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文章属性
杨受成 向华强【公布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1
【分 类】其他
正文
 
2021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谋私利跨境售假,严格保护施重拳
  ★跨境销售假冒滤芯商品罪案
童谣演员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许某成立公司,先后从他人处购进假冒“BRITA”、“SAMSUNG”、“LG”等品牌滤芯产品,后通过淘宝、1688批发网、亚马逊、ebay等电商平台以快递或物流的方式将上述假冒品牌滤芯产品销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各地。2016年底开始,被告人石某某进入许某成立的上述公司,与许某共同经营管理公司,二人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等公司员工销售上述假冒品牌滤芯产品。自2016年3月成立以来,上述人员销售假冒“BRITA”、“SAMSUNG”、“LG”等品牌滤芯产品共计563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石某某等人经营的涉案公司查获假冒“SAMSUNG”滤芯4811个、“BRITA”滤芯3239个、“LG”滤芯4513个及相关包装盒和产品说明书。经审计,上述扣押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许某、王某某等人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及罚金480万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及罚金350万元,判处王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
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各被告服判未提起上诉。
  案例点评
  该案假冒滤芯主要通过ebay、亚马逊等电子商务平台销往欧美等地区,仅极小部分在国内销售,属于典型的跨国犯罪,犯罪数额取证难、认定难。法院通过严格审查平台销售记录,最终认可跨境电商ERP系统中销售数据的证明效力,并通过庭前会议、补充审计等方式,排除疑证,锁定犯罪金额,最终对犯罪团伙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并对全部涉案人员判处相应刑罚,累计判处罚金1150余万元。该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法院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有力维护了国际品牌商品的声誉,助推我国外贸行业高质量有序发展。
 
案例二中国购买美国国债
  利诱他人获机密,身陷囹圄铸大错
  ★侵犯电解槽工艺商业秘密罪案
  都市特种兵花都猎人基本案情
  受害单位江阴市宏泽氯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切割阴极筋板工艺”、“阴极气液分离盒改制工艺” 技术信息于2016年形成,经鉴定上述工艺为非公知技术,受害单位对上述工艺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受害单位与其员工被告人周某某签订有保密协议。被告单位某氯碱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因准备拓展业务但不掌握相关改造技术,便两次通过被告人姚某某联系上周某某,分别以1.8万元、3万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购买其在工作中掌握的涉案工艺中的部分内容及相关图纸。被告单位在2018年使用涉案工艺稍加改进后为他人改造第三代、第四代电解槽,经鉴定造成受害单位经济损失113万余元和1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采用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受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使用,王某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某违反保密协议,伙同姚某某向被告单位披露其所掌握的涉案商业秘密,给受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判处被告单位罚金60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罚金20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及罚金13万元,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及罚金3万元,并没收
联想台式机bios设置扣押在案的模具。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王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代服务业
  案例点评
  商业秘密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国家崇尚科学、振兴科技的大背景下,其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商业秘密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仅抢夺了权利人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还破坏了市场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因此,刑事法律介入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充分弥补了民事、行政手段保护的不足性。本案明确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并进行二次研发的行为属于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侵权人将之投入生产的情形下,权利人损失可依据其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产品合理利润乘以侵权人二次研发后所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来计算,该案严厉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取得了较好的震慑效果。
 
案例三
  侵权证据藏幕后,责令提交显威力
  ★“罗格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罗格朗智能电气(惠州)有限公司、罗格朗(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使用“罗格朗”“LEGRAND”“图片图片”商标并以自己名义提起维权诉讼,涉案商标及“罗格朗”字号经过多年经营,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某电器公司、某建材公司(公司名称中有“罗格朗”三字)在经营中生产、销售大量标有“图片 ”、“罗格朗”商标的集成吊顶电器商品。电器公司的股东计某平、郁某娟和建材公司的股东计某根、郑某珍为家庭成员关系,控制两公司开展经营活动,被告某经营部为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商。两原告据此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建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两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集成吊顶电器商品上标注的“罗格朗”“图片图片 ”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侵害了涉案商标权。建材公司主要是为了在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其企业名称而成立的,通过其企业名称中的“罗格朗”三个字来增加侵权行为的所谓合法性,其将“罗格朗”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中,法院应原告申请裁定责令两公司等提交其所掌握的相关经营资料,但电器公司只提交了部分与案件事实不符
的资料,建材公司未提交任何资料,可以据此推定两被告侵权情节严重。计某平等四人为家庭成员关系,存在着控制公司经营实施侵权行为,占有支配侵权收益的重大嫌疑,应与两公司承担共同责任。经营部在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实施了销售行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两原告200万元,计某平等四被告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建材公司停止使用“罗格朗”文字并限期更名,经营部赔偿两原告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交上诉状后不久主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业已生效。
  本案是无锡中院首次发布“证据提供令”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原告难以取得被告掌握的经营资料,而上述经营资料对于本案事实查明及责任认定具有证明力的情况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责令被告提供其掌握的经营资料,并在被告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真实的经营资料的情况下,推定原告关于被告侵权情节严重的主张成立。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准确适用“证据提供令”制度,并将该诉讼证据制度与举证妨碍制度相结合,是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有力举措,是实现知识产权精细化审判的重要保障,有利于促进案件事实查明,实现裁判结果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