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专业《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问答(86)
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理解这个定义?
  答: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个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释:(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经营者客观方面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类行为。(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民事侵权性是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之一,但并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它的又一本质特征。这里所说的“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可能损害两种情况。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体现在该法第一条,即“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范围?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个规定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三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个人”主要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所谓商品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换活动。所谓营利性服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提供劳务为特征的经营活动。
4.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哪些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如何理解这些基本原则?
  答: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能够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法律关系。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
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他人无权干涉。(二)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三)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是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根据这一原则,以欺骗、胁迫、强迫等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强制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条件,都是不正当的。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它是指任何参加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其具体含义包括:(一)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各自独立;(二)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三)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基于这一原则,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凭借行政权利限定他人的商品交易行为,也不能滥用经济优势或依法具有的独占经济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平等原则还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对所有经营者平等开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割和封锁。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平竞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具体要求是:(一)凡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二)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所谓诚实信用,是指经做教师节贺卡
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遵守信用。反对任何欺诈性交易行为。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包括各种具体的商业惯例。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发挥商业道德的规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七)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八)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九)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十)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5.《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进行分类的?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违背诚实
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一)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二)商业贿赂行为;(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六)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另一类是影响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一)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二)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四)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五)串通投标行为。
6.《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主管机关及其职责是如 何规定的?如何理解其含义?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定规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前款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职责;后款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及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
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三十条又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职责主要表现在:(一)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制止下级人民政府或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的行为。(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以及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所作的监督检查工作。(三)采取措施,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后果,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政府部门及法律适用作的规定包括两层涵义:(一)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管机关,承担反不正当竞争的主要职责,但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工
商公字[1998]143刘亦菲黄图号)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2款进行的解释:“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均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监督检查,经营者不得以其所在市场的特殊性而拒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地暖品牌十大排名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有权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43号)第四条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机关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国务院主管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的部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应用问题享有行政解释权,其行政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8.《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是如何规定的?社会监督有何特点?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说的社会监督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众监督。它的特点是:(一)主体广泛。实施社会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二)形式多样。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监督检查、质询案等形式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审判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众团体和公民可以通过检举、控告、作证、大众宣传媒介披露等形式进行监督。(三)效力不同。有权机关的监督,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可以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其他机关、众团体、公民个人的监督只能产生间接的法律后果,如其检举、控告只能作为主管机关进行查处的依据。
9.《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有哪些?
  答:(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
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其中前(一)、(二)、(三)项可以概括的称为假冒或仿冒行为,第(四)项可以称为虚假的商品标识行为。
10.什么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
  答: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四种行为,即(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又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作了规定,包括三种行为,一是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二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
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三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凡违反《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上述行为,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芈姝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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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处罚?
  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12.什么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13.什么是知名商品?如何认定?什么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据什么原则认定?
  答: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是知名商品,不应以任何人对该商品是否知道为必要条件,而应以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要件。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与同类商品的包装、装潢有显著区别的独特的包装、装潢。如果某商品的知名度虽然较高,但是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不是经营者独创的,而是使用了同类商品习惯上通用的名称、包装潢,那么这种名称、包装、装潢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所称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