾害。据河西地方志记载,清代河西走廊一共发生了4次冻灾,多发生在七月,冻灾会使田禾受冻,受灾地区有山丹,酒泉,敦煌,如正德八年(1513年)夏四月丙辰,甘肃山丹卫天鼓鸣,夜陨霜,杀谷;光绪十一年(1885年)秋七月,山丹大雨雪,南山千稼受灾重,歉收,洪水冲毁田地;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肃州七月霜,秋稼尽秕;光绪三十年(1904年)秋七月,山丹大雨雹,禾冻秕。七月二十二日,东乐等地大风拔树,雪深数尺,禾苗尽偃。
        (七)虫灾
        明代河西走廊的虫灾有6次,较大影响的有3次,如弘治三年(1490年)肃州大蝗为害甚重,减免税赋;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肃州大蝗起,禾苗殆尽;崇祯十一年(1638年)河西诸郡食苗,势若流水,禾苗殆尽。 清代河西走廊的虫灾有5次,影响较大的也有3次,如同治五年(1866年)山丹鼠害严重,夏苗被啮。秋,麻雀啄食黍粒殆尽;光绪三年(1877年)六月,蝻蝗蔽天,飞入柳林湖大东岔。时,夏麦甫熟,秋禾尚未结实,人皆惶恐,无所为计,典史带各渠坝一体捕捉。有乌鸦万千结阵飞空中,长数里,迎蝗排击,翅挞喙啄纷纷坠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五月,峡口、老军寨诸处,蝗虫食禾稼殆尽,其蝗积地厚尺许。
        二、灾害对河西走廊的影响
        明清时期河西走廊自然灾害造成农业大量减产,粮食价格不断上涨,房屋、城郭倒塌和人畜死亡,大批流民出现,使得百姓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灾害与人地关系
        在人类与生存环境所构成的人类生存系统中,人类依靠土地获取生存必需品,土地又把人类对它产生的作用反作用于人类,人与地的关系也即人类活动与地理环境的关系就构
成了这一系统的主体。随着人口的增加,农民的土地占有量越来越少,促使人们不断开垦新的土地,以占有新的资源。这就必然导致耕地面积的扩大,毁林开荒盛行以及生态环境恶化,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环境的恶化,从而导致灾害孕育更加容易、而灾害防控更加困难、灾后重建更加耗时耗力。同时,频发的灾害也会给土地占有关系带来变化。轻度的灾害导致收成减少,严重的则会颗粒无收,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人口死亡。例如“清圣祖康熙三十八年(公元1699年)地震,魁星楼摇倒,损坏房屋,压伤人畜无算。”。每次灾荒都会造成大量的人口死亡和难民潮。灾荒中灾民为了活命,大量外迁,形成了流民潮,公元1758年,清高宗乾隆二十三年,“兰、凉临境一代皆旱,逃荒就食之民扶老携幼,纷集中于中卫”。“晚清时期最大的一次流民潮出现在‘丁戊奇荒’期间,流徒的路线和地区几乎遍及大半个中国。而且根据当时《申报》报道,从陕西、山西流入河南较轻的灾区的流民也有二百万人”。由此可见,灾荒给当时的社会人口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
        所以,明清时期河西走廊一旦遇到饥荒,死者将数以万计,再加上为求生存而逃荒外地的流民,灾区必定会出现大量的无主土地,人地关系出现宽松现象。
        (二)灾害与农业生产去除装修异味
        明清时期频繁的灾荒给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正德十二年(1517年)五月,
肃州大雨雹,伤禾,民有击死者;嘉靖六年(1526年)六月癸丑,镇番卫大雨雹,杀伤三十余人;光绪三年(1877年)五月,黑河南北一带冰雹大者如桃李,落地五六寸许,近二日不消,有打伤牧童者。光绪八年(1882年)平番县大雨雹,如鸡卵,伤人畜。光绪三十年(1904年)秋七月,山丹大雨雹,禾冻秕。干旱、冰雹、干热风等主要的气候现象造成了河西走廊自然灾害频发的状况,这就使得这一地区农业生产受到很大的影响:无法播种、播种不及时、不能及时灌溉等。
        明清时期河西走廊一旦有灾害发生,农作物的种植和生产就会受到严重的伤害,这就会使得农作物减产,人们收获的粮食无法满足他们自身的需求,进而导致大量流民产生,偷盗、抢劫等现象也就无可避免。另一方面牲畜也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很大的损失。灾荒发生,植物生长受到影响,农民收成不好,同时,牲畜的饲养也会受到影响,而牲畜是当时农业生产的主要工具之一,灾后的农业生产由于缺少牲畜,大大延缓了灾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三)灾害与社会秩序
