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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化妆品企业意想不到的“致命伤”
随着国际国内越来越多的明星代言出现在化妆品广告与专柜展示区,消费者心中似乎已经有了一条不成文的暗示:如果某个化妆品品牌至今还没有用过一位明星代言,那一定是因为这个品牌实力还不够,档次还不高……
而在竞争激烈的化妆品业界,启用明星拍广告、做代言、出席活动,已经成为很多化妆品品牌操盘手们公认的妙方。对于某些品牌来说,明星形象就像是救命草,但事实上,明星代言以及与明星形象相关的商业操作也可能会给化妆品企业带来不小的风险。
有些化妆品企业会因明星而“红”,而有些也会因明星而“死”。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化妆品企业在明星代言以及与明星形象相关的商业操作过程中,会遭遇哪些潜藏的风险,以及应该如何规范操作,规避风险……
解析:目前存在频率较高的情况是,相关化妆品企
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市场推广的过程中,为博关注而刻意追热点(热点包括社会热议的娱乐新闻及热播剧话题等),公然发布(包括原创及转载)含有演员肖像的娱乐新闻,并在页面附以化妆品品牌的
商业宣传内容,通过该种方式推广相关化妆品品牌。
作为主要为明星维权的律师,能否告知化妆品企业,在明星肖像、代言等几种不同类型
侵权案中,明星一般都会对企业提出哪些法律诉求?也可以谈谈不同类型侵权中的大概赔付金额。朱晓磊律师:针对肖像侵权案件,被侵权演员提出的诉求包含三项:1.停止侵权;2.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赔付金额从数万元到数百万元不等。
作为明星维权律师,您对化妆品企业有哪些忠告?
朱晓磊律师:(1)使用演员的肖像对产品进行推广需要事先经得相关演员的书面授权。
(2)要避免认识误区,并非化妆品企业商业赞助了杂志拍摄或影视作品拍摄就自然享有了使用被拍摄演员肖像的权利,如果使用剧照或杂志页面(含
五一法定假日是几天作为星权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您能否结合曾经手的案例,谈谈中国化妆品企业在明星
合作相关侵权方面走过的弯路?
朱晓磊律师:针对化妆品企业在明星侵权案件相关方面走过的弯路,我们曾经代理过以下几类案例:
案例一:某化妆品牌与某知名杂志合作,在杂志对某演员专访的过程中植入了该化妆品的软广,待杂志出刊后,该化妆品品牌在其、转载了该篇文章,并上传了该化妆品不同系列的图片,而且注明了价格,后来该化妆品牌被某演员追责。还有同类案件,某化妆品牌赞助影视剧项目的情况,影视剧播出后,该化妆品品牌方将影视剧中演员与该化妆品同框剧照发至、官微宣传。这两种情况都系侵权行为。
案例二:某知名化妆品牌与明星A签约合作多年,后转换代言人为B,因为该化妆品牌与A合作到期后未依照合约删撤A的广告物料,而被演员A依法追责。
以上两类侵权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化妆品品牌与相关方(杂志/影视片方/演员)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存在,因使用演员肖像超出了范围或期限而演变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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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演员肖像)进行商业推广,在获得相关版权主体(杂志方或影视作品出品方)授权的同时,亦需取得相关演员肖像权的许可。
(3)针对代言协议到期的情况,为避免之前的代言人提出肖像维权主张,起码要做到以下两点:其一,合约到期后一定不要再上传或刊印载有之前合作演员肖像的广告物料;其二,要在代言合约中预先明确:代言合约到期后,哪些特殊情况下对于其肖像的延期使用不视为侵权。
譬如:代言到期前已经流向市场的广告物料不予追责,甚至可以约定,代言到期前已经生产完成的产品外包装不予追责等。或者设置一层免责防火墙,譬如约定:合约到期后,如演员发现其肖像仍在某载体中存在(非合约到期后发布),则须先通知品牌方予以删撤,如品牌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删撤则须向该演员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请您从法律专业层面,讲讲化妆品企业容
易在明星肖像、代言等方面发生哪些法律纠纷?