        明清频繁的灾荒对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产生了规模空前的灾民、流民和饥民,“同治七年(1868年)大旱,饿殍载道,人相食,状极惨悯”。当政府官员无视他们的
需求和存在,在面临绝境的时候,灾民就可能铤而走险去为盗为匪,作奸犯科或揭竿而起,从而加剧社会秩序的动荡和不安。
        三、明清时期河西走廊的救灾措施
        明清时期河西走廊自然灾害的频发,造成灾区的百姓在灾后的重建过程中面临许多的困难,难以维持当地正常的生活秩序。统治者为加强统治,维护当地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减少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而采取了一系列救灾措施,这些措施按照应对自然灾害的前后顺序可划分为灾前预防措施、临灾治标措施、灾后补救措施。邓云特在《中国救荒史》一书将灾前预防称为积极的救荒政策,而临灾治标和灾后补救则为消极之救荒政策。
        (一)灾前预防
        明代的孙绳武有言:“盖岁之有荒,如人之有病。人,与其治病,不若保身;荒,与其议救,不若议备。故备荒不厌详,而救荒得当。有备以为救之之地,有救以究备之宜。”明清时期非常重视灾前预防,当时河西灾前预防措施有建立仓储和兴修水利等措施。
        1.仓储。
        仓储的作用有三:一是为军队提供军饷,二是为官员供给俸禄、给城市的人民供给口
粮,三是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的突发。它是历代备荒救济的一项重要措施,明清时期仓储设施更加完善。用于备荒的主要有常平仓和社义仓。常平仓是指官平时以平价来购买粮食储藏在常平仓,由官方管理,等到粮食价格上涨时,再以低价卖出,以此来达到平抑物价的目的。除此之外,常平仓在自然灾害发生后还用于赈济救荒。社义仓是由官府组织,民间来集谷和管理,它主要是用来救济鳏寡孤独的人和当自然灾害发生后就近救荒。清代河西设有常平仓7所、社仓77所,如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下旨:甘肃夏秋被灾薄收,本年钱粮缓征,发仓接济穷民,并动捐谷,借给平粜,其四十九年旧欠银两缓至五十五年带征。《山丹县志》中记载:“康熙五十二年,赈贷平粜缓征,时夏秋荒旱,诏令仓粮贷贫民,本年正供俱缓征,又出粟平市价俾毋昂贵不能自存赈之。”
        《镇番县志》记载:“社粮……每年春放秋收,每粮一石加耗羡粮一石五升,所获息粮除补充仓储外,还用于赈恤孤贫。”在光绪三十三年、三十四年两年之内镇番县一共借户名社粮六百一十五石。总之,社仓的作用同古浪知县所说“春散秋敛,省其耕则籽种可以无虞,省其敛则口粮可以不乏且水旱有备。”
        2.兴修水利。
        水利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发展的命脉,水利灌溉直接关系到农作物产量的丰歉。中国历
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水利灌溉建设,明清时期河西地区的水利建设成就是非常显著的。王致中在《河西走廊古代水利研究》中认为河西水利,自两汉以来不断发展,至明清达到高峰。[]根据乾隆《甘州府志》和《重修肃州新志》等书的记载,河西地区的武威、庄浪、古浪、永昌、民勤、张掖、民乐、山丹、临泽、高台、酒泉、安西等州县都修了不少干渠,干渠套支渠,支渠再套毛渠,形成一个发达的灌溉系统。清代河西地区当时总耕地面积为四百三十万亩,而灌溉面积达三百五十万亩左右,水浇地的面积占80%以上。谢继忠、宋巧燕在《明清时期张掖的水利开发》中认为,明代张掖有渠110条,灌溉面积达一万一千七百余顷。清代,在张掖大兴水利,有渠108条,灌田一万一千六百余顷。《山丹县志•水利志》中记载,全县大小灌渠二十二道,灌溉面积一千三百三十六顷,即十三万六千三百亩。
        (二)临灾治标
奥妙衣物除菌液于震演过的电视剧        临灾治标是指当自然灾害发生时为了减少损失所采取一系列救灾措施,其中主要包括了赈济、抚恤等措施。
        1.赈济。
曹安娜徐煜程        赈济是指当自然灾害发生后用粮食或钱财来救济灾民的办法,它是历代统治者最常用的一种救荒措施。林希元提出“曰极贫之民便赈米,曰次贫之民便赈钱,曰稍贫之民便转贷
”的“三便”赈济原则,[]由此可见,明清时期官府对受灾区灾民的赈济是以自然灾害造成的后果和灾区居民的贫困程度而给予的赈济。清代在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赈济的标准是:每日大口给粮三合,小口给粮二合,后来又有了新的变更。明清时期河西地区当自然灾害发生后,官府赈济灾民,如乾隆三年(1738年)七月,甘肃武威、永昌、古浪被水。张掖县属之东乐堡七月初九日大雨,山水陡发,冲塌房屋,泡坍墙壁,赈济;乾隆三十年(1765年)“河西十四州县旱甚,抚彝(今临泽)大饥,特命加赈,除历年逋赋”。
        2.抚恤。