方珊珊律师:在艺人肖像使用方面,化妆品公司多发肖像权侵权纠纷及代言合同违约纠纷。所谓肖像权侵权,就是指未经某艺人授权,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对其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商家的这种行为,构成侵权。近年来,根据法院公开判例以及我们代理的案件情况显示,艺人肖像权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其中不乏诸多知名化妆品品牌涉案其中。
明星代言方面常见纠纷主要涉及两种情况:
第一,化妆品公司与艺人曾签署代言合同。
刘德华哭着道歉常见纠纷表现为:超范围代言、超期代言等。如此看来,签合同并不等于零纠纷,关键问题在于合同怎么签?又如何履行?绝大部分的产品代言合同中都会明确约定代言艺人的肖像使用的范围及期限,
当公司超出合同约定的产品品类、型号、系列而使用艺人肖像等素材的,或在代言期限届满后,公司仍在对外广告宣传、产品包装、推广文案中继续使用艺人肖像、姓名的,无疑将构成违约。当然,上述行为同时也构成对该艺人肖像权、姓名权等人格权的侵犯,艺人有权基于此主张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二,化妆品公司与艺人本无代言合同。
在艺人与公司并无代言合意的情况下,化妆品公司通过网络或无代理权限的媒体等渠道,获取含有艺人肖像的图片、剧照或视频,直接或通过PS技术编辑、加工后用于公司或产品的商业宣传的行为,即构成侵犯艺人肖像权之侵权。若将艺人肖像置于化妆品显著位置、活动现场、或将艺人形象与化妆品产品进行组合拼接进而形成代言假象,我们称之为“虚假代言”,因这种行为不仅是对艺人肖像权的滥用,同时亦足以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涉诉化妆品公司一般会面临承担更为严重的侵权责任。
请结合具体案例,分别分析一下这些纠纷产
生的具体原因。
描写建筑物的成语方珊珊律师:在此分享两个小案例:
案例一:林某与广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曾签有《合同书》,并约定:化妆品公司
聘请林某作为其某一护肤品产品之形象代言人,化
妆品公司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林某形象,需对此支付相应报酬。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化妆品公司仍继续使用林某肖像和名义进行商业推广,林某就此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和解,林某撤诉。令人不解的是,某化妆品公司在明知行为构成违约/侵权险些涉诉的情况下,于和解之后,再次实施侵权行为,产生恶劣的侵权影响,林某不得已再次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化妆品公司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对林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二手房 营业税
案例二:某女星X与广州某化妆品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与X同名的“X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在其发布13篇宣传图文,图片中使用的宣传形象皆是X在该化妆品公司活动中的宣传照片。因此,X诉广州某化妆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与姓名权,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最终,法院判决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女星X经济损失2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合计22万元。
解读:为何明星肖像、代言法律纠纷频发?
一方面,化妆品公司看中的是艺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希望将艺人形象与化妆品产品或服务绑定宣传,或使用艺人形象做推荐的,能够迅速获得消费者信赖及认同感,带动品牌或产品影响力,进而增加潜在消费者流量。然而,有些化妆品公司法律意识淡薄,将明星肖像想当然挪为己用,或轻信某些
代理机构,从无权代理人处获取“肖像权授权”;也有些化妆品公司明知侵权却心怀侥幸,在权衡利弊之后,以侵权成本为代价获取名人效应带来的商业收益,例如,上述第一个案例中的化妆品公司,则是属于后者,在代言合同期限届满、和解撤诉后仍然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
另一方面,艺人的肖像普遍具备商业价值,艺人通过肖像授权或代言途径获取经济收益是其一项重要收入来源,若侵权方并未支付相应对价即擅用艺人肖像,将对艺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此外,因化妆品行业产品质量问题向来备受关注,一旦品牌陷入舆论危机,将直接致使艺人遭受名誉损害。也正因面临这些问题,越来越多的艺人不愿意放任侵权行为,主动起身维权,这也是促使该类纠纷发生的原因。
加之互联网背景下,侵权渠道多样化、侵权行为易被复制,侵权后果传播范围广,这也使得该类纠纷更多进入人们的视野。
企业应该如何避免这些纠纷?
方珊珊律师:企业避免纠纷的重要法宝就是合法经营、恪守企业精神,在涉及艺人肖像使用相关问题上也同样适用。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加大公司法务风险审核力度,加大市场媒体团队把关力度,提高相关人员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具体操作层面,若确实需要使用艺人肖像、姓名为相关产品作代言、推荐的,则应当事先联络,确保签署合同或取得合法授权;在对外宣传推广过程中,建议加强内容审核,将可能涉嫌侵权的内容在对外发布前予以识别并有效制止;此外,当化妆品品牌使用来源于第三方杂志、媒体提供的艺人肖像素材时,应当有所警惕,向素材提供方索要艺人书面授权文件,并确认该第三方具有合法转授权之权利,确保授权链条的合法、完整。
最后强调一点:近年来,化妆品企业与影视剧或综艺节目开展商业合作越来越普遍,例如剧情广告植入或节目、栏目冠名。化妆品企业在与节目版权方签署相关协议时需格外注意,其在获得版权方剧照著作权授权的情况下,是否一并直接或间接获得了剧照所涉艺人的肖像权授权。当某一剧中形象能够充分反映演员个人的体貌特征,公众通过该形象直接能够与该个人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时,演员即对该剧照享有肖像权。在此情况下,化妆品企业同时取得版权方著作权和演员肖像权授权后,方可将该剧照作为营利之用。
一旦发生这类纠纷,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方珊珊律师:如公司对艺人肖像、姓名的使用曾得到过艺人的允诺或授权,或基于其他间接来源使用,认为不构成侵权的,应当及时进行证据的收集与保全,并与艺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充分沟通,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魔兽世界字体修改司法实务中常见的艺人肖像权侵权,一般案件事实较为清楚,判断侵权构成与否的争议不大,基于此,
我们建议,如公司的确构成侵权,则应尽最大努力及时停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失扩大。通过删除、屏蔽、断开网上链接,停止生产、销售、回收带有侵权内容的物料等方式,使侵权影响降至最低。以上,均为法院考量侵权责任承担的重要因素。
(责任编辑 /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