        抚恤是指对自然灾害中死亡的人口所发的抚恤费,房屋倒塌的发给修房费,使灾民重建家园,以达到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的目的而采取的救灾措施。历代统治者都采取这种方法来救济灾民,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十一月,赈恤甘肃镇番、武威、永昌、平番等县本年冰雹、霜灾饥民,并借给籽种。乾隆三十二年(1767年)十一月,抚恤甘肃武威、肃州、高台、抚彝、古浪、敦煌等县三十三年分水、旱、霜、雹灾民。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开始将各省的抚恤标准大致统一:坍塌房屋者,每间瓦房给修房费一两五钱左右,每间草房给八钱左右;压毙人口每大口一两左右,小口减半;压伤不论大小赈银五两。光绪十二年(1886年)九月,抚恤甘肃庄浪、武威、玉门等县被霜、被水灾民。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十月,抚恤甘肃武威、敦煌、平番等县被雹、被水灾民。抚恤作为赈济措施的补充,它扩大了官府对灾区的施赈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灾民重建家园,恢复生产起了积极作用。
        (三)灾后补救
        灾后补救是当自然灾害发生造成的损失减轻或灾荒结束后,官府为恢复生产,社会秩序而采取了一些补救性措施,它主要包括蠲免和贷赈等措施。
        1.蠲(juan)免。
        蠲免是一种自然灾害发生后减免、停征、缓征赋税的救灾措施。蠲缓起源于西周,明代时期称为蠲税,清代称蠲免。明清时期,河西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后官府也采取蠲免之策来进行救荒,如康熙二十二年(1657年)
        “风暴风沙,压没田禾,免赋额”;雍正七年(1729年)山丹大旱致灾,应征粮草豁免。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十一月,缓征张掖、古浪两县被水、被旱、被雹、被霜二十七年村庄新旧正杂额赋。宣统元年(1909年)“清宣统年,县属南山黑元山等渠被旱成灾五分,蠲豁正粮一十三石五斗二升六合,小草四百五束七分八厘。”[27]可见,灾荒发生之后,官府或免除赋税,或缓征赋税,这样就会减轻了受灾区灾民的赋税负担,有利于帮助
灾民度过灾荒造成的困境和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2.贷赈。
        贷赈是自然灾害后而采取的官府给灾民贷银钱、耕牛、种子、农具等的一种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恢复社会生产。明清时期统治者对河西的灾民也采取放贷的措施,如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九月,贷给武威、平番、永昌、古浪等县本年被旱贫民口粮籽种。嘉庆八年(1803年)正月,贷甘肃张掖、永昌两县被水灾民籽种口粮。道光九年(1829年)正月,贷甘肃永昌上年被水、被旱灾民银谷。明清时期官府的上述措施,有利于帮助灾民度过了难关,迅速恢复社会生产。
        结束语:明清时期河西走廊的自然灾害包括干旱、地震、风灾、水灾、雹灾、冻灾、虫灾这七类。它们的特点是:自然灾害频发,以干旱、地震、风灾为主。因为在明清542年期间,河西走廊共发生了252次自然灾害,平均2.2年发生一次,而旱灾、地震、风灾分别发生了83次,55次,36次。干旱在空间上呈现从西到东递增的趋势,因为干旱在河西地区发生次数酒泉为36次,张掖为51次,武威为59次。17世纪到19世纪是河西风沙灾害的频繁期,并且二、三、四、五月风沙的数量最多,民勤是主要风灾地。有的灾害则同时并发,如嘉靖六年(1527年)“陕西镇番卫大风拔树,复大雨雹,杀伤三十余人。”冻灾多发
生在七月,根据河西地方志记载,清代发生的冻灾共有4次,结果3次发生在七月。虫灾伤禾,鸟类啄食效果并不明显,百姓针对虫灾,采取捕捉、焚烧蝗虫、害虫等方法将其消灭,以此来达到保护农作物的目的。因此,官府采取了一系列救灾措施。灾前防预的措施是仓储和兴修水利,仓储是为了备荒,兴修水利是为了灌溉农业与减少干旱所造成的农业损失。临灾治标的措施是赈济和抚恤,赈济是历代最重要的救灾措施,赈济和抚恤主要是为保证灾民的基本生活。灾后补救的措施是蠲免和贷赈,蠲免是为了减轻灾民负担,贷赈是为了是灾民恢复社会生产。明清时期河西走廊发生自然灾害时,官府采取了上述救灾措施对河西的灾民进行了救济,有利于帮助灾民度过了难关,恢复了当地的社会生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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